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29 律師:以下4種情形,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實中,一般企業與員工簽訂固期限勞動合同多,無固定期限的相對較少,特別是私企,而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更少。那麼,哪些情形下,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律師:以下4種情形,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下三種情形,企業必須與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員工連續在企業做了10年了

很明確,只要在一個企業連續做了10年了,企業就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企業為了規避這個條款,在員工快工作滿10年時,以各種形式逼迫勞動者辭職,或者不與勞動者簽訂合同,等過了幾個月,又重新招回員工繼續工作;或者員工工作滿10年,再次簽訂合同時,合同的時間不是連續的。

2、企業剛開始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員工在該單位已經工作了10年,離退休沒有10年的。

此種情形是針對一些大型國企、央企的;此種情形也要求工作滿10年,與第一條不同的是,連續工作滿10年的舉證不是靠勞動合同,而是看事實,而第一條的10年是看此勞動合同里約定的期限。

律師:以下4種情形,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連續兩資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3資簽訂勞動合同時。

此種情形很好理解,所謂“事不過三”,既然前面兩次都工作的好好的,第三次就不要再籤固定了,以免老是籤,直接籤固定了,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肯定,也更有利穩定勞資雙方的關係。

4、入職1年了,還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合同的,就視為已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是對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執法者不可能天天盯著你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直接由法律規定,企業在員工入職一年了還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實中,這種情形很少,一般勞動者都會主動離職,並要求企業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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