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決定不再續簽,說給我一個月時間過渡期,期間工資正常,我還能要求賠償嗎?

願你一世糊塗


按照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是可以要求單位賠償的,至於說具體的賠償標準,關鍵在於你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

辭退的規則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只有在以下幾種情況無需向職工支付賠償:一是員工主動辭職,非單位解聘;二是用人單位願意續簽(續簽的條件不低於原勞動合同的條件),員工拒絕續簽;三是員工個人出現嚴重問題(比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等情況。

顯然你並不屬於以上幾種情況,即使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再決定與你續簽,那麼也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你進行補償,如果你工作時間已經超過1年了,給你一個月的過渡期補償,顯然是不合規的,所以你可以要求賠償。

賠償標準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按照上述標準,除非你在這個單位工作低於一年的時間,否則你都可以要求單位給你補發工資,假設你工作已經滿5年了,那就補發5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十年,就補發10個月的工資;如果你的收入是當地的三倍以上,那麼經濟補償可以要求提高三倍。應該說《勞動合同法》還是比較傾向於照顧打工者的,畢竟打工者往往都是處於弱勢地位。

總結

目前對於公司與員工解除合同的,如果是合同到期補償一般是n+1月的工資(n是你工作的年限,多1個月一般是離職當月的工資),如果是用人單位強制辭退的補償標準一般為2n,反正不管哪一種,你都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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