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動討薪“很受傷” 檢察官提醒理性維權才能過好年


衝動討薪“很受傷” 檢察官提醒理性維權才能過好年

“錢我也不要了,必須要在法律上嚴懲小趙。”“政法機關就是在包庇小趙,這個事情你們要是解決不了,我就要到北京去上訪。”“我這裡還有視頻證據,如果不能給我一個公道,我就公開視頻。”農曆新年將近,但在襄城區檢察院召開的小趙涉嫌故意傷害案聽證會上,被害人老杜毫無迎接新年的喜意,反而怒氣衝衝,言辭激烈,究竟發生了什麼?

原來小趙承包了襄城區某新建學校的水電安裝工程,老杜在其工地上幹活。一天上午,在巡視工地時小趙發現老杜在工作時間玩手機,便當場批評了老杜,老杜並不服氣,小趙認為老杜工作態度不好,決定將其辭退,老杜氣惱之下也不準備再幹下去,並提出讓小趙晚上給他結清工錢。第二天下午,沒等到工錢的老杜來到工地,向正在安裝電纜的小趙討要工錢,因言語不和,氣憤之下老杜用配電櫃門撞擊了小趙頭部,小趙不甘示弱,雙方互相抓住對方衣領開始撕扯。在撕扯過程中,小趙被電纜線絆倒仰面倒地,同時老杜也重重摔倒,騎跨在小趙身上。被他人拉開後,老杜發現腿部劇痛,站不起來了。後經鑑定,老杜左腿髕骨骨折,為輕傷二級。

被害人老杜堅稱是小趙將其膝蓋踢斷的,而小趙卻認為是其摔倒在地時導致的。由於兩人廝打過程中沒有其他人證物證,很難判定兩人說法的真實性。對此,襄城區檢察院法醫從專業角度給出瞭解釋:根據被害人老杜住院拍攝的X光片以及傷情鑑定報告,僅從膝蓋斷裂情況判斷,老杜摔倒時膝蓋撞擊地面造成骨折的可能性較大。

檢察官認為: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不同,刑事案件要求所有證據明確充分地證明傷害結果是小趙故意行為造成,應當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追究刑事責任。在本案中,由於當時現場缺少目擊證人和攝像頭等監控設備記錄,結合法醫解釋,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犯罪嫌疑人小趙構成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決定不批准逮捕小趙。為此,襄城區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公開聽證,現場邀請了人民監督員、公安機關代表、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嫌疑人家屬及其律師、嫌疑人所屬項目代表、檢察院法醫等共同參加會議。

“當務之急,我們應將重點放在兩個問題上:一是老杜需儘快治好腿傷,至少要恢復到滿足正常生活需求的程度。在這一點上小趙應考慮到,農民工打工不易,正值年關急需用錢的時候,小趙未在第一時間對老杜提供救助,老杜膝蓋骨折,身體受到傷害,還要到處借錢治病。這種情況下,老杜情緒激動、言辭偏激在所難免,小趙理應誠懇道歉,積極賠償。”人民監督員林啟昌說道。老杜聽完此話,心頭一暖,情緒平靜了下來。“二是要促進案件向解決各方需求的方向發展。老杜、小趙都是做父親的人,小趙家裡還有小孩,他是一個家的支柱,重要的是將問題解決好,懲罰不是目的,希望你們能好好協商解決此事,以和為貴。”

“你說公安機關在包庇小趙,是因為你找公安機關幫你解決小趙拖欠醫藥費的問題公安機關沒受理。從法律層面看,公安機關無權強行處理民事部分,他們依法定職責及時辦理這起案件的刑事部分,合法合理。你說如果得不到公道要鬧到北京,可公道的前提是要以證據說話的,如果你有證據就及時交給我們,幫助各方取得公道。剛才人民監督員已經將道理講得很清楚,雙方互相體諒,幫助你儘快得到道歉,取得賠償,治好腿傷,正常工作,這對你來說不是最好的結果嗎?”檢察官也耐心地向老杜釋法說理。

最終,犯罪嫌疑人小趙的妻子當場向被害人老杜道歉,現場支付了2萬元醫療費用,老杜臉上愁雲散開,對檢察官的處理決定心悅誠服。

“小趙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是否批准逮捕,應從法律角度分析判斷。”辦案檢察官談到,“檢察機關要做的,不僅僅是依法辦案,更要以人民群眾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平正義。”近年來,該院多次採取邀請人民監督員參與公開聽證的方式,給雙方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化解社會矛盾,同時增加執法透明度,消除檢察辦案“神秘感”,保障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切實提升檢察執法公信力。

檢察官同時提醒,時近年關,正是忙碌了一年要回家過年的時候,各位老闆應當將心比心,早日發放薪酬,讓農民工能夠開開心心回家過年。同時,農民工討薪時也要按照正規程序,走正當途徑合理維權,不要因一時衝動害自己討不到錢還遭受意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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