因犯罪在看守所關押三年還沒判刑,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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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通常情況下,一個公訴案件會經歷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合法地羈押一個犯罪嫌疑人13年以上,程序用足還可以更長,甚至是無限期羈押。

一個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會有多長?具體可以詳見下列表格:

以下是通常情況下可能被羈押期限的過程:

1.拘留,最長37天(3+4+30)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逮捕後的偵查期限(2+1+2+2+X)個月,另發現重要罪行,需重新計算偵查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特別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3.審查起訴(1+15日)個月,補充偵查(1+1)個月後,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4.審判:一審普通程序(2-3+3+x)個月;二審程序:(2+2+x)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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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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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後,直到法庭宣判時,這段時間是不能確定的。所以,題目中被關三年還未宣判的情況,是可能存在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以後,在各個階段的期限如下:

  • 拘留期限為10~37天;
  •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在該期限內如不能偵查終結,則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 審查起訴期限為速裁程序10~15天、一般程序一個月~一個半月,如退回補充偵查的,則為六個半月;
  • 一審審限普通程序為2~3個月,死刑、附民案件為6個月,如補充偵查則再多一個月,速裁程序為10~15日;
  • 二審審限為2~4個月。

上述期限計算出來,最長也將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偵查期間,偵查機關突然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則偵查羈押期限會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總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後,在理論上可以永久地羈押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1款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題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


冰焰


在看守所呆了3年沒判,這個是不可能的,雖然現實中法院有很多方式來合法迴避審限的問題,但是也不可能延長到3年還沒判的程度。

如果說3年的話,肯定一審已經判了,被告人不服,上訴了,案子在經歷二審,或者被告被判處死刑,在經歷最高法的裁定。

所以要說一審改沒判,這個是不可能的。


看守所很多呆了5年左右的,大多是共同犯罪,同案判了死刑,其他同案需要等他執行死刑後,才能去監獄服刑。有時候案子複雜一審下來可能就一年多了,然後上訴二審,案情複雜,雖然一般有審限的限制,不過開庭後,一般判決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有可能開庭後,一年才判下來。

可能很多人說審限的問題,但是現實中很多回避審限的方法。

3年還沒結案,肯定是重大刑事案件。慢慢等吧。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我剛剛幫你諮詢了我的律師朋友噢。

如果你被關押3年多還沒提起訴訟經過法院判決,這是很不正常的,這就涉嫌超期羈押。這是違反法律程序的。

再就是個別案件可能有三年的,比如特大團夥案件且特別複雜、犯罪嫌凝人拒不配合連姓名都不說的,嫌凝人個人基本情況不能落實,辦案中多次發現別的罪行線索待查證等情況,但這樣的基本上是極少發生的。

如果是一審法院判決後嫌疑人上訴發回重審,在經過二審那3年沒判就屬於正常情況了。再或者嫌疑人被判處死刑正在經過最高法院裁定,這個需要的時間也就長了。必定要死人高院要慎重核查。

山東大姐殺四人最後撤訴的那位,看守所關8年了。



當陽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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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的羈押在一般刑事案件中確實比較少見,從立案偵查、審查起訴至審判,歷經幾年都是案情比較重大複雜的,也就是主要從刑事辦案相關期限看看是否合理的問題。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逮捕後偵查羈押羈押的期限: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月內做出決定,可延長半個月,若是退回補充偵查,最長可達6.5個月;法院審判:2個月內宣判,至遲3個月,可延長3個月,若是退回補充偵查,則可能達20個月,特殊情況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時間就更長了。

根據上述期限的規定,羈押三年也是有可能的,但是這種情況比較少,重大複雜的案件

畢竟並不是很多,因此可能存在超期羈押的可能。在此若是沒有委託律師進行跟進案件,建議根據涉嫌的罪名及犯案的人數、相關的情節等方面進行大致推測,或者通過其他的方式瞭解一下情況,是否案件已經進入了審判階段,做好相應的辯護準備工作。

羈押三年之久,判刑很有可能會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不要輕易放棄任何機會,若是已經委託律師或者申請法律援助,跟律師溝通了解一下具體情況,確實存在超期羈押的,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刑事案件需要以案件的具體細節為基礎,目前要先抓好細節,為下一步工作做好準備。

希望以上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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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興功律所



冷明貴


笨,有錢送對路可出來,這叫拖字訣。


怪才48


這說明這個案件存在重大的問題,極其可能是無罪的。

司法機關想判決被告人罪名成立,但是案件的證據存在問題,判不了;無罪釋放吧,基於有罪推定、國家賠償、政績考核之類的原因,他們又不願意或者不敢,那就只好拖了。

曾經見過一個刑事案件,當事人被關了三年九個月才最終判決無罪。


毒辯律師王如僧


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親屬會經常問我們律師,這個案件什麼時候能判下來?我們會按照法律的一般規定,把每個階段的期限告知當事人及其親屬,但是絕大部分“常規操作”的期限可以把控,至於一些“非常規操作”確實也有說不準的時候。

第一,偵查羈押期限:1.一般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2個月;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3.對於《刑事訴訟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在上述3個月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4.對於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長2個月;5.如果還有特殊情況,經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

第二,審查起訴階段期限:1.案件到檢察院後,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半個月;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故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為6個半月。

第三,一審階段的期限:1.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後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2.可能判處死刑或者是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以及刑訴法規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3個月;3.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1-3個月;4.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第四,重新計算期限:1.偵查階段發現當事人另有重要罪行,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2.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五,二審階段仍有期限;第六,二審法院如果將案件發回重審,仍屬於“懸而未決”的案件,當事人繼續被關押在看守所。

金律師這裡就有一個合同詐騙罪案件,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已經一年半了,重審案件仍未作出判決。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這種情況不奇怪,有的嫌疑人被判刑後,由於上訴被髮回重審而長期羈押仍未判刑的大有人在,因為法律允許上報延期,這已成為超期羈押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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