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过世,亲属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何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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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透支,相当于是持卡人的银行“信用贷款”,一旦持卡人意外去世,通常银行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追回资金!

持卡人有合法资产

  1. 有资产、有继承人。这个就比较好办,继承人承担持卡人的所有债权和债务,银行直接跟继承人索要欠款即可!而一旦继承人拒不归还,银行可通过诉讼解决的!

  2. 有资产、无继承人(或放弃继承权),此种情况处理起来费时、费力,甚至还有可能难以追回损失!银行需先处理持卡人的资产,所得资金用于抵扣欠款!

  3. 如果,如果持卡人资产不足,亦或者欠款金额巨大、难以靠资产弥补,差额部分亲属是没有任何偿还责任的,银行只能将这笔欠款划入到坏账当中!

  4. 如果所欠金额较小(一般少于500元),且难以找到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银行会直接进行坏账处理的!

持卡人无任何资产(或遗产)

如果持卡人,无资产的情况下,那么一般也会分成两种情况:

  1. 持卡人生前已婚(或欠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内),一般会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无论此时婚姻是否存续,都应当由另一方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除非,事先双方有书面约定,亦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况!

  2. 持卡人没有遗产、且又无配偶,此时银行是无法要求持卡人父母或其他亲属来偿还的!那么这部分欠款银行只能自认倒霉,作为坏账来处理!

总之,如果持卡人意外去世,关于其信用卡欠款(及其他贷款)如何处理,这与遗产继承有很大关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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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去世了,但身后却留下一些债务没有还清,很多人面对这种情况的时候都不知道该怎么处理,甚至很多人都有疑问,如果持卡人不幸去世了,那留下的债务是不是必须由亲属偿还呢?

至于信用卡持卡人去世后亲属要不要承担偿还责任要看具体情况,不同的情况下亲属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情况、亲属继承了死者的相关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亲属继承了死者的相关财产,比如房产、车产、存款、企业股权等等,那就要在财产继承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超过遗产继承的部分则无需承担偿还,然后按照第二种情况处理。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假如死者信用卡欠款是5万元,然后亲属继承了死者100万的财产,那就必须偿还死者5万元的信用卡债务;如果亲属只继承了死者3万元的存款,那就只需承担3万元的债务偿还责任,剩余的2万元不需要偿还。

第二种情况、亲属没有继继承死者的任何遗产

这种情况相对来说会复杂一点,具体亲属要不要偿还也要看死者信用卡透支的具体用途是什么。

1、死者信用卡透支完全用于个人开支

如果死者的信用卡透支完全是个人消费行为,并没有用到家庭开支当中,那这种情况亲属就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除非银行能提供足够多的证据证明死者的信用卡透支是用于家庭的消费开支。

2、死者信用卡透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配偶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而判定死者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几个参考: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如果死者生前透支信用卡的用途符合上面这个10个标准,那配偶是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

3、死者透支信用卡用于成年子女开支,而且成年子女从中享受到益处

如果死者生前透支信用卡的钱是用于成年子女的开支,比如为子女购买房产,子女经营生意所需等等,那成年子女是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如果死者信用卡透支不是用在成年子女身上,那子女就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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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不同的情况分析:

如果死者有财产,继承人继承了他的财产同时也要承担他的债务。

如果死者没有财产,只有债务,并且亲属能够证明此欠款是用于死者生前其他花销,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话,亲属没有偿还的义务。



如果死者有配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则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遗留下的债务,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信用卡债务,持卡人若无无其他个人财产的,所欠债务应由夫妻另一方继续偿还。

在偿还欠款时,应先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如持卡人无其他个人财产,由持卡人配偶承担偿还责任。



注:《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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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持卡人过世,如果因为透支遗留债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亲属角色不同,承担的偿还责任也有所区别,但这里的亲属一般仅限于配偶、子女和父母等遗产法定继承人,与其他亲属没有关系。

配偶是债务的主要偿还责任人。最高法2018年1月18日颁布实施,其中明确指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支所负债务,如果债权人以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信用卡债务就非常符合这一特征。因此,如果持卡人透支后意外去世的,不论有无遗产,发卡行都有权向其配偶主张债权,配偶有义务偿还。当然也有特例,比如配偶能够举证信用卡透支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法院不会支持债权人。如果没有配偶,就会涉及到遗产追偿。


按照规定,死者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所以如果没有配偶,其他遗产继承人(直系亲属)就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里就会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所有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发卡行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后,由法院依法拍卖处置遗产,所得款项直接用于归还信用卡欠款;第二,如果继承人需要继承遗产,则负有偿还义务,这种情况常见于遗产价值大于死者债务,抵偿债务后仍有剩余的。或者继承人不愿处置遗产的,也可以用现金予以偿还。从这个角度来看,持卡人意外去世,除配偶以外的直系亲属有一定连带责任。

当然,持卡人也许既无配偶又无遗产的,意外去世就属于发卡行的重大不确定风险,因确实无法收回,最终形成呆账损失,只能用呆账准备金予以核销。但是,这种情况比较罕见,因为对于无配偶或任何资产的信用卡申请人,一般都会被拒绝发卡,实际上这也是发卡行的风控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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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信用卡消费属于夫妻之间生活开销或者共同经营开销,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如信用卡消费不属于上述情形,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责任。持卡人死亡后,由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可作为责任财产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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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种情况:

1,如果办卡时有亲属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该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不是上述情况,需要处置持卡人的遗产偿还,或者在继承人继承遗产数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李富强律师


需要的!如果有遗产继承或者有子嗣,如果一切都没有的情况下可以由妻子或者近亲承担相应不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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