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因買家差評而生意受損能否向買家索賠?

【基本案情】申某於2009年4月24日在淘寶網註冊成立名為“XX美國正品代購店”並設有支付寶賬戶,通過實名認證。2014年11月1日王某以暱稱mikiimai_xxxx在“xx美國正品代購店訂購了一條XX品牌的摩登彈性超顯瘦拼皮褲,在收到貨品後,王某發表了買家評論並給出了差評。之後,雙方為差評事宜產生了爭議,王某又追加評論了自身感受。申某認為王某的差評引致其商譽受損且生意受到影響,故將王某訴至法院。

賣家因買家差評而生意受損能否向買家索賠?

【一審法院】首先,王某根據自身感受及事情經過在淘寶網上給予差評及追加評論,並未使用侮辱誹謗的方式;其次,申某也未提供證據來證明因王某的差評而導致申某的商譽受損的事實。原審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申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本案的係爭焦點是王某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是否對申某經營的淘寶網店構成了網絡侵權。淘寶網設置買家評論功能的目的就是出於網絡購物具有虛擬性的特徵,希望通過買家網購後的真實體驗評論在買賣雙方之間構建一個信息對稱的平臺。本案中,王某作為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後憑藉自己購物後的體驗感受在申某的淘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而買家在淘寶網上給出何種評級和評論往往系基於貨品本身是否與網店描述相符、賣家服務態度等綜合因素進行考量,且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具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於主觀惡意的目的,賣家則不能過分苛求每一個買家必須給予好評。從申某提供的相關證據來看,王某王錚韻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並非系出於惡意詆譭商業信譽的目的。因此,從主觀上來看,王某的行為並非屬於侮辱誹謗行為。故王某給予差評的行為及相關評論內容並不構成網絡侵權行為。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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