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中標單位中了幾個億的標,但不想自己施工,而是想轉包出去。這樣的操作如何看待?

奇異果訊


大把這樣的,有關係拿到大項目,自己啥都不用做,先把大頭拿走了


kingpan1


工程中標單位中了幾個億,自己不想施工,想轉包出去,這樣操作如何看待?因為你透露的信息不多,搞不清楚你公司是什麼情況,正常做工程的中標單位,既然能中標了說明就有這個資質和經濟實力去完成這個工程項目,幾個億的工程肯定是總包性質,總包可以正常分包的,有專業總承包,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都可以,而轉包是違法行為。你們這個中標單位中標了卻想轉包,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箇中原因我想你是很清楚的,猜測無非就是以下幾種情況:

1.借用資質,面臨資金壓力

不排除你們是掛靠一級有實力的有資質的單位,經過運作後中標了,中標後可能還沒來及高興就面臨一系列問題,比如資金方面,如果有工程預付款也是直接打入你借用資質的單位賬戶,你借用資質時肯定要付一定管理費的,你的預付款就作為管理費不讓你挪用,你面臨資金上的壓力。

2、建築行業增值稅改革後,掛靠之路幾乎被堵死

除非你和借用資質單位老闆是親親一家人,面對幾個億的工程,做好了利潤也是可觀的,賺錢後借用資質單位怎麼把你應得的錢付給你還是個問題,幫你運作的中間人也面臨同樣問題。增值稅這塊你就很難和掛靠單位扯平。

如果以上情況你能搞定的話,下面就是直接分包啊,這年頭有幾個總包單位自己施工的,項目管理人員都是臨時組建的,項目結束後直接解散。

總結

這年頭能中個小工程就是好公司了,你們還中標了幾個億的工程,既然中標了就要迎難而上,想辦法解決問題,決不能做違法轉包的事,一切事在人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無非就是少賺點而已,就看這個蛋糕🍰你怎麼分了,真正考驗你的時候到了。


職場攻城獅


題主可能近20年沒有在國內呆吧?你見過幾家總承包公司中標後自己直接施工的?

你見過幾家總承包公司自己養著各種工種班組?

今天的總承包公司,他們自己的八大員是組建項目管理,是不參與一線施工的,而一線施工人員都是他們比選考核後,認為合格的所謂勞務分包商來承擔一線施工任務的。

所以一級或者特級總承包企業,都建立了自己所謂的合格物資供應商數據庫和合格勞務分包庫。嚴格來說總承包公司是工程項目組織者、或者稱之為施工管理者,而非一線施工人員,更不是中標後自己直接參與一線施工者。

總承包公司中標後再次單項或者多項分包,是國家允許的,但分包隊伍再次分包則是違法的,如果分包商二次分包,合同主體內容闡述不明視為違法和無效的。

總承包公司中標後,根據項目施工要求,從自己勞務分包庫比選合格分包班組,或者通過己方勞務現場平臺或者社會公信招標平臺,採用公開招標等形式,完成對該項工程的各種施工班組、物資、設備租賃等招標。



路橋施工


很正常,也很普遍,據我在工程行業近十年的經歷,70%左右的工程都是中標以後轉包,分包的。因為大工程中標是需要有資質的,每個地區真正有實力有資質的公司是有數的。有資質的公司為啥中標以後不自己幹了?很簡單,缺錢,就拿我所在地區工程行業做個例子,工程中標以後,從開始施工到工程結束總共分三次結賬,這是業內普遍達成共識的做法。第一次結賬打地基,主體起到6-8層結賬一次,第二次結賬主體起來,第三次結賬驗收合格以後。這中間要墊支工程總價40%左右,甚至更多,這就是為啥中標了還自己不幹的原因。


0零0


哈哈哈哈,說什麼轉包是違法的!鍵盤俠們,你們現在坐著打字的辦公室這棟樓,要有哪棟不是轉包轉包再轉包做的,我立馬吃了它!


華哥245847934


這個現象,在整個建築行業裡,屬於極其普遍的一個事情,基本上中標的公司沒有一個不分包或者轉包出去的,因為這種普遍的現象,目前法律上都有關於這麼方面的相關規定,目前來說分包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是合規的,但轉包則是完全不合規的。

法律依據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第3款的規定,轉包的法律含義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分包工程發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的人員。分包工程發包人並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對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否則,違反上述規定則認定為“視同轉包”行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所以說整體轉包絕對是違法行為,看都不用看;如果肢解分包,也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否則視同轉包。而轉包的話,理論上來說,甲方是可以認定已簽訂的合同無效,要求收回總包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因此,項目工程可以合法分包,但是不能轉包。

為什麼要分包?

基本上現在總包的公司,沒有一個是自己施工的,你隨便去一個工地,不說100%,最少90%以上是分包的,而且有的還是二級甚至三級四級分包。舉個例子,我們小區當時的建設施工單位就是第三包人(開發商與總包簽訂合同,總包與分包簽訂合同,分包又繼續拆解分發給其他的承包了,也就是最終的施工單位已經是第三包了),之所以這種現象普遍,主要原因如下:

(1)總包商資金有限:建築施工,基本沒有一個不墊資的,如果全部由總包商自行施工,那麼其墊資的資金直接可以拖垮總包商,層層分級之後,墊資的對象越來越多,就可以維持整個工程的正常施工。

(2)分包盈利:

總承包商中標5個億,把工程全部分包下去,可能下游的承包商開價只需要4個億,二級承包商在進一步轉包給三級,開價3個億,什麼都不用做,一個分包倒手就能賺錢,這也是總包商不願全部自己施工的原因,因為層層轉包,價格不斷壓縮,所以現在才會施工的質量也就越來越差了(舉個例子,我們小區當時購買的精裝包的標準是2000元/平的,但是最終的承包人接到手的標準是600元/平方米,因為承包商是我同學的他們公司,當時聽到這個差額,我就知道裝修的質量肯定是爛到家,結果交付之後真的是這樣)。

總結

其實小施工單位並非不想競標,但是一則資質不夠(很多建築工程的招標時都要求施工單位有相應的施工資質);二則競標一般都要繳納保證金,這個保證金對於大公司來說沒問題,但是很多小施工單位根本拿不出來。所以整個社會最終才會變為大轉小,小轉再小的這種現象。


鯉行者


看項目,看幾手,公開信息下來的還是類似國資委或者城投下來的,是不是內定,公路和開發就完全不一樣,建築類的話用我們來前期判斷這個標,要麼就利潤薄,隱形開支較大,不穩定因素較多,要麼就是中標單位沒這個實力,本來就是長期串標找點子費的,在一個就是側面關係去了解項目可靠性了,有頭緒可以專一下,一點沒頭緒果斷放棄,公路標這幾年則是坑不大不小老闆的,利潤高,遇到含橋樑隧洞段利潤簡直是完美,就是錢回籠這個過程基本等死大部分老闆,一般的老闆腰桿太細,泥清混凝土又沒得欠,還有一審二審,倒黴的老闆被抽到三審,看到錢後天就劃下來,就是沒能熬的住明天,綜合來說對於幾個億(五六個)以上的標,拿到了在放出來,基本就是屬於利潤值比低,風險大。


悲面


如果這麼操作其中必有隱情!為什麼要轉包出去呢?

1.一般能有幾億的項目不是一個小公司能接到手的,只有大的正規的公司才有競標這個項目的資格和實力。那為什麼項目競標成功了,缺自己不想做了呢?首選可能是個體老闆看上這個項目,但是沒有那個資質,一般幾億的項目需要一級建築資質的,私人企業很少女能達標的。所以需要借用大公司資質拿下來自己做。

其次可能這個公司雖然資質等級比較高,但是多年經營不善,沒有實力來做這個工程。於是轉包給別的公司賺取一些差價。

2.目前建築行業這麼操作的難度比較大,現在借用掛靠資質屬於違法了。如果你承包方拿一個和轉包方等級一樣的資質,那麼甲方願意嗎?如果低一級承包範圍就不一樣了。所以操作起來比較麻煩。


工地螞蟻哥


中標是一個綜合實力,無論你如何轉包,最後業主找的還是你,你會幹活並不能代表你會設計,會設計你不一定有好的創新。所以總包必須具備全部能力,當然協調所有關係成本肯定比其他高,很多是原來沒有需求,溝通出來需求,立項,審批,找資金來源這些風險要比你高,有可能運作一個項目至少兩年以上。有的運作完啦,領導說不做啦。都是要成本。所以施工就好好幹施工吧,別眼饞,社會有分工很公平,只是在每個層面不一樣而已。


愚人愚到自己


首先能中幾個億的工程說明背後的操作者有絕對的實力。一個項目可以分成多個單位工程,有的單位工程利潤大工序簡便,相反有的利潤小工序複雜,這種情況下完全可以將利潤小的轉包出去。當然分包老闆也不傻,適當給點甜頭大家就能雙贏,這就是為什麼分包出去。這樣的情況下你作為總包完全可以控制利潤,也可以減少你自己資金,人員配備的壓力。可以說現在主流行情,1非法借用他人資質進行投標也就是所說的圍標串標2違法肢解分包工程,甚至分包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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