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村、斷路,誰給的權力?

封村、斷路,誰給的權力?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勢依然嚴峻。從上到下,全國人民擰成一股繩,全力奮戰這場沒有硝煙的人民戰爭。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這段時間以來,尤其是基層政府、黨組織,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將疫情控制在社區、村莊成了整盤大局的關鍵所在。

我所在的村就從前不久開始進行“封村”。

所謂封村,並不是真正地將村莊封鎖起來,不讓進、不讓出,與目前武漢“封城”的狀態並不一樣。

主要的做法是將村莊的多個進出口縮減為兩個。除了串聯其他村莊的主幹道一頭一尾留有兩個可以進出的口子以外,其他進出口全部用土堆、石頭等障礙物攔截,行人可以勉強通過,車輛無法通行。

之所以這樣做的目的只有一個:儘量避免外面人進來、裡面人出去。無論是進來還是出去,都存在與病毒接觸的可能,只要不走動,不來往,就會大概率降低被感染的可能。

網傳一村中封路圖片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就在前天,作為學生黨員,我還主動前往村口協助村幹部管控道路通行。看著一輛輛被勸返的車輛,我突然想到一些問題:

“封村”是否合法?法律依據是什麼?應該由誰執行?權限有多大?

村民委員會屬於群眾自治組織,本身並不是行政機關,如果要封村、斷路,一定是上級政府委託或者授權,那麼,哪一級人民政府才有這樣的權力呢?

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封村、断路,谁给的权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宣佈本行政區域部分或者全部為疫區;國務院可以決定並宣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區內採取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並可以對出入疫區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實施衛生檢疫。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

可以看出,疫情爆發後只有省一級人民政府可以宣佈封鎖某個村莊。縣級以上政府只有宣佈某村莊為疫區的權力,宣佈為疫區後根據傳染病防治法四十二條、四十三條規定可以實施停工停業停課、關閉娛樂場所、衛生檢疫等措施。

我所在的村尚未有確診病例,未被宣佈為疫區,省一級人民政府也沒有宣佈封鎖村莊。因此,本文認為,村委會設置卡口實施衛生檢疫的行為本身並沒有法律依據,而通過設置土堆、石頭等障礙物封鎖其他出入口更是違法的。

除了沒有法律依據,封村斷路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村民的權利,甚至有可能使村民人身財產安全遭到威脅,不符合行政行為的比例原則。

在農村地區,一個村莊的佔地面積並不小,諸多進出口之間的距離也較為遙遠,一旦封鎖其他出入口,將人員集中到某幾個口子進出,看似更便於解決問題,其實是犧牲了村民出行的自由甚至是被及時救助的權利。

比如,如果某戶人家出現緊急情況需要急救車、消防車等,要麼就等待土堆、石頭被移走,要麼像其他車輛一樣只能繞道而行,無論哪種都會耽擱寶貴的救援時間。雖然現實中還未出現此類情況,但不能忽視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人民群眾的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

疫情以來,我們看到各種關於“封鎖”的消息,我家裡的浴室生意也隨之而停,但是無論是洗浴中心還是電影院,亦或是棋牌室、大型商場,都屬於生活非必需的場所。

在與防控疫情的利弊權衡中,選擇關閉這些場所可以最大限度減少人群接觸從而降低肺炎傳染的可能。

但是,通行、供水、供電是生活所必需,疫情防控工作也是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展開,除非疫情到了十分嚴重的情況並由一定級別的人民政府決定,否則封村斷路就沒有存在的理由。

各基層政府、黨委防控疫情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在本次疫情中,也暴露出法律在重大緊急事件面前缺位、無力的問題。其實,最好的方法是完善法律規定+加大宣傳力度,一方面,加大宣傳力度,讓村民從內心深處產生共識,這樣進出的人才會越來越少;另一方面,完善法律規定,明晰相關法律解釋,對於疫情中故意傳播病毒、擾亂社會秩序等行為按照刑法、治安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處罰即可。

封村、斷路這種“一刀切”的方法簡單粗暴,但不能為了降低工作難度而以犧牲人民群眾的正當權利作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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