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有人正在拿刀殺人,見義勇為者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會被判刑嗎?

手機用戶6800045055


正當防衛的問題我已經回答過很多次了,不過鑑於大家對於正當防衛的興趣和疑惑,我再就此問題補充回答幾點。


第一點,見義勇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但賦予了被侵害者本人,還賦予給了第三人,也就是說,第三人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了制止侵害的繼續,可以採取武力制止,在這種情況下,既屬於見義勇為也屬於正當防衛。

第二點,見義勇為並非刑法中的用語,這是社會對於第三人正當防衛的正面的積極的肯定,公安機關也會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認定,只不過在司法文書中的表述仍為“正當防衛”,刑法只討論入罪和出罪問題,不討論與犯罪無關的其他問題。因此,大家不要覺得在司法文書中表述為“正當防衛”是忽略了或未承認“見義勇為”的性質,因為正當防衛已經意味著出罪了。

第三點,明白了前兩點的用語含義後,就知道了本問題的語病所在了,在問題中已經給第三人定性為見義勇為者了,還問會不會被判刑?,這就是一種自相矛盾的問法,因為既然是見義勇為,且在面對正在拿刀殺人行為時,其當然享有無限防衛權,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是成立正當防衛的,因此並不會被判刑。

第四點,第三人出於見義勇為的目的,如果對一般的侵害行為(比如抓小偷之類的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了超出必要限度的防衛措施(如一棍將其打死)仍然構成防衛過當,注意,防衛過當並非罪名,當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時,仍然以其構成的罪名判刑,比如故意殺人罪,只不過防衛過當可以作為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減輕情節。

最後,第三人的見義勇為行為只要制止了不法侵害,就不得繼續採取加害行為,否則後續的加害行為並不會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所以本題中的“拿棍子將殺人者打死”行為只能是一棍打死,假如只是一棍打到在地,後續不斷的繼續用棍子打,是“亂棍打死”的依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陳豪俊律師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目前的標準,見義勇為是很難搞的。

在七八十年代,見義勇為的定義比較寬泛。當時社會風氣要求弘揚社會正氣,對於實施違法犯罪的歹徒可以用重手,超過必要防衛的範圍也可以。

就比如薩沙寫的一個案子,東北某市一個流竄殺人犯被圍捕時,衝入一家民居,劫持了1個老頭和他的一兒一女兩個年輕人。

這3人唯恐歹徒會隨時殺人,等到他睡著以後掙脫繩索反抗。但在激烈肉搏時,歹徒打倒了老頭子,又將兒子幾乎制服。

在生死關頭,那個女青年為了救弟弟,操起一把菜刀對準持槍歹徒連砍七刀,將其當場砍死。

其中被砍前3刀以後,歹徒已經失去抵抗能力倒地。

如果按照今天標準,這標準屬於防衛過當。歹徒都被砍倒了,你為什麼還要追砍?就應該坐牢。

但那個時代,這個女青年不但沒有坐牢,還被列為見義勇為模範受到表揚,最終特招入警察隊伍。

但如果放在今天,就算不坐牢,陪個百八十萬是免不了的。

現在要求大家人人都守規矩,不要自己做主搞什麼無限自衛,因為這會導致不好管理。

對於見義勇為涉及的防衛過當,還是比較慎重的。

還是上面那個案子同一個地方,有個艾滋病流氓多次來一個擦鞋布勒索鬧事,還砸人家攤子,又來店鋪裡面揮刀砍人,揚言要砍死鞋匠。

鞋匠在生死關頭,搶過菜刀,在5分鐘內連砍24刀,將艾滋病流氓砍死。

這個案件在輿論廣泛同情下,最終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大家主要,這樣輕判的前提是:主動自首且能積極與受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

還是賠了不少錢。

然而,就算是專業特種兵,能夠保證制服一個要殺人的狂徒時候,能夠恰到好處,又將將他控制住又能不造成其傷亡?

絕對不可能的。

薩沙有個好友,他對門鄰居小夥子在80年代談了一個女朋友,結果到了談婚論嫁時候女朋友嫌他家窮,要分手。小夥子惱怒之極,就用力推了這個女人一下。結果摔倒在地上後腦撞地,竟然死了。

人體其實就這麼脆弱。

如果在美國,受到生命危險的時候,被害人可以以超過所謂自衛限度進行防衛。

美國一個少年遭到校霸欺凌,校霸持匕首對他進行威脅和追趕。

少年後奪過匕首,連捅對方三四刀,將其殺死。其中最後一刀的時候,校霸已經轉身試圖逃走。

但最終法官認定少年無罪:沒有人能夠在面臨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還能保持冷靜判斷。


薩沙


你可以報警,然後用你的眼神試圖阻止對方犯罪。只有眼神是見義勇為之後為你帶來麻煩最少的選項


魚和水218336122


題主提出的問題,說明了一種社會現象,也就是說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對什麼是見義勇為,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什麼是緊急避險,仍存在模糊認識,所以有擔心和顧慮是正常的。《刑法》第二十條說的明明白白,那為什麼還有這麼多人有顧慮呢?什麼原因呢?先看一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釆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以題主舉例說明,當有人持刀行兇殺人時,見義勇為者持棍棒等自衛武器將殺人者亂棍打死,他需要受法律制裁嗎?需要判刑嗎?

以筆者看來,根據這一法律條文可以做出兩種判斷和選擇。

第一,持刀行兇者己經威脅到他人生命,如果見義勇為者持棍棒阻攔,行兇者不放下手中兇器,繼續對他人行兇或對阻攔者行兇,將其用手中自衛武器把行兇者打傷或打死,符合《刑法》第二十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見義勇為者不但不負法律責任,還要進行表彰獎勵,授於稱號,這樣就可體現出當今的社會正能量,符合國情也符合民意。

第二,見義勇為者持棍棒阻攔、提出口頭警告後,行兇者放下了手中的兇器,並停止攻擊行兇或束手就擒,見義勇為者就應該收手,如果繼續對行兇者施以暴力懲罰,致其傷亡,正當防衛明顯超出必要限度就變成了防衛過當,就應當負刑事責任了,但在量刑時法律也會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我認為對《刑法》的有關條款,司法部門向民眾宣傳、解釋的力度遠遠不夠。另外,我們的司法機關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嚴格按照法律條文去審理、審判,全國應一盤棋,一個尺度,法官一定要處以公心,該不進入拘留所調查的,就不要抓人。該不進入審理審判階段就要當庭釋放,模稜兩可的案件處理,只會不利於社會風氣的好轉,傷了見義勇為者的好心,影響我們正能量的有效發揮,真正做到把人民授於執法者、法官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則落於實處,讓好人做好事不再有顧慮,讓壞人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再次呈現在我們的這個社會里,不愁社會風氣得不到根本好轉。

希望我們的專業人員,法律界人士能夠出來走幾步,把《刑法》規定的這第"二十條”解釋清楚,讓老百姓多些勇敢和正義,少些迷茫和困惑。


打開車窗看景色


這個肯定是沒問題的,不過你要看當時的實際情況。

如果這個拿刀的人是威脅到你或者你家人的人身安全,你奮起反抗,那這個是可以理解和原諒的。問題是你有沒有做主你要做的事情?比如說在當場有沒有拍下錄像,有沒有讓路人給你作證?是不是一切的這些你都做好了?但我最後要看你遇到什麼樣的法官。

如果法官認為你在適當的時候出的手,而且是在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做出這樣的行為,就算是錯手把對方殺死時間和力度剛剛好,那也能夠有這樣的運氣你或許是不會被判刑的。

不過怎麼說都是死了人這麼大件事,我想先被抓起來,這是少不了的了。然後必須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如果有防衛過當的行為的話,我想你也逃脫不了。可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懲罰吧,但是如果對方真的是喪失了理智下了狠手的話,我想你的懲罰也不會大到哪兒去。總之,如果對方是發了瘋一樣,威脅到你和你的家人或者其他人的生命安全的話,你做出這種人行為是無可厚非的。


中小學英語精修


看題目回答:第一句:拿刀殺人,證明他己拿刀了,是否能殺得了那個人還是個問號“?"。第二句:你將拿刀的人打死了,證明不了你的處置結果是否有過失行為,最如你能將持刀者的做案工具沒收又不讓持刀者死亡,這個結果可能更如點。第三,如果你做不到,你先報警,後勸阻。但前題先確保自已安全,如果你在勸阻過程中,持刀者突發心臟病死亡,持刀者家屬有可能讓你賠償。


荷塘月色33527479


要是殺欺壓人的,我選擇報………報………報……報………報………警﹉警…察,別……別…笑話我,我結巴呀,



張變琴2


不應該會判刑,但也得看當時的情況,如已經證實了歹徒終止犯罪行為,還繼續侵害歹徒生命安全的,也會判防衛過當的刑罰


人生本應有百味


犯罪分子拿刀準備殺人或者正在實施犯罪,見義勇為拿起棍棒將其打死,應當屬於自衛範圍之內。不應該付法律責任


夏天的風999999999


那要看法官高興不高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