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搬迁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自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己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2N的赔偿方案?

一个有深度的用户名


首先我们要了解,公司搬迁在劳动合同法中属于什么情形。

一、公司搬迁属于劳动合同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的调整。

二、这种情况意味着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法中,依据这一条,公司只需要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那么公司要符合什么样的流程,才能能依据这一条解除呢?

一、公司的搬迁计划、对员工的安置补偿方案等有提前对全体员工公示。

二、公司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整体搬迁,而并非部分搬迁。

三、公司又对员工进行意向调查,即愿意去的和不愿意去的。

四、公司可以该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N+1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问题中公司说赔偿方案是N+3,估计是外资企业。之前见过一些企业,搬迁根本不就管员工,也不辞退员工,随便员工去告去闹,告的结果也是一样,基本就是认定公司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条件,最后也最多赔偿N或N+1的经济补偿金。所以,您说的要求2N的方案基本不可能,如果公司同意了,除非全部员工都是2N。

最后,你们公司能给出N+3的补偿方案,算是良心企业了!


打听生活


公司搬迁到异市,按照劳动合同法,因为公司注册地址发生了改变,就需要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但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需要把原来服务多年的老员工工作多年的工龄做一个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在公司和法律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如果公司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因为你与公司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来说补偿的N+?,要达到2N的话,除非证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举张你的相关要求,争取得到更多的经济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要求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与新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这里,你要注意的事,公司因为地址的变迁,可能名字也会变化,所以你会与搬迁后的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要求的,因为你是随公司搬迁的,公司对你的以往的工龄没有做任何的补偿的,所以你在与公司签新的劳动合同时,要求把原来的劳动合同延续过来,即承认以前的工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方不同意的话,那就是公司违法了,你注意要商谈时,要保留相关的证据。

2.搜集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可获得二倍赔偿金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你才可以得到二倍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做为个人,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来申请劳动仲裁。在实际处理案例中,也就是双方僵持和拖拉一段时间,然后以稍微超过N+3来达成最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很少有真正达到2N的赔偿金的,除非劳动者有公司明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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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金,且已经给N+3的赔偿,公司的做法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你要求双倍的赔偿也是错误和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2、公司搬迁势必造成大规模的人员裁减,这样的事情肯定已经提前报备当地的劳动部门。目的就是防止大规模劳动纠纷的出现,还需要报备给予员工的赔偿方案。若公司已报备,你去劳动部门投诉也无济于事,除非投诉公司其他的违规事项。

3、公司给予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当按照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个月核算发放。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应当是最近一年的平均税前月工资。一定要记住是税前的。

4、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告知员工,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很明显,公司的赔偿方案已经包括这个费用了。

5、签订无固定期限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不能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搬迁)或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都是可以解除的。涉及到赔偿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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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好2018


【赤脚企业培训师】为您深度解惑:公司由于搬迁,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赔偿2N工资?

答案:不可以。

【案情法律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客观情况”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是什么情况。一般会认为是非抗力因素,我总结了以下四种:

(1)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海啸,水灾,火灾等。

(2)政治因素:如战争,暴乱,政策性破产等。

(3)经济因素:经融风暴,资金链断裂等导致的破产

(4)集体规模介质因素:如瘟疫等。

但在实践中,根据以往的案例,企业搬迁、经营业绩严重下滑,也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果劳动者和同人单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只需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的诉求基本上得不到赔偿或支持赔偿。

【个人建议】

(1)法律对于类似的模棱两可的条文能够更加细化。

你比如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个“客观情况”到底指的是什么情况,没有相关规定,最多也就只能想到非抗力因素,但是非抗力因素也不能完全解决实际情况,只能根据劳动仲裁委和法院自行去判定,这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2)裁判方能够在依法的情况下,多一些人文关怀。

比如说公司经营业绩严重下滑,站在公司的立场,由于利润下降,企业很难存活,养的人太多了,也不现实,可以认为是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裁员,不进行经济补偿或赔偿。

但是,企业搬迁就要分情况而论,有可能企业发展了,需要搬迁到更大更好的地方,也有可能是企业由于经营出现了问题,需要搬迁到小地方节省开支。

第二种情况就不说了,确实是企业有困难。但是第一种情况,企业由于发展的更好了,把搬迁再视为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不应该了。这样做,就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了。

以上仅为个人建议,不具有代表性,如果读者有什么好的想法可以留言交流。


赤脚企业培训师


你的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你应该自己先看看劳动合同法从36条--48条和最后的87条。因为你的情况我不是很了解,你重点看一下42条,如果符合其中之一的,既可采用2N的方式补偿,如果不符合42条,那你单位的N+3还优于N+1的法律规定呢。如果不符合42条,另外你在重点研究一下,41条的内容,看看你们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程序是否合法,你按照41条开始的内容,一点点对照,比如没有通过工会,比如你本人不知道。这里要说明一下,现在,你不要签署任何文件内容。什么东西都不能签字,这是最基本的保护,只有不签字,过后才可以走司法程序主张2N的赔偿,记住了。另外还有一个技巧,既然你不想离职,用人单位让你离职,你可以先走劳动监察大队,要求继续工作,这里你也要记着每天必须按时去上班,防止用人单位以你旷工违反企业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了劳动监察的立案,用人单位再辞退你,你就可以主张双倍赔偿金了。我再强调一遍,我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我的意见是建立在猜测的基础上的,是不靠谱的。最后提醒你,在跟你单位协商时,无论现场还是电话,要尽量录音取得证据,并且协商时,你要设计好话术,谈有利于你的内容,强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合理性等内容。根据41条,程序违反的证据你也要尽量收集。


海燕精选


2N的赔偿方案也就是公司支付给员工经济赔偿金,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2N的赔偿,也就是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适用。

公司搬迁本质上属于工作地址改变,而工作地址在劳动合同当中属于已经约定的条款,所以工作地址改变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变更劳动合同就需要公司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之后才可以变更,单方面的变更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情况当中,有些公司属于不可抗力的搬迁,公司也属于被动搬迁,所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并不是所有工作地点改变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公司有给员工提供交通上的便利,公司搬迁距离又不太远,并且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调整,比如调整工作时间、提供班车等补救措施,那么就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当中也规定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N的补偿,所以如果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一般是拿不到2N的补偿的。


东友律师团


前面的回答,要么让劳动者一头雾水,要么有误导之嫌。

题主问的问题是涉及到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规定(重大情势变更)的理解问题,我在头条号上曾发表过一篇文章,现在摘选其中部分作为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条规定的理解如下: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劳动合同订立时企业方面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转产、因市场变化停产、企业生产经营地点搬迁、企业资产重大重组等。

虽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企业仍积极创造条件使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不属于此条规定的情形;如企业搬迁的,但是企业提供上下班的班车、缩短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贴、为路远职工提供宿舍的;从企业提供的这些条件来看,职工以企业搬迁为由认为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如果原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而劳动者拒绝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2.企业和劳动者经过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企业因为搬迁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寻求变更劳动合同的方式,使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关系,而不能简单地将劳动者推向社会。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3.企业要提前通知劳动者。

企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此项规定情形,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承担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二是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就是俗称的“N+1”。

4.此条规定的是企业方面享有的单方解除权,既然是权利,企业可以不行使。

即使出现本条规定情形,企业并不是必须要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放弃单方解除权,这并不违法。

实践中,出现一些比较可笑的现象:企业要实施搬迁的,劳动者逼着企业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然后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按道理来说,劳动者可以主动离职,凭什么逼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呢?。这种既不讲法也不讲理的做派有时候还会受到有关部门的默许,特别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劳动者的这些主张会得到满足,企业迫于压力也只好接受,掏钱摆平,长此以往成为“惯例”,给社会带来非常不好的导向。

综上,我认为题主要求“2N”既无法律依据,也明显背离合理性。企业提出的“N+3”已经高于法定的“N+1”的法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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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单位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解除程序不合法(如未协商变更合同而直接解除的),则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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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在上海和你的情况一模一样的!不愿意过去开除了,然后闵行guoli恐吓我们说自己有背景。出来后我们直接去市政府信访办然后就让我们去劳动仲裁到现在双倍赔偿金💪相信法律和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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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情况完全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强行你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你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当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信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你可以缴得该法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也可以缴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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