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2 你領到加班工資了嗎?

“今天我要晚點回家,加班”,“這個週末要加班”,“這個假期出去不了了,臨時通知加班”,相信這些對於上班族來說並不陌生,經常都在加班,可是你拿到加班工資了嗎?那麼,在真實的案件中,對加班是如何認定的呢?加班工資是如何計算的呢?

你領到加班工資了嗎?

1.吃飯時間是否屬於上班時間?

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為40小時。我們知道吃飯是人類的最基本需求,是維持生命的前提和基礎,那麼吃飯時間是否應當計算在工作時間內呢?

一般來說,吃飯時沒有承擔相關工作任務,也沒有為工作單位創造價值,那麼吃飯時間就不屬於工作時間。

但對於某些特殊工作來說,其工作具有連續性,比如超市營業員,若其排班表上未標註吃飯時間,或電子考勤卡未有吃飯時間的刷卡記錄,表明職工輪換吃飯,且吃飯期間的工作任務未由他人承擔,工作任務並沒有因為吃飯而減少,那麼,該吃飯時間就應當計算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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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事假是否可認定為對加班的補休?

在實踐中,職工要求工作單位對加班進行補休,部分工作單位會告知職工,你已經請了病事假,相當於已經對加班進行了補休,不能再申請其他加班補休。在法律實務中,工作單位的這種說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因為病事假一般是扣減了當天工資的,因此,一般情況下,病事假不能認定為對加班的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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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班工資的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如果是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那麼工作單位應當向職工就延長的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休息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其工資為工作日工資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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