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女王的權力大還是英國首相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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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憲政角度講,英國首相樞密院的一個委員,女王有權隨意任命和罷免首相,也就是說女王如果某天心情不好,想發射核彈,那麼首相也只能照辦。

(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

據英國的不成文憲法規定,英國首相只是負責協調女王麾下的軍隊、公務員團隊、外交官團隊和秘密情報機構,而女王對這些部門擁有最高優先知情權。並且女王是可以任意罷免首相和宣戰、指揮軍隊、簽署條約等權利。

(首相戴維.卡梅倫)

我們比較熟悉的君主立憲國家英國和日本,但這兩個國家有著本質的區別,《日本國憲法》規定,天皇只是作為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更多的是作為精神上的領袖,實際權力已經都被剝奪;而英王在英國的統治權力雖然從1215年以來一直在慢慢妥協,但對於英文對國家行政及暴力機器的統治權卻是一直保留在手中。

也就是說,對比在二戰後被剝奪統治權的日本天皇相比,英王有著絕對的統治權力,在這樣權力下,英國首相也只是個為女王“打工的”。

令人尷尬的是,雖然英國議會有權廢除一系列皇家特權,但議會的這些法令必須獲得“御準”才能生效,但英王卻擁有“拒授御準”的權利,也就是否決權。所以很多時候議會針對皇家特權的法令並沒有啥用處,而英王也基本沒用過否決權。

因此說,如果女王在英國擁有絕對的權力,就像文章開頭說的,如果女王真的命令軍隊發射核彈,首相也只能照辦,因為英王在英國是“永不犯錯”的。

英國是一個普通的法系國家,英王有“司法之源”的說法,雖然她不親自使用司法權,但一切的司法裁決都是以英王的名義執行,公訴方是英王、法庭的權力也來自英王。

從理論上說,女王在英國內殺人都可以不犯法,在英國境內做什麼事都不會追究法律責任,而首相沒有這樣的特權。

(梅姨)

所以,現在知道英國的女王和首相誰的權力更大了吧。

首相只是個“打工的”。


大國布衣


我是大史官,我來告訴你“英國女王的權力大還是英國首相的大?“

我想,有人會說,英國和日本一樣都是“君主立憲制”國家,看日本的首相和天皇就知道啦!人人都知道日本的首相是誰,但卻鮮有人知道天皇是誰!很明顯,自然是首相的權力大啦!日本的天皇只是一個稱號,根本就沒有任何實際的權力,而且,皇室成員是不可以談論政治的!並且,我們也發現天皇的出場次數都很少,不想英國的女王全世界跑!那麼,英國的女王是不是和日本的天皇一樣沒有權力呢?

非也!首先,英國的女王要比日本的天皇地位高的多,因為,英國的民眾會因為有皇室而自豪,女王在民眾的心目中有著非常高的地位和榮耀。因為,英國女王不僅僅是英國的女王,她還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他國家的女王。全英國女王最大,她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說整個英國都是她的,原則上首相只不過是她的管家,負責執行女王決定而已。

而事實上,英國女王並沒有真實的政治權力,女王只是作為英國國王的象徵而存在,是名義上的國家元首,沒有權力去管理國家事務。但是,英國首相卻是英國政府的最高首腦,他主要職責就是負責管理國家事務。反過來,雖然首相是按屆選舉出來的,但是,只要女王不喜歡,她有權力解散議會,撤了他的職重新選。而且,她還可以隨時廢除任何法案,並且所有的法案都必須有她的簽字才可以生效,等等。

女王是英國“主人翁”的象徵,多活躍在各種社會活動中,不涉及到具體事務,不得罪民眾;而首相干的是具體實事,因此也容易得罪人。當然,女王的這些權利,至今她從來都沒有用過,所有才會給大家一種他“沒有權力”的錯覺,這也說明女王沒有濫用權力。女王和首相相互配合默契,所有也為英國做了不少有利於的事。因為,我覺得,不存在女王和首相誰的權力大的問題,只有他們各司其職罷了!


大史官


理論上講,英國女王的權力更大。英國女王,不僅是國家元首,也是英國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同時兼任英國教會的首領,集君權,軍權與神權於一身。但在實際運作中,英國女王的權力卻逐漸被法律架空,成為事實上的“虛位元首”。因此,有人說英國女王沒有實權,也是有道理的。反觀英國首相,她是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是英國政府的首腦,手上掌握行政權,同時也可以影響立法。在現實中,英國女王的權力確實比不上首相。

問題在於,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它給君權留下了後門。英國在1688年“光榮革命”後,議會只是偏向於限制君主權力,而不是取締君主。即使後來君主的權力逐步被架空,但這也並非議會的初衷。在英國保守主義者看來,國王的存在是有必要的,這可以讓英國保留貴族傳統,進而避免社會的徹底失控。英國國王也在原則上認同了這種政治安排,國王也可以參與政治,在重大問題上保留話語權。

隨著時間的推移,國王在與議會的力量博弈中日益處在下風,這使得國王也失去了參與政治的興趣。因此,國王索性把所有的政務都甩給首相,換來無事一身輕。這對於首相來說,可未必是好事。在過去,國王參與政治,議會相當於是在輔助國王。現如今,國王退出了政治舞臺,所有人的目光都盯住首相本人。假如英國出了問題,那麼首相就要背鍋。在過去,英國的議員可以把鍋甩給國王,現在都甩給首相。這意味著,國王讓出了權力,同時也避開了風險。

在此之前,英國人的怨氣,大概也都集中在國王身上。國王退出後,首相領導的內閣,就淪為了眾矢之的。這種局面,也不是英國政治家最想要的。他們希望國王可以平衡與議會的關係,至少可以帶頭背鍋。但是,國王也不傻,他偏偏就是不出山。久而久之,英國政界也習慣了這種模式,保留著名義的君主,但卻更像一個共和國。最後,英國人覺得這也沒什麼不好,尤其是英國政界,他們開始將英國的繁榮歸結於君主立憲制度,而沒有實權的國王,反而被當作社會進步的代表。

由此可見,英國國王是出於自身能力的考量,或者是出於道德的考量,亦或者是出於風險的考量,刻意與議會達成默契。準確的說,這依然是做了一個樣子,而不是一紙契約。英國議會從來沒有逼迫國王徹底放棄手中的權力,恰恰相反,英國法律在名義上賦予了國王非常大的權力。他們知道,國王會講道德,而退出政治舞臺,則被當作賢明的表現。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把這種基於王權的道德體系,發展到了頂峰。

在英國人看來,一個賢明的君主,首先要尊重法律,不能濫用手中的權力。發展到最後,這個道德體系就只有一個標準,那就是國王永遠不行使手中的權力。因此,一個不行使手中權力的國王,則自動被定義為賢明的君主,英國人對於君主的評價,也不再看重其真正的功業。話又說回來,國王不再行使權力,自然也無法建立功業。慢慢的,英國人的觀念變了,他們假定國王是賢明的,因為國王不行使自己的權力,但他們假定首相是需要監督的,所以處處為難首相。


總的來看,這只是一套限制君主行為的道德體系,但持續時間過長,使人有了法律的錯覺。假如英國女王真想行使手中的大權,則首相很快就會失去權力。英國的軍隊,是效忠於女王,如果女王調動軍隊,也是可行的。但這只是理論上的,只要女王永遠不行使權力,則她依然會被看作賢明的君主。

這也就是說,女王不行使權力,不代表沒有權力。英國保守主義者設計這套限制君主行為的道德體系,其實是為了約束世俗權力。眾所周知,西方的民主制度,存在先天的缺陷,萬一選出了惡棍或者精神病患者,國王就可以行使手中的權力,防止英國陷入萬劫不復的境地。然而,在“二戰”結束後,英國好像也沒有出現不靠譜的首相,但大洋彼岸的美國,卻出現了不靠譜的總統。


圖維坦


英國女王現在沒有什麼實際性的權力,權力都在議會那裡。

英國女王的所有權力都只是理論上的。

在理論上,女王握有很大的權力,包括首相在內的所有英國人都是她的臣民。

在理論上,英國政府送過來的所有法案她都要審閱,只有她簽署的法案才算是生效。

…………………………

但是,以上所說都是理論上的。在實際中,女王從未使用過這些權力,她必須服從於國家運行的慣例,英國政府送過來什麼法案,她都不能有任何異議,必須在首相的“建議”下簽名。

至於所謂英國女王的權力大還是首相的權力大,這個問題沒有意義。

因為英國不是首相制——英國是議會主權國家,所有的權力都在議會那裡。

議會由民選議員組成,其中多數黨有組建內閣的權力,多數黨的黨魁在組閣完成後成為內閣首相。

所以,這個問題的本質上——議會的權力大,還是女王的權力大?

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實際政治的運作問題。那當然是前者了。


HuiNanHistory


按照目前的英國政治現狀來看,英國女王只是國家元首,享有最高榮譽權,而英國首相是政府首腦,享有最高行政權。我們所理解的權力大小,通常是指國家公權力的大小,從這個角度來說,英國首相的權力比英國女王的權力要大。

當然了,英國首相權力大於英國女王,也是相對而言的,因為首相有很多事物都需要英國女王來處理才能生效。


其實,在幾百年前,英國還處於君主專制時,英國國王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根本沒有首相這一行政職務。然而到了1689年,英國爆發“光榮革命”後,頒佈了《權利法案》,英國國王的權力得到限制,英國逐漸由君主專制向君主立憲制轉變,英國議會反而獲得了更多的國家公權力。


但即使如此,英國國王仍然擔任著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而真正發生轉變則是在1714年的喬治一世時期,當年,英國安妮女王駕崩沒有子嗣,按照王位繼承規則,由有點血緣關係的德意志人喬治一世繼承英國王位。


令人尷尬的是,喬治一世的母語是德語,並不會說英語,為了解決英王和部下之間的交流障礙,他們先是用歐洲的通用外交語言法語,但是仍有很多人不會說,鑑於這種情況,喬治一世就把行政權力交給了羅伯特·沃波爾,讓他來行使英國最高行政權,管理英國社會。

沃波爾由此成為英國曆史上第一位首相,也就是擁有實權的政府首腦,逐漸地,英王的實際政府權力開始往首相身上轉移。至今,英國已經經歷了77任首相,君主專制早已廢除,取而代之的是君主立憲制政體。按照英國憲法規定,英國首相和英國國王的職權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英國女王的權力也僅限於任命首相、政府內閣大臣、高級法官,冊封貴族和授予榮譽稱號等權利,不能插手英國政府的任何規定。


比如英國的脫歐事務,這是由英國人投票決定,英國女王就不能表達意見同意與否,她所能做的就是根據內閣首相和議會通過的文件,然後提交給自己簽署生效,具體再由內閣政府執行。


英國女王任命首相和內閣大臣同樣也是如此,首相是根據英國議會下議院選舉後,由議會多數黨的領袖擔任,象徵性地由女王任命。

所以,實際上,現在的英國所有有用的實權都在首相、內閣和議會中掌握,連英國教會的精神領袖都是由坎特伯裡大主教擔任,女王只是教會的最高總督。


而英國首相在憲法下,可以直接解散擁有實權的議會下議院,去年11月,英國首相約翰遜為了脫歐協議,就解散了議會,重新大選。不過,首相掌握最重要的實權當屬於英國三軍總指揮權。


由此來看,英國女王的權力純屬象徵性的,英國首相的權力才是實打實的國家公權力。


襄遇阿雨


英國是一個君主立憲的國家,這是我們讀世界近代史都知道事情。1688年,英國爆發了不流血的資產階級革命,稱之為“光榮革命”。1689年10月份,英國在資產階級主導的下,制定了《權利法案》,當然《權利法案》並非是真正的英國憲法,而是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中重要的法律文件,它確立了議會所擁有的權力高於王權的原則。



也就是所謂的君主立憲政體,主要針對的就是限制國王的權利,在法律上,真正的掌權者是英國的議會,主要指的是英國下議院。英國議會的權利是比國王還要大的。所以從這個意義來講,在英國,英國女王的權力肯定是沒有英國首相的權力大。

因為英國執行的是議會制政體,並不直接選舉產生首相,而是由英國多個政黨爭奪下議院的席位,獲得大多數議員席位的政黨的黨魁就可以出任首選,並開始組閣政府。也就是說英國首相是英國下議院多數黨領袖,通過政黨來控制議會。而議會權力又大於英國國王,從這個方面來看,英國首相的權力自然是要大過英國女王的。



當然,英國女王的權力雖然被限制,但並不是沒有一點權力,英國女王依然是英國名義上的國家元首,他是英國的象徵,當然,她的工作是主持英國各種儀式,是整個英國人的紐帶。另外在憲政角度上來看,女王是有任意罷免和任命首相的權利,雖然這種權利不可能輕易使用。而且女王還是英國軍隊最高統帥,所以英國有皇家海軍和皇家空軍,女王還有宣戰和簽署條約的權利。

英國女王還是英聯邦國家的共同元首,而且在世界上影響也非常大。準確說,由於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英國女王的很多權力是被限制的,並不是說沒有,在有些情況下,英國女王是可以行使自己本來就有的權力的。



通常情況下,由於英國國王權力被限制,是沒有真正的實權的,實權基本上都掌握在英國下議院以及首相領導的內閣政府。


大正看世界


我來說說吧

英國女王只是國家的名片和象徵。從1688年光榮革命到1689年《權利法案》頒佈,其實已經宣告英國國王統而不治了,所謂“統”,就是象徵英聯邦的四個部分永遠團結統一,對的沒錯,就是象徵作用;“不治”就是把治理國家、處理外交的一切權力交給議會,而議會中佔多數議席的政黨領袖就是首相,首相有相當廣泛的權力。

首相是由下院多數黨(席位最多的)領袖擔任,由英國國王(今天的女王)形式任命。首相進白金漢宮接受女王任命,實際上,這件事情也只是一種形式禮儀,更多的是幾百年君權神授傳統的繼續,不能看作是英國女王權力在首相之上。

在政治範疇外的事務,英國女王可以自由制定標準或規範;在政治領域的民生方面,英國女王可以提出建議,並且會得到掌權機構的重視;但在掌權機構處於嚴正立場的政治表態中,國王也無力改變。


峰言


問錯了,不是權利,是權力。好多人都會說,是首相大,因為英國是君主立憲制,這樣說基本沒錯,但說得不全面,英國有獨特之處。


英國比較獨特之處在於,它沒有成文憲法,社會除了按照議會通過的法律來運作之外,關於國家上層建築的權力分配,是靠封建時代延續下來的習慣與傳統在支撐,是曾經長達數百年博弈獲得平衡的結果。

英國國徽,也是王室徽章,上有兩段法語寫成的文字:“我權神授”、“心懷惡念者蒙羞”。


英國是君主立憲體制,英王是虛君,擁有的是虛權,首相是實際的政府首腦,擁有的是實權。在其它君主立憲國家,權力使用與分配都會寫進憲法。從理論和傳統上講,仍然是英王的權力大,但從實際政治運作講,是首相大。


封建時代延續下來的很多觀念沒變,國王是至高無上的,是上帝在人間的代表,王權神聖不可侵犯。光榮革命後,新舊觀念融合,形成了新的慣例:王是至尊,議會民選,王在議會,議會產生政府,代王行權,名義上稱為“國王的政府”。

英國是世界上罕見的政治傳統,文化傳統有長期延續性,沒有斷裂且保留完整的國家。女王的加冕典禮,御林軍騎兵團等都還有濃郁的古典色彩。


其實英王還保留有很多“王室特權”,這些特權並沒有明文廢除,而且是有效力的,只是這些特權國王已經有兩三百年沒有使用過了。下面舉幾個例子:


1、同意權。現在法律都是由上議院和眾議院制訂(眾議院起主導作用),但是英王有對法律的否決權,如果得不到英王批准,議會通過的法案不能成為法律。但是英王最後一次使用否決權,是1708年的事兒了。當時的安妮女王否決了一項恢復蘇格蘭民兵的法案。


2、最高軍事統帥權。英國海陸空三軍總司令是國王,但實際上指揮權已經移交給首相和國防大臣。根據習慣,英國也可以下達軍事命令,但實際上英王不會使用這個權力。


3、宣戰權。遇到全面戰爭時,可以國王來宣戰,但實際上國王也不使用,是由首相來決定。


4、解散議會權。現在,女王是有權解散議會並下令重新選舉的。但實際上,英王最後一次使用這個權力是1830年威廉四世的時候,此後國王再沒使用過這一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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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宇宏


英國女王的官銜是:

託上帝洪福,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與其屬土及領地之女王伊莉莎白二世,英聯邦元首,國教(聖公會)信仰的保護者。

這就說明英國女王不光是英國的女王,還是其他國家,比如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英王兼任庫克群島的元首)、安提瓜和巴布達、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格林納達、牙買加、巴布亞新幾內亞、聖基茨和尼維斯、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聖盧西亞、所羅門群島、圖瓦盧的女王。

不光有這麼多國王的頭銜,還是宗教的保護者。

所以,英國女王影響力不光是在英國啊!


故紙匯


肯定會有人說,英國首相的權力大於英王(或者女王),實際上這個觀點非常的印象流。大多數人都知道,英國在1689年光榮革命之後頒佈了《權利法案》,對英國國王的立法權,司法權,軍權和稅收權進行了嚴格限制,隨後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進一步加強了議會的權力。但實際上,這些法令在當時並沒有能夠起到特別大的作用,英國國王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享有著絕對高於議會的權力。

英國國王權力真正開始被削弱,是從喬治一世開始。英國的安妮女王去世後,由於沒有後嗣作為繼承人,於是英國議會一致推舉歐洲大陸的漢諾威選帝侯(德意志人)喬治來擔任英國國王。由於喬治的英語不好,且對政治不感興趣,於是將一些大政交由內閣去處理。而英國恰好又是一個尊重政治和法律習慣的國家,自此之後內閣實質上掌握了國家的行政權。



但英國王權並不是瞬間被全部削去,一直到喬治五世之前,英國國王還享有相當大的權力。著名的維多利亞女王,她本身在英國的政治中便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日不落帝國的最終成型與女王本人的能力密切相關。

實際上,英國除了《權利法案》等早期的發令之外,並沒有其他的明確法律對國王的權力進行剝奪,就現在而言,英國國王在法律上依舊享有立法,司法,行政大權,同時,英國首相的任命權也在女王(國王)手中。包括首相解散下議院,都需要女王的批准。



可以說,英國女王在目前的政治生活中,起到的是一個主權者的作用,其相當於國家主權的具象化身。

而英國首相的權力,從法律上來講,都是來源於國王的,也就是說,首相,或者說內閣,其行使的權力本質上是國王授權給他們的,本身屬於過往的權力。理論上,英國國王可以罷免首相(當政治混亂之時英王或許真的會行使這個權力),只不過由於英國注重政治習慣的政治傳統,英國國王一般不回去行使這項權力。



另外,英國國王在司法上,不能受到任何起訴和控告。

所以,從權力的角度而言,英國國王的權力要遠大於首相,因為首相的權力,只是英國國王主權權力的一部分而已,且是英國國王授權其行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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