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0 實操:員工的績效工資企業年底發合法麼?

【問題提出】

有的企業對於員工的績效工資和績效考核掛鉤,企業扣除績效工資年底根據經營效益統一發放,這種做法是否合法?

實操:員工的績效工資企業年底發合法麼?

【問題分析】

績效工資是員工全部工資的一部分,可以通過嚴格考核評價兌現績效工資,但是如果公司單方面做出調整勞動者工資的決定,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員工也有權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

實操:員工的績效工資企業年底發合法麼?

【典型案例】

茅大楞到某公司工作,公司和茅大楞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茅大楞每月工資為5000元,公司由於經營形勢不好,經管理層討論決議,從全體職工的工資中拿出20%作為績效工資,如果年底公司各部門能完成各項指標,完成任務部門成員的績效工資將一次性發放給員工,如果有的部門完不成指標則該部門績效工資將不予發放。

茅大楞認為公司變相扣減員工工資,於是聯手幾個員工一起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按月發放績效工資,仲裁結果是茅大楞所在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茅大楞有理由要求公司按照雙方約定支付工資。

實操:員工的績效工資企業年底發合法麼?

《案例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實操:員工的績效工資企業年底發合法麼?

本案中的公司做出“從全體職工的工資中拿出20%作為績效工資並且績效工資年底統一發放的決定”……公司做出調整勞動者工資的決定但並沒有徵得勞動者的同意與勞動者協商確定,所以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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