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案再發生,在校學生被打斷門牙,誰應該為傷者買單,學校應該負什麼責任?

東邪體壇泰山


一、“校園欺凌”的基本定義

發生在學校校園內、學生上學或放學途中、學校的教育活動中,由老師、同學或校外人員,蓄意濫用語言、軀體力量、網絡、器械等,針對師生的生理、心理、名譽、權利、財產等實施的達到某種程度的侵害行為,都算作校園欺凌(暴力)

二、當前情況

在世界的各個國家,每天都會發生校園欺凌的事件,並不時有校園學生暴力案件的報道,其中還有一些性質相當惡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靈被扭曲的孩子們作案手段之殘忍,令人觸目驚心。在日本,校園欺凌已經變成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每年有許多學生自殺。並衍生了一個獨特的現象“不登校”。

三、主要表現

校園欺凌不一定在校園內發生,放學後同學間的欺負行為也算在內。

其主要表現是身體強壯的學生欺負弱小的學生,令其在心靈及肉體上感到痛苦。校園欺凌通常都是重複發生,而不是單一的偶發事件。有時是一人欺負一人;有時集體欺負一人。

通常欺負者不覺得自己不對,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發欺凌者。因此,惡性循環導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誰該負責

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欺凌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即欺凌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

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比較複雜。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並非法律上的過錯,而應考察其監護人的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實施欺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表現為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意實施欺凌行為,都可以歸咎於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這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主觀要件的要求。如果多個行為人共同實施欺凌行為,由行為人或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學校如果存在過錯,當然也要承擔責任。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未盡管理職責,學校有失察的過失,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同時,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行為人實施校園欺凌行為,學校未盡管理職責,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到欺凌造成損害,學校應當責任。

不過,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欺凌人年齡不同,學校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推定學校有過失。也就是說,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第39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監護人證明學校具有過錯,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注意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規定,學校在這個問題上承擔的是“相應的補充責任”。為了避免受到欺凌行為的傷害或損害,學校和家長應該採取防範措施。一旦出現欺凌行為,學校和家長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繼續發生。如果造成損害,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訴請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或者財產損害賠償。


學緣課堂


下面是一些案例,供參考

侵權行為發生在校園內,發生在課間期間,學校未能及時發現並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學校應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

校園欺凌

校園欺凌是指同學間欺負弱小的行為,多發生在中小學,受害者往往會長期受到欺凌。校園欺凌一直存在,校園欺凌現象近年來愈演愈烈,很多事件已經到了駭人聽聞的地步,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關注。校園欺凌事件會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會成為一些人終身都揮之不去的噩夢。

張某與孫某均是XX附小四年(9)班學生。2016年10月11日下午課間期間,張某被孫某無故推倒,致使張某兩顆門牙被磕斷受傷,後被送至醫院治療。現已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張某在XX附小上學期間,XX附小未盡教育、管理職責造成張某牙齒受損,尚未承擔賠償責任,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鑑定意見認為,建議牙齒後續治療費(18週歲成年後)約需3000元/次,每10-12年更換一次;2顆門牙一次性根管治療費用約需1000元。

校園欺凌

法院認為,XX附小作為教育機構,對在校學生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XX附小雖制定了一系列校園安全教育制度,並通過校會、班會等方式進行了宣講,在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上已經盡到一定的責任和安全防範義務,但由於侵權行為發生在校園內,發生在課間期間,XX附小未能及時發現並加以制止,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XX附小並未能將校園安全教育制度落實到位,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瑕疵,故應對張某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綜合本案案件事實、因果關係及當事人過錯程度,本院確定由XX附小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本院確認張某因本起校園傷害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19865元,由XX附小按30%比例賠償5960元。被告某小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原告張某5960元。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張某因本起校園傷害事故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



用戶藍天白雲藍天白雲


校園欺凌誰都不願看到,但從未消失,每年網上報道的都不少。

學生被打斷門牙,肯定是打者為傷者買單,至於學校有何責任,要看具體情況:

第一:如果學校老師看到了不制止,那學校肯定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二:如果學校沒有進行過不能打架,不能欺辱別人的教育,那麼學校肯定有責任。

除了以上情況,個人認為,不可把任何校園欺凌都算在學校的頭上。

如果孩子在街上被別人打了,難道也是學校的責任?把學生的任何問題都怪罪於學校本身就是一種極不負責任的行為!

校園欺凌之所以長期存在,杜絕不了,是有很多原因的,不僅僅是學校的教育問題。

第一:現在的學生對學校沒有敬畏之心。

現在的學生,知道學校並不能把他怎麼樣。就算他打架、鬥毆、違反紀律、學習極差,學校一不能讓他留級,二不能開除他。人家怎麼會敬畏學校?

第二:《未成年人保護法》徹底縱容了部分學生的惡劣行為。

法律規定:不滿14週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這樣的法律保護下,個別人的行為就越發無法無天。

殺害父母,因不滿14週歲,不負任何責任;

欺凌別人,因不滿14週歲,不負任何責任。

等等網上報道的太多太多了。

第三:老師不敢、無法教育的缺失。

現在所有孩子都知道,老師是不能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如果有此行為,家長和學生有權利起訴老師。

對於體罰的邊界還很模糊,很多老師也被某些家長告怕了,面對學生的違紀、惡劣行為,不敢教育,不敢懲罰,導致學生越來越難以管教。

這部分學生時間長了,就越來越無法無天,甚至作出一些犯罪行為,這都是存在的。

以上現狀不改變,要想杜絕校園欺凌,就是白日做夢!

學校有權處罰違紀學生,老師不怕家長告敢管違紀學生,嚴重欺凌者要受法律制裁,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禁止校園欺凌的發生。

任何一種行為的多次發生都是有深層次原因的,學校教育從來就不是萬能的,還需要家庭社會的密切配合。唯有如此,校園欺凌才有可能杜絕。

大家說呢?


人生如夢LLH


有這樣一句話,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其實學校也是一個“江湖”,有這樣一個認知後就不難理解校園欺凌案件的出現。

孩子被打掉了門牙,身體出現了傷痕,這只是欺凌表現中的一種。更可怕的是不對肉體進行傷害,直接傷害他人的精神、心靈。學生被毆打了,還可以報警,告訴老師、學校。可精神傷害卻防不勝防,造成的傷害或許要遠遠超過肉體。

這類事件的出現,誰應該為傷者買單呢?打人者(若是未成年由其法定監護人負責)。我國的法律目前是對未成年人是有保護的,可就我個人觀點而言,現在的未成年人早熟,互聯網從很小就接觸,一些不好的信息傳遞進入他們的認知中,如果法律對未成年人一味地保護就會縱容他們鑽法律的空子,做一些危害他人的惡性事件。如果說出現欺凌事件,賠償只是一方面,可以讓打人者的監護人進行行政處罰甚至是拘留。我認為家長是孩子成長過程中最重要的老師,有很多家長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缺乏對孩子人格的培養,如果有一些家底豐厚的就會覺得孩子小,賠錢就可以了。可當他們知道孩子對他人造成了傷害導致他們會拘留,甚至是影響他們的工作,肯定會主動去教育自己的孩子,會減少該類事件的發生。

我認為學校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積極主動地協調,賠償是必須的。事件發生了,一定要主動去調查,去總結事件發生的原因。為了在以後不會出現該類事件的發生,一定要做好監督管理的職能。定期與學生溝通,是否在學生中出現了一些團體,要及時的把它們扼殺在搖籃中。


帥大叔的獨白


圖片一(來自提問者)

圖片二(來自提問者)

真的很氣憤,為人父母,試想我們自己的孩子是受害者,是何心情!校園欺凌案一再發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施暴者“犯罪”成本太低。我一直以為,對不法分子的仁慈就是對社會的殘忍。

首先,施暴者必須得到嚴懲才能震懾校園欺凌之風。在這方面,我們的法律過於仁慈,也有點過時了。十四周歲以下似乎成了這些“壞孩子”的護身符,他們為所欲為,毫無忌憚,不就是看中了這一點嗎?

另外,隨著社會發展,孩子們越來越早地從影視劇中接觸暴力。這就為其“犯罪”提供參照。其實,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遠遠超過“十四歲”這個砍。

我認為,對於這種壞孩子,完全可以採取強制措施,進行特殊的“管教”,主要以教國學為主。如果不這樣,這些人長大了難免成為社會的危害。

其次,監護人必須受到嚴懲。如果說孩子不能為他的行為負責,那麼監護人必須負起責任。本質上講,教育出這樣的孩子,父母真的失敗。

我認為,監護人應該賠償高額的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比成人的高出十倍不為過。其次,監護人應該公開向社會及受害者道歉。

再者,學校應該承擔一定責任。一者因為管教不嚴,二者因為育人無方。這種欺凌案的發生,往往會經過一個過程。學校沒有發現,制止,自然責無旁貸。要對主要領導進行處理。

最後,預防為主,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切不可少。發生這樣的事情,直接原因在於施暴者思想低劣,品德底下。

所以,對青少年進行良好的思想品德教育,是學校的責任,也是家庭的責任,更是社會的責任。


流淌的信仰


首先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校園發生欺凌案,學生被打斷門牙,直接責任人應當是打人者,打人者必須承擔責任,學生年幼,自然家長或者監護人必須承擔責任,這是有法律依據的。但事情發生在校園,學校肯定有管理責任,這個應當是毫無疑問了。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公民的生命健康權應受法律保護。因而校園欺凌中受到傷害受傷,依法有權獲得賠償。

但是我要說的是,我們全社會,特別是學校一定要共同承擔起“反校園欺凌、建平安校園”的責任和義務。近兩年來,校園欺凌現象受到了社會高度關注,也得到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各個學校都對此加強了管理,也收到了明顯的效果。可以說校園欺凌事件一直都有,為什麼這幾年比較嚴重了呢?這其中的原因卻是值得我們分析的。

一是媒體傳播力強,一件事情一發生,很快傳遍網絡,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獨生子女現象引起了學生的自我意識越來越強,動不動就簡單粗暴,而且還不想後果。三是家庭教育功能發揮不好,孩子與人為善的意識越來越差。四是學校抓學生管理教育的效果不好,重學習輕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的。

因此,校園欺凌不是僅僅搞好賠償就可以的,更要從深層次聯合開展工作,從源頭上解決問題,從根本上有效杜絕校園欺凌才是當前的要務。


金木金木金木金


1、學校在社會里是一個有組織的政府單位,總覺得一面高喊要“尊師重教”,一面又看到學校卻是“弱勢群體”,學生在學校讀書不發生問題、事故是正常的,當然是正常的,反之,就是不正常的,把“尊師重教”甩得老遠了,群起攻擊,甚至恐嚇也,學校往往處在“弱勢”了。這種社會現象雖不多,但時有發生。甚是可恨啊。

2、學校是育人的地方,天底下最陽光的事業,在學校裡來不得半點瑕疵,這都是絕大部分人的認知。請問,學校的學生都是程序上的一個“機器”嗎?有人的地方就會有“鬥爭”,有“鬥爭”就會有問題,難道這不是常理嗎?學校的主體是學生,他們是活生生的人,沒有發生點問題就是有問題了。我們要實事求是啊。

3、任何單位都有規章制度,學校也同樣的,而且針對性很強,學校絕對是有學習教育的,有具體要求的,你遵守了嗎?教育部也發佈《中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你遵守了嗎?

4、學生打架或者鬥毆不一定是欺凌。欺凌行為是指施害者對被害者進行經常性的或者持續一段時間的惡意行為。這種惡意行為包括:肢體,言語或非言語性的傷害。作為家長和老師都需要了解事實,慎重定位“欺凌”。

5、當然,發生事故學校有責任,那是自然的,當事人有責任也是當然的。實事求是,依據規整制度來處理,建議友好協商處理,因為處理過程這對孩子來說也是一種教育。


丄學號


校園欺凌從性質上可以認定為侵權行為,應當視具體侵權行為決定,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

  •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並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一般認為,學生遭受校外行為人的欺凌,學校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應當認為為一般侵權。
  •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侵害或損害他人的民事權益,依照法律規定採取過錯推定方式,又或者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一般認為,學生遭受校內學生的欺凌,與學校管理制度相關,可以認定為特殊侵權行為。
  • 監護人責任,是指作為被監護人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32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此時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無論其是否有監管、照顧上的過失。如果監護人能夠證明其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侵權責任,而不能免除侵權責任。校園欺凌案的發生,如果學生未成年人被其他未成年人的同學欺凌,學習盡到義務,適用該特殊侵權責任。
  • 在實際履行賠償責任時,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先從被監護人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繼續賠償。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是由其教育機構而非其監護人實際履行教育和管理職責,如果教育機構未盡到相關職責,而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傷害的,理應由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 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其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的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這是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人身傷害後多無法清晰描述事件過程,而且監護人也多不在現場,此外教育機構理應盡到更高的注意義務。
  •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言,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其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的損害適用的是一般的過錯責任。
  •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是指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

大學校園欺凌案一般適用一般侵權責任,即以一般侵權責任處理。即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主觀過錯判斷侵權侵權行為的構成及其責任承擔。


教育與法律之一


家長把孩子交到學校,學校就應真正負起學生安全的責任。上課時有老師管理,下課課間午休,學校應安排安保人員在操場,走廊,廁所等學生可以能有打架欺凌事件發生的地方巡邏檢查,以防校內校霸欺凌,打架和其他事故發生。下課午休期間不要大撒羊,也要管起來,這學校完全可以能做的。也應該做的。


用戶龍山老鐵



當一個孩子在學校遭受了霸凌,回去跟父母說時,父母說:“你不會打回去嗎?怎麼那麼慫?” 或是 “你躲Ta遠點,別惹Ta,Ta就不會欺負你了。”

當孩子跟老師說自己被霸凌,老師說:“一個巴掌拍不響”,“就是同學間開玩笑有點兒過分了,你別說的那麼嚴重。”

當這件事鬧到學校一級時,學校的回應是:“只是偶發事件,不足以構成校園霸凌。”

霸凌者、家長、老師、學校,誰的話都不能當做事情定性的標準。而這其中能夠確認的是:被霸凌者的感受才是真實的。

什麼是霸凌?

霸凌行為(Bullying)是指帶有敵意地使用攻擊、威脅、強制等手段令他人感到恐懼,從而達到控制他人的目的。

它有兩個重要特點:

霸凌是一種不對等行為,只有攻擊者在身體上、權力上或社會地位上強於受害者時,所進行的攻擊行為才能被視為霸凌。

霸凌往往是一種習慣性行為,極有可能會反覆發生。

校園中霸凌可以是一對一的,也可能是聚眾行為(mobbing),即一群人對於某一個人的霸凌。後者通常以一個主要霸凌者為首,其他人或起到協助作用,或坐視不管,然而起鬨和默許都使霸凌得以繼續進行下去。


霸凌有哪些表現?

言語上:

起帶有侮辱性的外號,或使用羞辱性的話語。

嘲笑諷刺(陰陽怪氣)。

散播關於他人的謠言。

威脅 、恐嚇、強迫他人做ta不想做的事情。

敲詐勒索,干涉他人的個人財物。

行為上:

故意忽視:在群體中把你當透明人,或在他人試圖與你交流時進行打擾中斷。

集結他人一起排擠孤立你

暴力行為、肢體攻擊: 校園中最常見的欺凌形式,卻常常被認為是“小孩子打打鬧鬧很正常”。


但有些家長總是教育孩子:“你不要表現得那麼軟弱,你不要招惹那些高年級的孩子,你不要...” 我們總是喜歡教育受害者,因為這太容易了。

他“犯了錯”,所以被欺負;我“沒犯錯”,所以我是安全的。為了讓自己獲得安全感,我們常常發展出這樣的邏輯。但現實是:每個人都有受到傷害的風險,我們不能只顧保護好自己,而不去從根源制止這種行為的發生。



校園欺凌會造成怎樣的後果?

對於受害者,上學路上的每一步都像在走向墳墓。

1.失眠 在校園中曾受到過欺凌的孩子可能會有更多的睡眠問題,並且問題的嚴重性隨著暴露於欺凌的次數的增多而提高。

2.心理失常 校園欺凌受害者的抑鬱水平顯著高於沒有遭受過欺凌的孩子。遭受過嚴重的欺凌行為甚至有可能導致受害者患上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

3.感到缺乏自信,自尊降低 被欺凌經歷越多、時間越長,個體的自尊水平越低。

4.影響正常學習 霸凌會導致認知功能受損,如記憶力下降、注意力不集中等,遭受欺凌的孩子常常表現出學習成績下降,翹課、甚至輟學。而在我國,普遍情況就是,只有當一件事情影響到孩子成績時,才會引起家長關注:是不是孩子遇到什麼問題了。我國父母對於孩子成績下降有多敏感,在孩子心理健康方面就有多愚鈍。

5.嚴重行為問題 被霸凌的孩子很可能會發展出品行障礙,以及成年後的反社會型人格。美國每15起校園槍擊案中,有12個槍擊者都曾經被霸凌過。

以上這些身體、心理以及行為上的負面影響都可能引起隨後愈加嚴重的欺凌,使欺凌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作為“霸凌”事件的第三方

我們應該怎麼做?

1. 不指責受害者、不鼓勵以暴制暴

我們看到了一些聲音,比如“是爺們就不要慫,打回去Ta就不敢再欺負你了。”或者文章開頭所說的“一個巴掌拍不響,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遭受校園霸凌對於受害者而言已經是十分痛苦的事情,再加上有這麼多人在關注這次事件,輿論的壓力對一個孩子而言更是難以承擔,不指責受害者,是每一個關注者所應做的。

2.承認和麵對“霸凌”的存在

老師、家長、校方首先應該承認霸凌事件的存在。我們不能給霸凌隨隨便便安上一個別的名字(開玩笑、淘氣),更不能因為是“偶然事件”或是因為霸凌者父母否認,就裝作它不存在,去否認被欺凌者的感受。

承認被霸凌者的受傷感受,一起去面對其中未解的問題,哪怕其中有過錯和瑕疵,這個動作本身就是最大的支持。

3. 一起來討論如何行動

譴責並非關注的最終目的。讓人們感受不安全的,正是對於真正問題的否認和迴避。這其中的問題包含:

在這個集體中,究竟什麼樣的行為是被允許的?什麼是被禁止的?

我和同學們、老師們共同創建、維護的這個集體中,行為邊界究竟是怎樣的?

當我面對不公正待遇的時候,我有怎樣的表達渠道?我會得到怎樣的關注和幫助?

在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我是否有機會和老師一起坐下來,安全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感受(而不被評價和指責)、並和大家一起共同制定和學習一個屬於我們自己的行為規範?

4. 提供專業心理幫助的渠道

此次事件中那位母親在發現孩子遭受霸凌後,立刻帶他去尋求專業的心理幫助,這是非常正確的決定。

這次的霸凌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鳴,因為我們發現,霸凌離我們其實很近,身邊很多朋友都曾遭遇過,而且被霸凌的痛苦可以一直伴隨著我們,這些人可能不像事件中的小孩子一樣,得到了我們的關注,但他們同樣在遭受痛苦。

作為關注“霸凌”事件的第三方,我們不僅要關注此次事件中的受害者,還應該鼓勵身邊曾遭受過霸凌,且那段痛苦的經歷一直困擾他們至今的親人、朋友們去尋求幫助。

校園霸凌比我們想象的要普遍的多,也隱蔽的多。然而一件壞事,就算再微小,再普遍,再頻繁,它也還是壞事。

我們要一直意識到霸凌的存在,關注它,談論它,抵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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