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必看的年後納稅申報、勞動關係、醫療費用補助等規定彙總

財務必看的年後納稅申報、勞動關係、醫療費用補助等規定彙總

  面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近國家出臺了很多緊急的政策規定,現將大家關心的2020年春節後的上班、開學、納稅申報時間、勞動關係、醫療費用等問題的相關規定彙總如下:

  一、春節假期延長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因此,機關及相應單位一般在2月3日正常上班。同時,各地政府對按要求需要隔離觀察等情形,可以在要求的時段內不到單位上班。

  二、學校開學

  各地普遍要求,省內各級各類學校(高校、中小學、中職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後開學。此前,學校不得組織學生返校,不得組織任何形式的線下集中教學活動和集體活動。具體開學時間,將根據疫情防控情況,經科學評估後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佈。

  1月29日,湖北省省長王曉東在發佈會上表示,各類學校延期開學,具體開學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決定。暫無明確的延期日期。

  三、企業復工時間

  現基本以各省市區進行發文,從全國各地的基本通知精神看,多數地方明確,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1月29日,湖北省省長王曉東在發佈會上表示,全省各類企業復工時間不早於2月13日24時。各類學校延期開學,具體開學時間視疫情防控情況決定。

  這裡的基本要求是“不早於”。但,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復工復產和調度安排工作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2號),要求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迅速組織本地區生產應對疫情使用的醫用防護服、N95口罩、醫用護目鏡、負壓救護車、相關藥品等企業復工復產。理解為是特殊需求下的特殊要求。

  四、稅收納稅申報期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優化納稅繳費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20〕19號),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延長申報納稅期限。

  1.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全國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月24日

  2.湖北等疫情嚴重地區可以視情況再適當延長,具體時間由省稅務局確定並報稅務總局備案;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申請進一步延期。

  依據湖北省府轉發湖北省稅務局署明是1月31日發佈的《關於延長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的通告》,經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研究決定,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在全省範圍內將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報納稅期限延長至2020年3月6日。納稅人受疫情影響,在2020年2月份申報納稅期限延長後辦理仍有困難的,還可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進一步延期。

  其他省市區對於個別區域範圍是否作相應的特殊性延長,目前尚未見公開信息。

  五、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特別提醒:特殊情形下,需要隨時關注當地政府和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共同應對疫情。

  六、醫療人員補助標準問題

  根據財社〔2020〕2號,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參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有關規定,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對於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補助;對於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財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補助。補助資金由地方先行墊付,中央財政與地方據實結算。中央級醫療衛生機構按照屬地化管理,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地方後由地方財政統一分配。

  七、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醫療費用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醫保局印發的《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對於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

。對於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後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八、工傷待遇問題

  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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