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法院開庭不露面,法院打電話不接,找不到人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梅碧巧


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把欠款人稱作“老賴”!在這些欠款人成為“老賴”之前,都要經歷一個“躲債”的過程。所以,他們明知道人家已經把他訴訟到法院了,就是“假裝”不知道,甚至把已經郵寄到家裡的起訴書、傳票、舉證通知書通過快遞給“退”回了人民法院。因為欠款人心裡都“有數”:反正到法院和不出庭的判決結果都是一樣的,就是讓自己還錢。於是拒絕出庭。面對這些不出庭的欠款人,法院一般採用以下的送達方式:1、電話通知;2、直接登門送達;3、郵寄送達;如果這些途徑都走不通時,就只有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公告了,叫做公告送達。無論是哪一種途徑,都能保證判決順利執行,這有利於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陳律12


1、找不到人不要緊張,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對傳票和判決書進行公告送達,你只需要繳納560元的公告費就可以了

公告的期間為:法院公告送達時為60天,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

公告送達與採用其他送達方式送達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為了讓受送達人獲悉法院送達的公告內容。結合民訴法對公告送達的立法精神及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所在法庭的一般做法是:

1、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若知受送達人活動在特定的區域的,在該區域主要的公共場所採取張帖公告,若無法知道受送達人活動區域的,可通過省級以上的報紙公告。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親戚朋友聚居地張貼公告,或者採取報紙公告。

3、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總之,選擇最有利的公告送達方式,最大限度地把訴訟文書實際傳送給被送達人,才能實現公告送達的目的。

2、公告送達之後,可以開庭,缺席審理,然後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判決,然後再公告送達判決書,程序與送達傳票一致。

3、判決生效之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查封對方的銀行賬號,或者名下其他財產比如房產,車輛或者股票等。

4、如果上述方式都用盡仍然不能獲得賠償款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據你方的申請,將對方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法院會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並限制高消費,具體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無法取得銀行貸款(包括辦理信用卡)。

不能乘坐火車軟臥、動車二等座以上座位及高鐵座位。

不能乘坐飛機。

不得乘坐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不能出國。

不能去高檔消費場所消費(如賓館、酒店、高爾夫、高級娛樂場所等)。

不得參與政府招標競標。

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不得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不得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不得旅遊、度假;

不得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不得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不得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劉秀章律師說法


我是法律解憂君,我來回答您的問題。

解憂君在法院工作,一直在辦理案件,也一直在協助執行。 我可以很負責任的告訴你:只要你的被告是明確的,並且符合法院的立案標準的,被告找不到也沒什麼影響,普通的送達方式雖然不能用了,但是可以走公告程序,這個需要公告期且需要繳納公告費用的,然後法院會缺席判決。拿到生效判決後,你即可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階段找不到人,依然不影響執行。接下來我會根據辦案經驗及司法實踐,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您一一解憂釋疑。


首先,起訴一個人,你必須得被告明確,被告不明確,你的案子都不可能給你立。什麼叫被告明確呢,最起碼的你得知道他的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這兩個地方的其中一個,如果兩個都不知道,那麼就屬於被告不明確。有沒有身份證號碼不影響你立案,關鍵就是這個人能不能確定地址。

其次,立案了以後,辦理到你這個案件時,法院會向這個人送達文書手續等,這個時候由於被告找不見,或者不接電話等等,那麼普通的送達程序肯定不奏效了,只能走公告程序。公告送達需要去開一張下落不明的介紹信,並且交納公告費,大概五百多,然後公告期間是兩三個月,上報紙通知對方這個案子的事項。公告期滿,開庭未來,缺席判決。


最後,案件拿到勝訴判決後,等待生效,你就可以據此申請執行,執行期間,找不到人只是說拘留不能了,但其他的執行手段沒有受到阻礙,依然可以查控他的財產,如果查無財產,案件就會進入終本,對方一樣會被列為失信人,上黑名單,對其子女也間接有影響。

我是法律解憂君,歡迎大家評論留言互動,有問題的及時提問,我會一一回復,點點關注點點贊,謝謝大家的支持,大家生活愉快。


法律解憂君


只要你有證據去法院起訴,無論被告出不出庭,都不影響法院的判決。

不過你去起訴,如果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法院會下達公告。這個公告費是由你出。等官司勝訴以後,這個錢會算在被執行人身上。也包括訴訟費。

其實在某種意義上來說,被告人不出面更有利於原告。只是法院要下達公告,可能要等上一段時間。

分享一個親身的經歷。

一個朋友在我這裡借了錢,只有一張借據。和一張身份證照片。到了還款日期。玩起了失蹤,猶如人間蒸發,把我所有的聯繫方式通通拉黑。

無奈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法院來進行解決。剛起訴進入協調程序,法院給他打的電話也接過兩次。說是答應分期付款,願意到法院進行協調。

可是協調法官給他約了幾次,讓他到法院進行協調,始終沒有露面。協調法官建議我走司法程序。

從起訴到判決,被執行人始終沒有露面,中間還給他下達了公告。不過這並不影響法院的判決,必定借條就是鐵證。

直到最後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也沒有查到被執行人名下有任何的財產。最後法院還下了,終結本次執行通知書,

就這樣一轉眼兩年多過去了,不過我算是幸運的。就在今年的4月份,法院給我恢復了執行,並對被執行人進行了布控。

也正是因為這次布控。被執行人在開車經過檢查站的時候,被交警抓獲並移交給法院。我也順利的拿到了全部的欠款和一筆不小的利息。還有延遲金,

所以不要擔心借款人跑。就怕他年老體衰又無資產。何況現在的信用體制也逐漸的完善。幾乎各個方面都要實名制。





異鄉超哥


我是在法言法,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一、被告在開庭之日沒有出庭應訴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不經常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來說,認為被告不出庭應訴,有可能導致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實現,其實,此種事情大可不必擔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被告即欠款人開庭之日沒有到庭應訴的,作為主審法官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二、對原告訴訟權利的影響及應對

此種情況,對原告勝訴權幾乎沒有影響,因被告沒有出庭,在原告證據充分的情況下,被告相當於放棄了答辯的權利也放棄了調解的權利,實踐中會默認被告完全認同原告訴求,因此,主審法官在查明事實後,可能當庭宣判,閉庭後,會及時製作判決書。

原告此時,無需做任何事情,配合法庭完成庭審工作即可。

題外話

因欠款人不積極主動應訴,可以大概判斷,其對債務的履行持有消極態度,因此,建議原告在判決書生效後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我是在法言法,歡迎評論、關注和轉發。


在法言法


欠款人法院開庭不露面,法院打電話不接,找不到人。這對於民間借貸糾紛來說,實屬常見的情況。

既然已經進入到訴訟程序,法院自然會根據規定走程序即可。被告不來,那按程序缺席審理便是。一般來說,被告缺席,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等訴訟權利。從這方面來說,對於原告是更加有利的才對。當然,因為被告缺席,無法通過被告自認的方式確認案件事實,所以作為原告應當對案件事實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應當盡到更高的證明標準。若是原告的舉證存在證據不足,那這個就會相對麻煩點。

另外,及時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凍結、查封、扣押被告名下銀行賬戶、房產、車輛等財產,防止被告轉移財產,保障將來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從目的來說,只要能夠拿到錢就行了,至於被告來不來,這個其實並不重要。


葉律師


只能申請強制執行,這個要很久才能執行,之前在一家公司上班,後面老闆跑了,沒拿到工資,只能申請法院仲裁,兩年後法院發會一份文件。因為被執行人名下沒有房,沒有車,也沒有存款,不能繼續執行,完事!!


卡百益華南地區團隊長


欠款人法院開庭不露面,法院打電話不接,找不到人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辦?債務人為什麼不到庭,大家知道缺席判決的後果。但對於故意借債不還的人,是沒有什麼後果的,最多就是判他們還債。所以,到不到庭無所謂。但法院就應該對這種故意不到庭的,採取司法的強制措施,因為他們不到庭,查不清事實的真相。事實不清,作的判決就沒有公平性,更沒有震懾力。所以,對於這種情況必須傳喚當事人到庭,假如不到庭法院也可以採取拘傳的方式強制到庭參加庭審。(案件有問題私信我)


王萬東法律服務


像這樣欠款人開庭不露面,不接電話找不到人的情況經常發生,事實上欠款人不出庭對於我們來說並不是壞事,因為對方不出庭並不能影響法院的判決也不會延遲判決,並且由於對方不出庭也就失去了抗辯的機會,只要我們提供有效、合法的證據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判決。

但是由於無法找到欠款人,對於判決書的送達需要耽誤一段時間,因為需要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後15日欠款人沒有進行上訴判決生效,這時我們就可以到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判決書還需要提供判決書的生效證明(裁判法官出具)以及執行申請書(法院提供模板)。

注意:

欠款人“失蹤”、不接電話的目的大多數是為了拖延時間轉移財產,所以我們最好在法院立案後申請財產保全,來保證判決後執行程序能夠順利地追回欠款,申請保全需要提供鄉相應的抵押擔保。

提交的執行申請書當中可以提供自己已知的欠款人的財產線索,財產線索有助於執行程序的進行。


東友律師團


欠款人在法院開庭時不露面,說明你的案件已經立案進入了審判程序,是幸運的。有許多案件因為被告失蹤,不能提供具體信息而立不了案;對被告不出庭參加審理案件,法院可以對其缺席判決。

01

欠款人不參與開庭,那麼對出借人來說其實也是有利的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通常需要當事雙方皆到法庭參加法庭的審理程序,經過一系列的舉證、質證、辯論等等,讓法官逐漸接受案件的事實,並在內心有一個評判標準,方便確立案件的爭議焦點。


而被告不到庭參加審理,那麼相當於自己放棄了抗辯權,法院會綜合證據和原告提交的陳述,而確定案件的事實,這對被告來說是利的,對原告來說減少了對庭的麻煩,但是這類案件,需要原告提供的證據充分,足以認定案件事實,如果存在爭議的較多,法官不足以評判,對原告也會帶來麻煩。

但總體對原告是有利的,已經站在勝利的傾向上,所以要做的就是認真配合法官將案件事實調查清楚,為缺席判決打下基礎。

02

欠款人不接電話不到庭,說明其並不想履行義務,要儘快做好財產保全

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被告用消極的方式來對待訴訟,那麼作為原告,就要儘快查清其財產線索,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樣可以避免對方在判決生效前就將財產轉移,到時候申請強制執行,卻沒有財產線索。

雖然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可以進行打擊,甚至可以撤銷,但是在取證,在重新爭奪的過程中盡然費時費力,最好的辦法就是直接申請了財產保全,待判決一生效,立即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可以確保自己的訴訟利益得以第一時間實現。

結語

當法院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後要履行的時候,找不到人只能從其名下財產想辦法,如果有財產可以供執行,那麼就不用發愁。

但對沒有財產線索,又找不到人,在執行過程中就是很麻煩的事情,只能通過法院的限制令,失信登記來動態管控,希望找到線索而控制被執行人,而做為申請執行人自己也要想方設法的打聽其下落,盡人事,聽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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