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撫養費要多少合適?

搜有


協議離婚撫養費要多少合適?首先我不主張離婚,因為離婚實際上傷害的是孩子。另外,假如是我離婚的話,我想要孩子,那我就獨自撫養,不需要任何人,否則我不要!別拿孩子做擋箭牌,任何離婚的人都不配!如果真為孩子著想,我相信即使受再大的委屈也不會離婚的,因為他心裡只有孩子,早把自己置之度外。一個優秀的母親,可以為兒女而死,受點委屈算什麼?更何況,因為什麼離婚還未可知。如果做不到,就不要說為了孩子,養的起你要,養不起就讓對方養。


健康大家庭


一、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有哪幾項?

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法院根據什麼標準確定撫養費?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撫養費應怎麼給付?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五、子女撫養費可以由一方全部負擔嗎?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六、孩子的撫養費應給到幾時?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七、成年的子女還需要父母拿撫養費嗎?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八、什麼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九、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如何支付撫養費?

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十、繼父母應否向繼子女給付撫養費?

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也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

十一、養父母應否向養子女給付撫養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並與該子女形成事實收養關係的,離婚後,應由雙方負擔子女的撫育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後,反對一方可不負擔撫養費,由收養一方撫養該子女。

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前,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行後收養的子女,在沒有解除收養關係前,應按照法律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十二、孩子改姓,父母可否拒付撫養費?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法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

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因此,離婚後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理解這條規定,就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撫養費的範圍

撫養費應當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

二、確定子女撫養費承擔的兩種方式

1、由父母雙方協議

父母通過平等自願協商,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應予准許。但是,協議應當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得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為了防止父母雙方損害子女利益的發生,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應當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的需要、當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進行審查,如果協議不利於子女的,就不應准許。

2、由人民法院判決

雙方協議不成,或者其協議不予准許時,應由人民法院從保護子女合法權益、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決。

三、關於撫養費的幾個問題:

1、撫養費的數額

子女撫養費的多少及各方承擔的份額,直接關係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必要的撫養費也是子女生存、接受必要教育的基本保障。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分兩種情況:

一是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津貼、獎金、生活補貼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對於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其當年總收入或其所處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如農民給付的撫養費的標準一般不低於當地平均水平。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主的子女撫養費,應根據其經營狀況和實際利潤給付。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撫養費的給付方法

一是撫養費應定期給付。定期給付,通常以月、季度、年為時間單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撫養費應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月收入的,則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給付,無論是按月還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給付,為了便於執行,都應在調解協議或判決書中加以明確。

二是如果有經濟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但對於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採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以下情況可以一次性給付:一是出國、出境人員;二是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個體工商戶、專業承包戶、私營企業業主等人員;三是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財產折抵的;四是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

3、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一是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家長必須為未成年人完成9年義務教育負有責任,至於9年以後的教育,父母就沒有必然的義務支付學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1)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二是要注意的問題,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對成年子女給付撫養費是有條件的,其法定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成年子女因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而需要被撫養;二是父母具備負擔能力,即父母在維持自己的生活外還有承擔撫養義務的給付能力。如果父母因負擔撫養義務即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則不負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4、撫養費的變更

法律賦予子女可根據實際情況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原定數額的要求,也就是撫養費數額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變更的。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無論是在協議離婚時達成的還是由法院判決的,都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增加數額的合理要求。至於費用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僅憑子女單方面的要求而確定,應經相應的程序予以解決。其程序可由子女與父母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可由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一是原定撫養費的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此外,還有減免父或母一方撫養費的情況,一般有三種:

一是給付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經濟負擔能力,又願意獨自承擔全部撫育費;

二是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選或被勞動教養,失去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三是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願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以下簡稱扶養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它包括被扶養人範圍和生活費的計算兩項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筆者就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談一下自己粗淺的認識。

需求逐步增加的實際情況,人們容易接受。雖然到30歲至40歲的時候,扶養費計算較少,但受害人的父母可以選擇生育或收養子女等方法來解決將來的扶養問題。因此建議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解決此問題。在最高法院未做解釋之前,父母50歲之前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出數額判決扶養費,受害人父母不但要忍受喪子之痛,還要擔憂今後扶養無著,更加深了精神痛苦的程度。因此,可以通過增加精神賠償數額的辦法解決,既按上述方法計算出數據後,增加到精神損害賠償額當中,以此變通方法來解決目前對中年父母的子女受傷害至死、至殘的扶養費計算的難題,即符合社會實際需求、人們的心裡預期、也不違反民法通則的規定。




程亞虎律師


夫妻離異,撫養費的給付一般是按當地平均生活水平計算的,若有特殊情況,則需要向當地法院提起申訴,要求變更。像你姐這種情況,若律師已經給出了建議,再去折騰也沒必要。除非,申請撫養權變更。否則只能自己努力賺錢,開闢新的財路,以維持更好的生活。



千予斐


一、連雲港市區內的小孩最低撫養費總金額1830元以上/月。

即:小孩每月的撫養費總金額,不能低於當地勞動工人“每月最低工資標準”的100%。如:經連雲港市政府同意,從2018年8月1日起,連雲港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市區(不包括贛榆區)的最低工資調整為每月1830元,東海縣、灌雲縣、灌南縣、贛榆區最低工資調整為每月1620元。同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也同步調整為16.5元/人.時。

二、連雲港市區內的孩子暫由外婆帶著(或孩子暫由奶奶帶著),父母每月最低支付小孩撫養費總金額1830元以上/月。其中:

1、父親50%x1830元以上/月=915元以上。

2、母親50%x1830元以上/月=915元以上。


黃金時代當家


按當地公佈的農村或城鎮居民生活費標準數據!


手機用戶60543340317


既然是協議離婚。那麼就應該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在確保未成年人的茁壯成長的前提下,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就應該儘可能多支付一些子女撫養費。如果雙方就撫養費得不成協議。就可以訴訟離婚,由法院判決撫養費的標準,法院判決時也會充分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做出公正判決。法院判決後,根據實際情況,如果到時候撫養費不夠維持正常生活話,還可以以被撫養人的名義再提起訴訟,要求增加撫養費。(張律師13137193361)


用戶1899789075477


雖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要考慮到雙方的實際情況以及子女的真實受影響程度。


唐文波律師


外人很難確定準確的數字,這要看你本人的態度,也要結合ta的實際經濟狀況,和你本人的實際困難,或有沒有要扶養的孩子等等,等等。

2020.2.2。


不學不知


撫養費按照對方月收入的30%確定


王勇甘肅晨東律師


根據情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