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有錢不還,還用他人名字購置資產,用他人證件辦銀行卡,該怎麼辦?

人不失格


應該不是故意不還,肯定有過節,我談了一個男朋友,我自己開公司,他也投資過幾萬塊,逢年過節,他都有送禮物,最後公司倒閉,開始吵架,不準備在一起了,結果他說要要麼立馬還錢,要麼在他眼皮底下上班,不執行起訴我,把所有的算了20多萬……這種是給還是不給,特麼的投資失敗就是別人的錯,送出去的禮物還有算錢要回的麼,我準備把所有他買的還給他,老孃也用不上。


Thesmellof


我07年還在讀書。但到2019年我去某行辦卡時,他們說我已在東莞辦了這銀行的卡,要去東莞撤消!天哪,我一聽,瞬間被嚇死。不知誰用我的身份去辦卡,我真害怕有一天在我什麼也不知道的情況下欠了銀行的錢。嚇得我發抖!


蝶丸英子


現在所說的“失信被執行人”,其實就是我們口中常說的老賴。很多人欠錢,不知道出於什麼心理,就是喜歡拖著不還,東躲西藏,逃避著法院的執行。嚴重者,就像題目中所說的那樣,惡意轉移房產、財產,變賣財產等,如果老賴們用他人名字購置資產,用他人證件辦銀行卡,我們要怎麼辦呢?

及時聯繫案件承辦法官,向法官彙報情況

一旦發現失信被執行人有上述行為時,就要把怎麼發現的,發現的過程和這個“他人”究竟是誰等基本證據儘量收集好,及時聯繫案件的承辦法官,向法官彙報情況,尋求法官的幫助。

自己收集證據困難的話,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

很多情況下,自己去收集證據的時候,可能會遭到拒絕,這個時候,就可以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找到老賴們確實在使用他人的名義購置資產,用他人的證件辦理銀行卡。

確有證據證明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老賴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所以,確有證據證明時,可以提起自訴,追究老賴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最後,在2013年最高法院就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建立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在網上搜索“老賴”兩個字名單庫就會顯示出來。失信的後果其實比我們想象的嚴重得多。一旦失信於人,透支了自己的信譽,列入了黑名單,不僅影響自己的生活,還會連累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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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圖片源自網絡,侵刪。


南山法律人


“失信人”有錢不還,用他人名字購置資產,辦銀行卡消費。

這種行為,已經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關鍵是,怎麼舉證證明“失信人”有能力還錢卻拒絕還錢。

建議:法院執行案件積累太多,我們不能依靠執行人員主動去搜索“老賴有能力還錢卻不還”的證據。只有自己,主動去搜集一切相關證據,比如說,關注老賴的消費水平,查找不符合自身財產狀況的消費記錄,財產轉移是否無償或者過低於市場價格等初步證據,對於某些方面,因為權限問題,無法查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搜查令,搜查被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如果基層法院執行不作為,建議申請提級執行。掌握了初步證據後,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案例說明:執行法官接受了當事人趙某的搜查申請後,法官提取了“失信人”周某的微信轉賬記錄、到房管部門和民政部門都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清周某在立案執行後離婚不離家和惡意轉移財產的事實。當執行法官將周某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證據擺在他面前時,周某頓時傻了眼,張著嘴巴半天說不出話來。

此時,趙某已經依法對周某提起了刑事自訴,法官將刑事自訴狀送達給周某後,周某才明白自己因拒執攤上了“大事”,已經涉嫌觸犯刑律,再不履行就要面臨被處刑罰的地步。在刑罰的強力震懾下,周某感到前期的多種逃避執行的準備都沒用了。周某連忙與趙某聯繫,請求趙某的諒解。經過與趙某的積極溝通,趙某同意周某先償還欠款10萬元,餘下雙方自願達成了分期還款的執行和解協議,趙某依法撤回了刑事自訴申請。該案得以順利執結。

在中國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問題,一直在困擾著當事人與法院工作人員,近幾年,在互聯網數據服務的情況下,執行工作效率已經在提高,法院對“執行”問題,考慮越來越全面,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法院,一定能解決“執行難”問題,實現法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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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天下


這個問題的確存在,但還是有辦法對付的。一是收集確切的證據,比如他住的房子是別人的名字,那你可以找房款的來源,從銀行流水開始查,一定會查出貓膩來,把證據提供給法院執行。辦理別人名字的銀行卡,肯定是要有消費吧,通過手段查找消費記錄,抓住他自己消費的證據。記住,無論他有什麼手段,做任何事情卻總是會留下痕跡,尤其是資金的兜轉,每一筆都會留下銀行記錄,順藤摸瓜總會找到去向,只不過會很麻煩和消耗時間,同時調查也需要精力和時間以及金錢,這都需要成本。還可以發放舉報有獎信息,舉報資產著落實後給於提成獎勵,反正老賴都是咎由自取,不要以為他們可憐,都是人的貪婪和劣根造成的,任何老賴都不值得同情,要採取一切手段讓其生不如死就沒人敢做老賴了。在中國普遍存在著老賴丟了名聲還過著有錢人的日子,看看日本,只要你破產老賴,連家都不能住,直接去地鐵站或者廣場上,讓失信者生不如死,就不會有人犯錯了。


哇啦456


誠信以被民間借貸2分利合法化給濫用,從簽下利息的那刻起,就是不勞而獲,坐享其成附在沒錢人身上的吸血鬼,用10萬元月月坐等收利2400~3600元,敢問欠債人用10萬元掙什麼生意能供養你,有本事不用放利自已掙去,既想交易收息,又想保本保息,天下不會掉餡餅,記住願意借款的只代表借款人個人的意願,而你卻欠債人一家大小流離失所,多少欠債人的父母鬱鬱而終,抹殺多少小孩自尊與人格,算起來放利的比犯毒者更可惡。


用戶66849989302


提供一個最高院今年的裁判結果:被執行人以子女名義購買的房產應作為家庭共有財產拍賣還債。

供參考。

案例來源:2019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最高法民申2508號民事裁定書

該民事裁定書認定,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系由周大傳(欠款人)簽訂,購房款也系周大傳全款支付,周德宏(周大傳)並未參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及購房款支付,周大傳系以其女周德宏的名義購買訴爭房屋,周大傳系涉案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際買受人。

周大傳以其女周德宏名義購房以及周德宏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時間均要晚於周大定基於民間借貸所形成金錢債權的時間。周大傳、韓仁書在明知尚有欠債未予償還的情況下,仍以其女周德宏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且在法院判決周大傳、韓仁書承擔還款責任並申請強制執行後仍一直未能履行,其行為顯然已構成對債權人的損害。因此,周大傳、韓仁書關於其經濟寬裕、出資為子女購房未損害周大傳債權的主張亦不能成立。二審法院認定在周大定與周大傳借貸以及最終形成金錢債權的過程中,出資購買涉案房屋並轉移到子女名下嚴重影響到了周大傳與韓仁書的責任財產,對周大定債權的實現構成了重大不利影響,亦不缺乏事實依據。應據實認定周大傳系《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實際權利義務人,涉案房屋作為家庭共有財產,應對家庭對外債務承擔責任。


廣州蔡瓊雯律師


題主你好,針對這個問題,其實說難也不難,說簡單也不簡單。“老賴”這個詞,並不是我們空想出來的,而是由特定的歷史時期,以及特定的社會現象所衍生出來的,而其中一部分特定人群,就是通過題主所說的辦法,轉移自己的財產,用別人的銀行卡消費,在銀行流水以及固有資產上,完全是一片空白。當然,並不排除有的人真的是有困難,而無法履行法院的判決,但是如果是自己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已經構成犯罪了,在《刑法》中就有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那麼,如果是新人有錢不還,應該怎麼辦呢?現在是法制社會,一切都講證據,那麼,有哪些證據可以被使用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一般來說,都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如果當事人對收集證據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而對於這種情況,有以下幾種收集證據的辦法:

1、錄音。既然是用他人名字購置資產,用他人證件辦銀行卡,那麼當失信人要使用“他人”的名義的時候,肯定會和他有一些商議,商議的內容,就是憑證,如果有書面的往來,就更好了。

2、實際消費。失信人是拿著他人的銀行卡消費,那麼消費的東西,肯定是自己需要且自己所有的,那麼當“他人”和銀行卡在不同的地方,且銀行卡是失信人長期使用,這也是一種證據。

至於其他的方式,小編暫時還沒有想到,希望有知道的,可以補充,討論討論,或者說對於小編的看法有什麼不同見解的,也一起討論哈!


福建晉賢律師事務所


執行難!執行難!執行難難難!

很多老賴,比債主舒服多了,欠債還錢,沒錢怎麼還?證明自己有錢,很容易;證明自己沒錢,更容易!就像提問者說的,用他人的名義去購置財產,開戶開卡!

要舉證老賴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談何容易?

大概,這也是當今社會失信被執行人越來越多的主要原因吧!


鷹在凡間


如果申請執行人確實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卻惡意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可以提供給法院,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於此種情況一般證據確鑿的,法院會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執行人刑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法院通過“點對點”及“總對總”系統查詢被執行人銀行賬戶流水情況,如果被執行人使用他人銀行卡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進行消費的情況下,法院確實是無法發現的,所以申請執行人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事實的,完全可以取證然後提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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