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无财产可执行,是否可追加?

浩浩15165


题主的问题主要是执行中忒执行人的追加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进行了规定,根据题主对案件的介绍我作解答如下:

总体原则,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不能随意追加;

题主的问题中涉及到几个问题,一是与被执行人企业人格混同的另一家企业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二是股东出资未到位但未到期能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三是法人利用亲戚朋友的银行账户能不能追加?

第一,关于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首先要有人格混同的证据,才能刺破公司面纱,要求混同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是人员、住所、财务、业务、财产等混同。其次,在执行中,没有法律依据追加人格混同的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对此进行主张,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确认是否应当刺破公司面纱,确认人格混同;

第二,在司法解释中,能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有:

1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2公司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3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4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未到期,在下列情况下加速到期:(全国法院九民会议纪要)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因此,题主要求追加股东被执行人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第三,法人借用他人银行账户经营,逃避执行的问题,首先题主可能缺乏证据,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比如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如有证据证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比行为,就构成拒执罪,如果是在债务发生以后,判决之前,也可以以其他理由起诉这些关联人员,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回答仅代表个人意见,供参考!有不懂的可以私信我


展志兵律师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1:因被执行人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可申请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可申请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3:作为被执行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

5: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旅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6: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7: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上级机关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


孙峰法律


不请自来,莫怪莫怪🙏🙏🙏

对于题主的问题,我分两个方面来回答:

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否追加出资未到期且没有足额出资的股东?”

答:关于这个问题,各地的判例不一样,根据《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破产”、“清算”这两种情况下,股东出资期限才能加速到期。大部分法院的裁判要旨是不支持出资期限的加速到期的,但是仍有少部门法院认为,公司章程载明缴纳注册资本的期限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不得对债权人产生拘束力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应负有缴纳相应出资的义务。

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能否追加关联公司?”

答:不可以为了防止“以执代审”的情况出现,追加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法定事由,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才能追加被执行人。不管是“财产混同、还是法人人格混同”都不是法定追加被申请人的理由。如果您可以确认存在“财产混同、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变更、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呢?

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

一、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 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1.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合并而终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与分立前的被执行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3. 如果被执行人被注销或者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者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

    该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

  4. 如果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执行人

  5. 被执行人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

  1.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2.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五、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六、被执行人是有限合伙企业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七、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法人直接管理的财产任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八、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

九、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

  1.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

  2.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十、被执行人是公司的:

  1.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者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

    为被执行人;

  2. 如果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十一、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十二、执行过程中,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十三、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的:

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者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

以上是我关于“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是否可追加”问题的一些个人观点,有不同见解欢迎在评论区讨论,谢谢!

关注我 一起学习法律新知识。

#普法叨叨叨# #法律小讲堂# #强制执行#


法学小课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下,可以追加其他人执行的16种情形。只有符合规定的情形及其相关人员才可以被追加,否则申请人不能追加。



麓山南


可以追加其他关联公司和股东的财产,看相关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人格混同的问题,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和出资不到位的问题。具体的办理可以聘请律师帮助你处理。


上海莫律师


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无财产可执行,是否可追加?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288,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tos-cn-i-0022/e24e4b080b9f41b8852cb20a1b921e63\

律师闲聊不打稿


可以追加,但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