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10萬並把房產證交給我,寫了借條,並在借條上寫明瞭用此房產做抵押,有效嗎?

你就是我的夢45925378


建議注意幾點:1⃣️借條問題:書寫是否規範有效,轉賬記錄最好備註一下;2⃣️房產抵押問題:借條上書寫房產抵押意義不大......你是否確定該房產沒有處在抵押狀態.....你是否確定該房產沒有被你朋友以借條方式反覆被“抵押”......即使以上問題不存在,你和你朋友去辦理了房產抵押的相關手續,這房產是不是你朋友的唯一住房?如果有了債務糾紛,一般唯一住房是不被執行的.....如果他(她)欠款較多,被多個借款人起訴……是很麻煩的.....


浮生如夢999


這樣並不安全,應該去房管局辦理抵押手續,拿到他項權證。我經歷過這種事情,哥們的妹夫要借錢,抵押了房產證給我們然後從我們四個人手裡借了四十萬。還保證了利息當時說的是每個月每人1500的利息。借條期限是一年,等到了一年我們開始要賬了他就找各種藉口拖,利息也沒在給了,由於自己哥們的親戚也沒過份要賬,直到三年後都急了去法院起訴用拍賣房產,可去了一查才發現他房產早已抵押出去,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優先,人家辦理了房屋抵押手續,賣了房子只夠還他們的。

又過了兩年他已經和哥們妹妹離婚了,人都找不到了,可巧我的律師朋友無意中查到他新買了套房子,首付交了三十五萬,我們就直接去法院申請查封,最後他不得不出來一人還了9萬,十萬塊錢五六年一分沒賺到,還讓老婆老媽埋怨好多年,真是虧死了


我只看著不說話


朋友向你借錢,給你寫的借條並簽字,這個借條是肯動有效的。以房產證做抵押的話,也並不是就安全,這裡的風險會很大。

我的一個朋友就經歷過此事,當時情況也一樣,借錢給別人並在欠條上註明了以某某房產作為抵押。不過最後出事了。那人借錢以後由於公司經營不好倒閉直接跑路了,隨後我朋友直接上法院起訴要求保全房子,不過到法院一瞭解,結果傻眼了。這房子不但有銀行貸款100多萬,同時還有很多借款人是同樣以房子做抵押借款給那人。最後法院拍賣房子以後優先還銀行的錢,剩下的一點給其他人分,我朋友借了幾十萬,最後只拿了兩萬多點,差點律師費都不夠。

所以借錢之前如果金額比較大的話,最好對對方的為人要了解,而且對對方的近況也要了解,不要以為有房子做抵押就安全了,他能抵押給你,也可能會抵押給別人甚至是銀行。萬事要小心。


嘉佑tx


這是我們做律師經常見到的借條,借款人出具借條,並且在借條上註明用某某某房產作為抵押,甚至有些還把房產證給到了出借人。就借條本身來說,是合法有效的,雙方借貸合同成立,也約定了房產抵押,看似天衣無縫,實則不然。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是一種優先權,即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借款時,抵押權人有權請求以抵押物價值優先受償。不動產抵押是否成立跟合同訂立並沒有必然的聯繫,而是跟是否辦理了抵押登記有關,如題所說的只是簽訂了帶抵押的借條,借款合同成立、抵押合同也成立,但是由於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因此抵押權不成立,債權人沒有優先受償權。

所以我們特別提示,以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作為抵押擔保的,寫了抵押合同、給了房產證都沒有用,一定要辦理抵押登記!


律師老朱


一點用都沒有,完全不是房產抵押借款。壓房產證和不壓房產證對於你未來債務追償,用處微乎其微。

1.在法律上,房產和汽車是個特殊的固定資產,如果沒有去房產中心做抵押登記,僅僅借條上寫抵押是無效的。未來如果未還款,向法院訴訟時,僅僅能要求還款,而不能申請拍賣其房產,那麼其還不還款,同房屋拍賣沒有任何關聯。所以此借條僅僅是一張民間借貸的借條,而不是房產抵押借款。


2.給付你房產證,也是一點用都沒有。因為可以馬上去房產中心掛失,並補辦房產證,費用也很低。同時房產有可能不是一人擁有,例如夫妻共同擁有。那麼他借條上講,將房產抵押給你也是無效的,因為沒有取得所有產權人的同意。

3.在法律上做了房產抵押登記的一方永遠擁有順位抵押權。也就是說個人所有資產不能償付所有借款時,房產拍賣先給做抵押登記的第一人,第一人取得全部款項後,剩餘款項再給第二人。其實還剩餘款,也只能給付債務人,而不是給付題主,題主只能繼續向法院訴訟,申請他還款。


4.題主應該同借款人和房屋所有產權人一起到房產中心做了房產抵押手續,這個手續不難,也很簡單,也花不了多少錢。做完這個手續後,借款人想用房子再去做二次抵押借款,都必須要通知到你,否則他無法完成,這樣你就擁有了對房產抵押的最優先順序。借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直接去法院進行訴訟,要求處置房屋,法院會將房產拍賣後得到處置款,處置款是專款專用的,一定先直接交付給你,而不會交給債務人,也不會交付給其他債權人。

所以說,籤此類借條,還不如不籤。解決方案有兩種:一種籤一個有擔保人的借條。未來在追償的時候可以追加擔保人,有兩方共同向你還款,更加安全。另一種就是完成房產中心的房屋抵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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勻楓財技大兜底


因為題主和朋友都是自然人資格,所以必須得題主向朋友實際給付借款時,借款協議才生效。房產抵押協議自成立時即生效。但該效力對於題主來說沒什麼大影響。

另外,房產為不動產,它作為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其抵押權並未真正設立。

理由

1.效力:雖然題主所述的房產抵押協議和借款合同為了方便,都寫在了一張紙上,但是其效力應當分別看待。

法律規定,借款合同是一種實踐性合同(必須有實際履行的行為合同才生效)。只有出借人實際上向借款人給付借款之時起,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才生效。既然合同未生效,那對於雙方就沒有約束力,雙方可以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再行協商。

而抵押協議為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承諾成立合同,不需要實際履行,合同即為生效)。其生效遵循一般合同的生效條件,即合同成立時即為生效。因為抵押協議已經生效,所以一方都可以向對方要求,及時到不動產登記處辦理抵押登記,促進該抵押權成立。

2.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登記時才設立

《物權法》187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180條【抵押財產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另外,不動產登記的部門一般是在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所需的材料一般有不動產登記申請表、主合同、抵押協議,雙方的身份證明,房屋產權證(各地有差別)等。一般需要雙方共同申請,也可以由一方帶著另一方的委託書來申請。

另外,不動產抵押登記奉行“房地一體”的主義,即借款人將房產進行抵押登記時,應將該房產“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如果未在辦理房產抵押的同時辦理使用權抵押的,視為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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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條款當然有效,借條當然也有效,但問題是你的抵押權並未設立,就是關於物權的擔保作用未發生效力。

所以你這個問題其實並沒有表述清楚,在法律上有效和生效是兩回事,如果只有約定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一般自合意達成時起就有效了。但是物權的擔保並未產生效力,沒有設立,所以不能發揮作用。

01

借條為什麼有效?

首先,借條是民間借貸合意達成後,書寫的載明借款信息的合同行為,雖然內容簡單,一般借條由借錢的人書寫並簽字,上面可以體現出他主觀借錢的意圖,在發生糾紛時法院會反推理,用質疑的態度問你“你沒有給人家借錢,你為什麼要打借條”?

其次,就你所描述的情況,是想在借款合同上增加一擔保條款的行為,但是因未完成抵押生效的全部程序,所以這個條款未生效,但這本身並不影響借條的效力。

02

房屋的抵押權設立要經過房管部門登記才能設立

雖然你們關於房屋抵押權的設立達成一致意見,朋友也把房產證給你控制,但是借條上面的抵押權並沒有設立。

房屋抵押權的設立要經過有管部門在產權上做抵押登記, 這樣才會發生抵押權的設立,之前的一切行為充其量能說是達成房屋抵押合計,但是沒有設立權利。

如果朋友有其他糾紛,其他人申請強制執行他的財產,你並沒有優先受償權,因為官方沒有認可你的抵押行為,一切都是白搭。

03

數額不多的借款沒必要辦理抵押,程序麻煩,不如叫他找一個有財產的人做人的擔保

物的擔保看起來效果很好,自己也放心,但是好多時候因為程序瑕疵沒有發生效力,並不能請求實現擔保的權利,所以不如協商人的擔保。

協商第三人為借款合同擔保,要注意的是:

首先第三人要有財產能力,要有擔保的民事能力。

其次要將第三人的擔保,寫為願意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證,這樣發生糾紛時你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

最後,人的擔保有一個保證期間的限制,所以在發生糾紛後不要忘記及時像保證主張承擔擔保責任。

結語

朋友之間的借錢,有時候礙於情面不得不借,但借的時候朋友還會以什麼證之類作擔保,但這些基本不用,比如,房屋、車輛、股份等都需要進行登記,才會發生擔保的作用。


所以在協商借錢的時候,就要把話說清楚,我可以幫你,但是該走的程序我們要走完,也不是我不相信你,只是這樣才會讓我的配偶更加放心,這才是最正確的處理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將來才有繼續做朋友的可能。


悟法析律


這種情況經常遇到,總的來說,多數是一個圈套,借出款的人,搞不好就會被坑。

為什麼這樣說呢?

首先,你把錢借給他,如果借條本身沒有歧義,有借款人的簽字,借條是有效的。

其次,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和放一張白紙沒什麼區別,基本上沒有任何作用。

道理在這裡:

第一,房屋的權利以房產管理部門的登記為準,房管局登記在誰名下,房子就是誰的。他把房產證放在你那裡,不做他項登記,基本上對於房屋的所有權沒有做任何變更和限制,換句話說,房子還是他的。

第二,房產證這種紙質的憑證,可以憑房主的身份證掛失和補發。他前邊把房產證給你,後邊把房產證掛失,你手裡的證書就是廢紙一張。

所以說,這種事情看似天衣無縫,實際上風險很大,遇到人品有問題的人,很容易設置這樣一個圈套把你坑了。

這種事情怎麼處理呢?

如果可能,叫他和你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一個他項權利證書,你把他項權利證書拿在手裡,然後再借給他錢。注意要在合同中約定,本次借款以某某房產做抵押,如果對方不按期歸還欠款,你有權利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原房主必須無條件配合,否則要支付違約金。


淮北日月升


隨著房子的價值不斷增加,“以房抵債”借錢的情況也是越來越多,你這個朋友不光寫了“以房抵債”得借條,還把房產證給你做了抵押,看上去這個抵押借款沒有任何問題,但實際上房產的抵押並沒有成立。

因為朋友在借條上約定的“以房產做抵押”屬於流質條款,流質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的條款。

所以就算你的朋友將房產證交給你,你也無法在借款期限到期時使用借條+房產證完成房產的過戶操作。並且只是在借條上寫“以房產做抵押”並不能限制對方將房產抵押給其他人或賣給其他人,可能會導致借款到期後想要執行房產卻發現房產已經出售無法執行。

房屋抵押一定要到房屋管理部門做登記,不做抵押登記,抵押權就沒有設立,那麼即使起訴贏了,如果這個人還欠別人的錢,那你就不能以拍賣房屋價款優先受償。所以抵押登記一定不能忘,最好在放款前先做抵押登記。


東友律師團


你所描述的問題裡包括兩個法律行為,一個是民間借貸,另一個是不動產抵押。當你把十萬元交給你的朋友時,你們二人之間的借貸關係成立,借條就是上述借貸法律關係的證明。但你的朋友到期不還款時,你可以拿借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會判令你的朋友償還本金和利息。

但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你們二人在借條上寫明瞭用你朋友的房產做抵押,相當於抵押權合同成立。而抵押權是物權,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登記,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要想取得對你朋友名下房產的抵押權,需要你二人共同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抵押權登記,否則抵押權無效。抵押權登記辦理完畢後,在不動產權證後會有相應的記載。

最後還要提醒你,雖然你的朋友把房產證交給了你,但是你仍然面臨很大的風險。只要他把房產證登報掛失,然後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重新補辦一個新的房產證,那麼你手中的房產證就成了一張廢紙。他可以在你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房子抵押或者出賣,你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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