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在電梯、樓道安裝了無數廣告牌,電費是業主的,收入是物業的,業主該怎麼辦?

破壁人6號


這個就是屬於小區的公共收益了。

而且它只是小區公共收益的其中之一,根據小區的不同,小區的公共收益還有很多很項目和類別的,

業主該怎麼辦?

經常都會有人提出這個問題。

但是就要分清這個“業主”的概念了。它包括個體業主和全體業主。

如果是個體業主,說實話,什麼也辦不了。

但是,如果是全體業主呢?那就非常好辦了。

全體業主是誰呢?那就是按照相關程序成立的業主委員會了。

有了業委會,如果業委會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後,業務不斷的熟悉了,法律法規不斷學習透了,就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將小區的公共收益移交業委會,由業委會將其用於為小區建設服務上。

當然了,如果小區裡的多數人都不關心小區業委會的建設,只會在網上發發牢騷,或者是在業主群裡發發牢騷,那是什麼問題也解決不了的。

更多情況,可以關注本人的文章《小區成立業委會是開發商“主權”移交的基礎》,以及裡面的很多相關文章。相信會有所啟發的。


銳眼說小區


這種現象很普遍。

從《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角度來說,電梯、樓道這些都是屬於業主的共有產權,利用電梯、樓道安裝廣告牌,收入也應該也是由業主共享。但實際上,目前絕大多數小區,電梯、樓道安裝了無數廣告牌,也有了不少的收入,都被物業“佔為己有”。也就是“管家”把東家的空房間拿去出租,然後收入歸自己,竟然成為一種堂而皇之的公開現象,讓人大跌眼鏡。

這種現象的出現,是因為在小區物業、小區業主之間,有一些產權弄的清楚,但實際執行,卻難度很大。

一般來說,小區要有一個業主委員會,然後先去公共產權部分,以及公共事務方面,由業主委員會決策。業主委員會就相當於企業的董事會,代表資方。而物業,就是企業聘請的職業經理人,幫忙管理運營。

但現在有點兒歪理的感覺。物業把業主共有產權的收入,給“霸佔”了。然後業主還不好找回來,不好維權。

其實核心在於“無法可依”。也就是產權是業主的,但業主缺乏有效途徑,進行管理。有的小區都沒有業主委員會,有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就是一把扼擺設,也有點小區,物業本身就是開發商的,然後跟業主在扯皮。而業主缺乏相應的渠道,將自己的權益收回來。

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還在於發揮業主委員會及業主大會的作用。首先要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建業主委員會,這是基礎。產權代表人要有人出來說話。其次,要從法律層面上確立,以及從行政層面推動,根據國家法律,制訂相關執行的細則等,然後這樣問題就有解決的方式了。

電梯、樓道裝了很多廣告牌,電費是業主的,收益是物業,這種現象顯然要予以禁止。或者要明確這些收益要歸集到專項維修資金或是其他小區服務項的支出。

互聯網時代商機勃發,但物業管理絕不能因此成為暴利產業。


波士財經


強烈要求取消物業!物業不請自來,非選擇性強制消費。物業就是披著合法外衣的社會毒瘤。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於居民維護權益。

      目前物業已經是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製造者,物業和居民矛盾日益嚴重。物業老闆躺著賺錢,空手套白狼,無本萬利。

        有人會說沒有物業會怎樣怎樣,把物業說的多麼重要和高尚,好像是救苦救難菩薩救世主一樣。我們很奇怪,以前沒有物業居民是怎樣活過來的?衛生有環衛,綠化有綠化部門,其他有城建部門,消防有消防隊,治安有派出所,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或部門,現在所謂的物業難道掌握了居民生活所需的獨家核心技術?是不可或缺的?太可笑了吧。

       強烈建議取消居民小區物業!物業就是強加在居民頭上的枷鎖。大家可以通過兩種渠道向國家反映。說的人多了,才會引起國家重視。

(1)關注《國家信訪局》微信公眾號,點“網上信訪”-建議徵集-城鄉建設-住房保障與房地產-物業服務。

(2)關注《中國政府網》微信公眾號,左下角有一個政民互動欄,裡面有“我向總理說句話”,在這裡反映。

    1,物業收費高,居民有苦難言。

      從居民拿到鑰匙開始,物業就是開發商指定或者就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居民無從選擇,物業定多錢就收多錢。一個小區物業費幾百萬甚至上千萬。

      而支出呢,就僱幾個保安和打掃衛生的大爺大媽,能給他們多錢工資?水電煤氣供暖有專門公司和部門負責,物業是幹啥的?值這麼多錢嗎?

      這還不算小區裡的停車費和廣告收入。我們不明白,屬於居民的小區,平白無故來個物業公司就可以在地面畫框來收取停車費?我們買的地下產權車位,每個月還要收150元所謂車位管理費?憑什麼收這麼多,僅僅是地下車庫有照明燈和打掃衛生了嗎?

     對於一般家庭,物業費是很大一筆支出,有的相當於家庭一個多月收入,比水電煤氣費之和還多,甚至幾倍。居民房貸車貸等壓力已經很大,最後還要承受所謂的物業費這麼大一個支出,負擔太重了。一個虛無的物業公司,掙的錢比自來水,電業局,煤氣公司收入之和還高,這不太可怕了嗎?這就是少數人通過投機壟斷佔有大量財富的原因。

       2,成立業主委員會難。

        按現在的規定,居民不滿意物業可以成立業委會和物業協商或者解聘物業,選聘新的物業。可實際操作很難。

       首先,業主就是一盤散沙,怎麼成立業委會?誰有時間精力把大家召集起來?就是有時間精力,可這是和物業做對的事,誰又能毫無顧慮的去這樣做?居民每天上班養家餬口,也沒時間和精力。再說,物業就是打擊報復組織者,都是輕而易舉的事。

         其次,就算有人帶頭組織,可還要面對層層阻攔和繁瑣程序。社區,街道有關人員也早被物業買通,沒有他們批准,也不可能成立業委會。

        再次,就算有人不畏艱難,很幸運成立業委會。可接下來又會是怎樣的情形呢?業委會初心是代表業主利益的。去和物業協商,要求降低收費標準,提高服務質量。而物業是以贏利最大化為基礎的,自然會通過賄賂業委會的人,給他們減免物業費甚至給予金錢物品。有幾個經能受住這樣的誘惑?他們本來就不是掙工資的,也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就是義務的。何樂而不為呢?所以最後慢慢就和物業淪為一夥,甚至成為物業的幫兇。

         所以目前規定的可以成立業委會代表業主利益,想著挺好,實際上不太可能。

       3,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基礎上的。

       如果說物業是市場化的,那麼就應該由居民來自己定價和選擇物業公司。有人可能會說居民定價會低。這就是市場化,物業服務說白了就像保姆一樣,哪有保姆自己給自己定工資的?不可能保姆說我要一萬,我要兩萬僱主就要支付一萬兩萬。這不很可笑嗎?你覺得低,虧了,那你可以離開呀,居民沒有強迫你留下服務。而現在就是這種可笑荒誕的狀態,物業賴著不走,自己定收費標準。低收入家庭有可能生活本身就很困難,還要支付這不合理強加的所謂服務。自己都生活困難了,家裡難道還要強加僱個保姆嗎?所以目前的物業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自願框架下的。

      4,物業缺乏有效監管和制約。居民投訴無門,維權成本大。現有法規偏向物業公司,不利居民利益。

       沒有幾個居民能說清楚物業由哪個部門監管。即使投訴也毫無用處。回覆就是讓居民個人去申請成立業委會去和物業協商。而這個問題在上面2中已經說了,不可能實現。這就是目前癥結所在。物業處於缺乏監管制約,自我獨霸的狀態。

        綜上,只有由政府的社區街道管理才能解決。所需費用經過科學合理計算,加入居民水(電或煤氣)中,或者單獨收取。僱人打掃衛生或交由環衛部門。這樣既減輕了居民負擔,又可以給沒有工作的困難人群提供公益崗位,體現政府溫暖。而不應是目前這種私人盈利的物業模式。


心靜如水風輕雲淡


這樣吧,別一天天的惦記著物業賺多少錢、花多少錢了!有一招,地球人都知道是最公平合理的,就是用者自負。取消物業"包乾制"!!!

這樣把物業與小區的財務完全分割,物業按月支幹薪:一千就是一千、一萬就是一萬,完了不能跟小區的收入與支出有任何瓜葛。小區的一切開支用度,還有業題主最關心的小區鉅額收入,俱與物業沒半點關係。

這樣物業的服務必然蹭蹭的上漲,完全符合業主的要求。只要業主喜歡,願意掏錢,每棟樓的電梯大堂都可以聘倆美女為業主蝦腰開門喊:"業主大爺,請慢走。" 倆不夠可以改成仨,一切豐儉由業主決定。

呼籲所有業主,趕緊通過業委會,取消萬惡的"包乾制",還業主當家作主的自由。


在水一方211414183


利用樓道、電梯等業主共有部位、設施設置廣告牌所取得收入應屬於業主所有,但實際上在執行時,把全部收入都歸業主所有顯然做不到,也不利於調動物業公司的積極性,畢竟聯繫、洽談、維護等工作還需要物業安排人去做。因此,為了兼顧業主和物業雙方的利益,也便於物業積極開展工作,比較合理的方式是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協商確定一個廣告收入的分成比例,比如業主和物業可以按照8:2或者7:3來分配廣告收入,由物業負責聯繫廣告業務,廣告收入情況定期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分成的部分由其自行支配使用,業主分成的部分可用於減免公攤費用或者物業費,具體減免情況定期向業主公佈。

至於業主分攤電梯費,這屬於正常情況,每個小區基本都採取這種方式處理。

如果物業公司利用樓道、電梯設置廣告牌未事先徵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或者廣告收入密而不報、據為己有,這就屬於違法行為,業主委員會可以與物業交涉,如果不能就廣告收入分配達成協議,可以阻止廣告刊發,要求廣告公司拆除廣告設施。


小豬房論


這個主要責任不在物業,業主自己的事!業主不為自己的事出頭,怨著著誰呢?


老邢說吧


我們家單元的電梯裡如果廣告太難看我就給撕下來,要是廣告設計的挺美的我就留著看。


小豬媽媽也是寶寶


這種現象比比皆是,難點就在於按現行相關法規,業主缺乏行之有效的維權方式。


小區內電梯、牆面、公共場地等,其所有權歸全體業主共有。

按《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利用上述設施設備場地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業主、業主大會、物業公司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現在的難處在於,尤其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小區沒有業委會。上述設施設備及場地由前期物業公司管理,而相關廣告廠家只能與前期物業商洽合作事宜。因廣告經營所得的收益也由其控制並支配。至於收入多少,支出多少,對業主來說就是一本糊塗賬。


結合題主問題,業主應該如何維權呢?


如果你小區有業委會,直接由業委會出面與物業商談,要求其出具所有公共收益的相關賬目,必要時可聘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對本小區因公共場地產生的收益進行分成,業主所得的收益應占其中的絕大部分,(實踐中有按八二分成,也有按七三分成,取決於物業因管理支出了多少)。

上述收益及支出必須定期在小區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公司拒絕交出公共收益的,可召開業主大會授權業委會向物業追討。


如果你小區尚未成立業委會,那這個事情就比較難辦。

首先說通過訴訟來維權是行不通的,因為人民法院對於單個業主或業主聯名因公共管理權受侵害的案件訴訟,基本不予立案受理。


在這種情況下,你們只能先排除萬難成立業委會。或者直接向相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而現行法規下,街道辦,社區居委會等不便於直接介入處理,只能針對某特定糾紛事件居間進行協調。頂多讓物業公司停止錯誤行為,例如在本事件中,要求單獨接電錶計量廣告屏產生的電費,電費由物業或廠家承擔。至於收取的廣告費要按單元列賬公示等等。


目前,針對類似的物業管理糾紛中業主強烈不滿的意見,某些地方(例如濟南市)通過立法,授權街道辦,與轄區居委會,依法共同對住宅小區內的業委會及物業公司進行直接的監管與監督。

充分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


海風116067626


我們小區就是這樣子的,早上六點到晚上十二點吧,天天放廣告,有點煩!


峰迴路轉154914777


樓道,電梯屬於業主共有,物業沒有權利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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