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缺陷責任期?

磚家說


解讀建設工程缺陷責任期與保證期的保險保障-工保網

缺陷責任期,即是指承包人完成項目工程後按照合同約定,對發生質量缺陷問題的工程產品承擔修復義務的時期,同時這一時期也是發包人預留承包人所提交的質量保證金的時期。

缺陷責任期自工程實際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具體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管理中約定。

保證期,也稱保修期、質量保修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建設工程實施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在竣工後,承包人對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內和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缺陷,負有保修義務。

目前,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建築工程保修項目的保修期限: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2.除屋面防水工程為3年外,其餘為6個月到1年;3.起算時間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

通過上述定義可知,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證期,二者是一種從屬關係。即,工程質量保證期內包含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這一保修時期。同時,缺陷責任期也有著其自身特點:

缺陷責任期內,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並承擔鑑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扣除保留金,並由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承包人維修並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一般損失賠償責任。

因此,某種程度上來說,缺陷責任期風險程度要較保證期小。但只是相對而言,兩者依舊需要相應的保險保障,分散和轉移風險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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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的保險保障

長期以來,工程擔保與工程保險共同組成我國建設工程風險保障體系。在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發包人依據工程擔保制度支持,預留持有承包人所提交的約佔工程價款結算總額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一方面,對承包商保障工程質量進行客觀督促;另一方面也是對有可能發生的工程質量損失的一種風險保障、補償手段。

然而隨著我國建築業快速發展,質量保證金這一擔保形式逐漸暴露其長期擠佔建企大額資金的弊病。由此,基於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提供有效的工程質量保障,同時避免質量保證金增加建企負擔的擔保缺陷,近年來,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應運而生,並逐漸成為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主要保險保障手段。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向工程項目發包人提供的保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工程質量缺陷修復義務的保險。其保險期限一般為工程發包人和承包人合同約定的工程缺陷責任期,或保險單載明的保險終期之日止(二者以先到者為準)。

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履行維修義務為保險標的:

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若發現工程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或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方由於自身原因不履行施工質量缺陷修復義務時,則由保險公司負責進行賠償或維修以承擔代償責任。當然,保險公司賠償或維修後,可依據質量責任依法向承包商進行追償。

同時,承包人投保工程質量保證保險,以保險保函代替工程質量保證金,有效釋放了企業高額保證金壓力,避免在項目施工過程中,由於資金壓力問題可能引發的廉價建材以次充好、縮短工期減少支出等等工程質量問題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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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證期的保險保障

相對於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證期明顯更加漫長,而這一時期的風險因素也更加“隱性”多為一些受用工用料、使用標準、施工技術等各類因素影響,造成的不易被發現,且顯現時間較為長久的缺陷問題,這類工程缺陷也被稱為“工程質量潛在缺陷”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問題可謂相當棘手,一方面,它所造成的建築危害問題通常巨大且難以修復,為業主帶來很大的使用隱患;另一方面,在維修處理或責任理賠中,難以劃定各方主體義務與責任,且事故修復、賠償問題法律進展緩慢,以致於常常由業主自掏腰包進行修復。

針對工程質量保證期存在的潛在缺陷風險問題,除了國家法律規定的“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終身責任制”,目前在我國建設工程保險領域,主要以IDI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工程質量責任保險以及各類職業責任險提供保險保障。

一、IDI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IDI即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Latent Defects Insurance),國際上也稱“內在缺陷保險(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建築物十年期責任保險”,是以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所導致的建築物使用期損失或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

其保險責任範圍包括:在保險期限內,建築物出現的主體結構問題和滲漏等問題;因工程質量不符合強制性建設標準以及合同設計規範規定,在使用過程中暴露出的質量缺陷而造成的損失賠償問題。

IDI的保險期限通常為自被保險項目竣工驗收滿兩年之日起,最常不超過十年。

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同樣是以質量潛在缺陷風險所導致的建築物使用期各項損失、修復費用未保險標的工程質量保險。其保險責任範圍,主要為建築工程出現的主體結構開裂或滲漏等質量損失賠償問題。

根據保險條款,房屋建成後:基礎保十年,結構保十年,屋面漏水保五年,窗漏水、牆漏水保三年,廚房、衛生間漏水保三年。保險期間如果出現這些質量問題,即使房地產公司已經外遷或者註銷,保險公司將負責賠償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費用。

工程質量責任保險源自於2004年,建設部起草的《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保險試行辦法》,最早於上海、北京、廣州等12個城市開展試點,但該險種的市場推廣並不十分理想。尤其目前,國家在政策上正大力推進IDI保險的市場應用,各省市相繼落實試點工作,工程質量責任保險的市場範圍進一步被擠壓。

三、各類職業責任險

對於工程質量保證期,除了IDI與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各類建設工程職業責任險也能起到保險保障作用。

如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概念:以建設工程設計人因設計上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工程質量事故造成損失或費用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其保險形式可分為年保和單個項目投保。年保連續投保的情況下,追溯期可達15年。

通過其概念可知,設計責任保險可對因設計人員原因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保險保障,而且其保險期限在年保的情況下,可與IDI保險相同甚至更長。

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與工程質量保證期是建設工程生命週期中,質量風險因素相對集中時期,對於工程人,正確認識各個風險時期的保險保障機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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