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关于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控制处置指引

一、一般处置措施

(一)保持工作场所清洁卫生,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尤其是活禽畜类相关场所,垃圾、粪便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保持工作环境中空气流通。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每天开窗换气两次,每次至少10分钟,或使用排气扇保持空气流通。

(三)不购进、不运输、不销售来源不明或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尽量避免野生动物与家禽接触。

(四)从事禽畜养殖、分拣、运送、销售、宰杀等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穿戴口罩、工作帽、工作服、长筒胶鞋、橡胶手套等防护用品。

二、病死畜禽处置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发现病、死禽畜要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妥善处理病死禽畜,如果发现有禽畜类大量生病或死亡等异常情况,立即关闭工作场所,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三、家禽及野生动物管控措施

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通知》的要求。自2020年1月27日起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对饲养繁育野生动物场所立即实施隔离,严禁野生动物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暂停在各类市场进行活禽交易和宰杀,全面关闭各类市场活禽交易区和宰杀点,确保山东不调入、不调出任何活禽。对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白条禽及禽肉产品,一律禁止转运贩卖,一律禁止进入市场。发现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的,可通过 12345 (12315)热线(平台)举报。

四、消毒灭源措施

(一)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要强化清洁消毒工作,建立清洗消毒记录。运输车辆应配备有喷雾器、消毒剂、消毒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剂的选择

碱类(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可选用0.8%的氢氧化钠、0.3%福尔马林、3%邻苯基苯酚,10%的苯及苯酚、次氯酸盐、戊二醛等。酒精和碘化物适用于人员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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