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不學會管理財務章和公章,小心承擔法律風險

一、公司印章分哪幾種,分別有什麼用途?

  答:公司印章主要分為五種:

  (一) 公章,用於公司對外事務處理,工商,稅務,銀行等外部事務處理事需要加蓋。

  (二) 財務專用章,用於公司票據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時需要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大印鑑。

  (三) 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在公司簽訂合同時需要加蓋。

  (四) 法定代表人章:用於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為銀行小印鑑。

  (五) 發票專用章,在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二、 刻制公司印章需要什麼程序和手續?

  答:通常來說,企業需要拿著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後,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

再不學會管理財務章和公章,小心承擔法律風險

  三、 刻制公司印章有什麼特別的要求?

  答:《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對公司印章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 圓形;

  (二) 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 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四) 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 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六) 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四、 印章被盜、搶或丟失了怎麼辦?

  答: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該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後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接著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後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裡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公司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第三個步驟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託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複印件

  第四個步驟,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後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

  最後一步就是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了。

  五、 大股東把持公章使公司的運營進入僵局,其他股東能否重刻公章?

  答:公司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董事長與總經理之間等公司因內部管理糾紛引發的印章爭奪戰,公安機關一般不會給予辦理印章的丟失備案,即比較難以獲得印章的重新刻制,而且即使重新刻制,公司還是會面臨兩枚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局面。

  六、 能否只用公章不用其他印章?

  答:不能。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

再不學會管理財務章和公章,小心承擔法律風險

  七、 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區別?

  答: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並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於印章的使用範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範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徵,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八、 公章可以代替合同專用章嗎?

  答:可以。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並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九、 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嗎?

  答:視具體情況而定,如委託授權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

  十、 什麼是電子印章?

  答:自《電子簽名法》實施後,電子印章(簽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

  所謂電子印章(簽名)並不是實體印章的圖像化,而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點說,電子印章(簽名)就是一個能夠識別出具體蓋章人(簽名人)的電子數據密鑰。

  十一、 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電子印章,什麼情況下不行?

  答:除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況,都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印章。

  電子印章不適用於: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十二、 合同上沒有加蓋合法有效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簽字,合同是否有效?

  答:有效,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並蓋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

  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麼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十三、 公司更改名稱後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公司是否仍有效力?

  答:有效。企業名稱的變更並不影響變更後的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務,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後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人,必要時可以對該印章進行銷燬並登記備案,以降低法律風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