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斷路’”:“硬核防疫”也需依法而行

非常之時當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舉。

“不得擅自‘断路’”:“硬核防疫”也需依法而行 | 新京报快评

河北某村堆土封村。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文 | 陳偉

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冠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專題會議強調:對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報告黨委、政府,依法穩妥處置,維護正常交通秩序。

會上強調的這一點,其實很有針對性。這些天來,部分地方尤其是有些村鎮為了防止疫情擴散,可謂是“嚴防死守”,村子的大喇叭裡連續播放著“不走親戚不串門”的要求,“帶病回鄉不孝兒郎”等硬核條幅也走紅網絡。此外,不少村子採取了“封村”措施,在村口安排專人值守,設置“禁止通行”的標牌;更有甚者,一些村派出挖掘機挖斷村口道路,強行進行物理防禦。

疫情就是命令。我國農村目前的醫療水平與城市相去甚遠,抵抗疫情的能力偏弱,在這種背景下,採用那些鐵板防禦式辦法來抵抗疫情,其實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這點應得到社會理解。

但無論城市還是農村,防疫工作仍要堅守法律的準繩。非常之時當行非常之事,但不可行非法之舉。切斷道路並非切斷疫情的必要途徑,卻有可能自亂陣腳,影響防疫物資、醫療支援的通行,因小而失大。再說,倘若村中有臨盆的產婦、或者突發疾病的老人,道路切斷了,又該如何尋求救助?

“不得擅自‘断路’”:“硬核防疫”也需依法而行 | 新京报快评

河北某村堵路封村。圖片來源:新京報網

法律之所以為法律,就是即便在極端情況下也能夠保障秩序的穩定和民眾的最大利益,自我封閉、以鄰為壑看似架勢十足,其實是削弱了抗風險能力。這其中有諸多誤區,需要澄清:

誤區1:武漢“封”上了,我們有權“封村”。

武漢作為此次新冠病毒傳染的源頭地區,在研判疫情的傳播情況後,聽取專家建議,慎重地提議關閉離漢通道,自1月23日起,武漢市與湖北省其他地市相繼做出交通限行措施。這也是特殊情況下的非常態做法,也遵循了某種“比例原則”——跟本地疫情蔓延情況“相稱”。

而對於農村而言,要想“封村”其實也就必須“非必須不可為”,而不是由村幹部或村民自發決定。

誤區2:景區都關閉了,我們有權“封村”。

為了避免人群聚集,全國多地已經取消春節娛樂活動、關閉景區,停止大型集會。這些是地方

政府為了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的重要緊急措施。《傳染病防治法》第4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劇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二)停工、停業、停課……”

然而,行政村與景區、集市、影劇院等場所性質不同,前者是村民的基本生活單位,後者只是人們生活中的一個方面。申言之,封鎖村落對人們帶來的影響遠遠大於關閉某個景區,當然也不是一句話的事。

誤區3:基於村民自治,我們有權“封村”。

村民自治是我國基層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村民自治的前提是“依法自治”。如果村規民約、村民的自治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所謂的“自治行為”也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關於做出“封村”決定的村規民約或村委會通知、通告等,均需要接受上位法的審查。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已經對封鎖疫區、關閉場所作出了明確規定,村民自治應當符合相關法律的要求。

誤區4:為了村民安全,我們有權“封村”。

這是目的與手段的問題。“為了本村村民的安全”是目的,採取“封村”、斷路等措施是為了實現該目的的手段。目的和手段應當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即限制權利的手段應當與所追求的目的相均衡。

國家衛健委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方案(試行)》中明確區分了“社區未發現病例”“社區出現病例或暴發疫情”“社區傳播疫情”這三種等級的社區疫情,只有進入到第三種疫情時才涉及封鎖社區和村落的問題。在當前,對返鄉、流動人員(尤其是武漢返鄉人員)開展居家隔離,對病人和疑似病例進行診斷治療,許多村落完全能夠防控疫情,而不必用影響更為嚴重的“封村”、斷路措施。

其實,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時期,就曾經發生過封路、挖斷路的問題,當時中央也明確表態堅決制止這種反應過激、涉嫌違法的行為。

封鎖,作為一種應急行為,如同一劑猛藥,既不能頻繁使用,也不能長期使用。“封村”與斷路,不僅無法有助於整個城市乃至全國的防治工作,更會嚴重影響民眾的正常生活、合理出行、生活物資以及重點醫藥物資的運輸。基層應對新型冠狀病毒必須依法進行,不可圖簡單省事,直接“封村”、斷路了事。

□陳偉(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