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嗎?

任律師工作室


關於這個問題,應該是最近很多小夥伴最關注的事情了。

這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了嗎?

勞動合同到期,屬於勞動合同終止,如果公司提出不續簽,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在被隔離期間,屬於特殊情形,也可以看作與非因工患病一樣的情形。而在這種特殊情況持續期間,勞動合同到期,那麼勞動合同終止日是自動延長到該特殊情況結束為止。也就是說,公司在這期間,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那麼要不要續簽一個到特殊情況結束的勞動合同呢?也不用,因為這種情形都是都事實存在證據的,所以不必另外續簽一個合同,類似情況有產假、工傷假等等,只要有證據,不算未續簽勞動合同。

所以,公司和員工雙方都不必過於擔心,保留好特殊情況的證明材料,耐心等待特殊情況結束,再做對應的處理。

是不是這期間,公司拿員工一點辦法沒有?員工就可以為所欲為?

當然不是,雖然說公司不能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關係。但不代表公司在這期間就不能辭退該員工。反過來說,很多企業也受過泡病假的苦。

所以在這期間,員工如果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一樣可以辭退。所以,員工要確保以下幾點:

一、被隔離期間,確保有第一時間通知到公司,讓公司知曉你被隔離的事情。

二、被隔離期間,儘量有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三、一旦解除隔離,要第一時間通知公司或上班。否則容易被判定為無故曠工。

總的來說,只要你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公司就不能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打聽生活


勞動者在懷疑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如果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是不能解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包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系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勞動者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勞動者被解除隔離情形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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