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买的保险,下午出车祸,找保险公司,说你保单没生效,要第二天凌晨才生效,怎办?

顺其自然142944000



车险的承保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即可生效制:

车险购买后马上生效。这种情况一般是交强险比较多。针对验车的客户、同一家正常续保客户也可以即可承保;

2、次日零时生效制:

是目前各类保险中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主要是为了防止骗保的情形出险,同时也是为方便计算保险周期。

举个例子,今天买份车险,选择不同的生效制:

如果是零时生效制:计算周期就很明显2019年5月22日0时到2020年5月21日24时整是标准的一周年的时间。

而即可承保制的保单就会变成是2019年5月21日下午17点40分生效,保单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24时整,客户感觉少了半天或者多半天也不划算。

3、指定生效日

未来避免出险保险断档期,所以也可以提前投保,但是指定在某一天的0时生效。也是目前车险业务中最为常见的方式。因为大家多数都会被保险公司提前提醒续保。


题主的问题实际上客户自己和保险业务员都存在过错。

客户说下午要用车,可能也就马上生效了,业务员多问问客户,可能也就避免这种尴尬了。

但是这个案子据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也有道理的,毕竟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对客户权益的提醒和说明义务。


霍说险途


这样情况没办法!这里就有一个人,买车40万,4S店说,过完中午,2点后再把车开走!保险生效!客户不听,自己要开走!出了4S店,客户从包里,拿出一盘一万响的鞭炮放了!车没关车窗,燃放的鞭炮蹭车里了,把车烧的只剩车架子了!车主欲哭无泪!保险还不能赔!因为,距离保险生效时间,还差2小时!


蒙毅榛果


这个事一点都不是问题,现在是有些人没事故意找事,所以才成为问题。

中午买的保险,下午出车祸,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保单没有生效,要第二天凌晨生效,保险公司说的没错,今天买的的保险确实需要等到明天凌晨生效,这个是买保险等我基本常识,没啥问题。

我也是司机,也遵循这个原则,所以我们回答也要客观公正,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蛮不讲理,你不知道,不等于政策有错误,有多少人犯罪之后说,我也不知道这是犯罪呀,这没关系,进监狱里去学习就知道了,像保险这个事,这次没记住,赔偿了就知道了。

我们新买车的时候,根本不会差一天,基本就是把车多放4S店一天,包括包牌,办手续,这类工作,也基本是他们工作人员开车,这样出问题,才能找到人,否则,自己就要承担责任了。

以上说的,如果还不明白,保险合同上有明确的合同生效时间,只要认识字的都会知道,这点你要是说,我也没看合同呀,这个回答跟你说你也不懂法呀,没啥区别,一个性质。

关于保险的短信也会提醒你,合同生效的日期的,这些都是保险公司免责的证据的。


韩东言


中午买的保险,下午出车祸,你真的挺倒霉的,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分两种情况看。

第一、如果你是新车,第一次买保险,而你的保险合同写着“投保次日零时生效”,出了车祸车行不会管你,保险公司也可以拒保。不过呢,也有在这种情况下打赢了官司的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问题就在于法院怎么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应该在双方签章的时候生效,你就赢了,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如果法院认为合同生效时间以合同约定的条款为准,那没办法,你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如果你是老车续保,旧保和新保应该是能衔接上的。新保单未生效,但是旧保单还在有效期内的话,可以用旧保险去理赔。

万一旧保单已经过期,新保单还没生效,那你可以尝试和保险公司协商,对方愿意通融就好办了,对方要是不愿意,你也没辙,毕竟理亏的是你自己,或者赌一赌,通过法院来判决。不过呢,走司法途径也是下下策,打赢了还好,打不赢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真是吃力不讨好。

事实上,车险的生效时间是可以选择的。

1.选择投保后第二天零点生效。这种最常见,但是比较适合续保车,并且旧险还在有效期内的。

2.实时生效,也就是投保后2个小时左右生效。这种就很适合于新车、刚过户二手车或者脱保车。

所以,买车险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险生效时间,跟保险公司沟通好,尽量选择实时生效的。如果合同确实已经签了第二天零点生效那种,又没办法改,建议你在保险还没生效之前不要开车,停在车行最保险。小刮小蹭也就算了,要是碰到大车祸,可就得不偿失了。

老车也要注意保险的失效时间,及时续保,切忌买了车险之后就不闻不问了。


50计划


你可真够点儿背的,一般情况来说,这个基本上没有任何办法。

仔细看看保险合同,在我国的大部分的保险都是实行次日零时起保制,车险一般采取的都是次日零时起保制。

如果是新车

,一般来说,即使所有手续都办完了,也不要急于提车,等保险生效之后再提车,否则出现问题比较麻烦。

如果是二手车交易,在办理完毕车辆的贾姐手续之后,一定要一起把保险的手续也办理了,要不然,车险的被保险人和车辆的所有人不是一个人,发生问题也比较麻烦。

我的一个亲戚,在买了一个二手的面包车,所有车的手续都办理完毕了,保险的手续一直没有办理,后来发生车祸,其实也不是什么大事儿,就是一个追尾出租车,车里面坐的一个孕妇。人家有点儿赖的意思,本来正常情况走保险就行,但是由于车辆所有人和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不是一个人,中间倒腾了挺长时间,光跑保险公司就跑了好几趟,还需要约上上一任车主一起办理,比较繁琐。

正常续保一般不会存在这种问题,现在各家保险公司都知道你的信息,一般提前一个月就会有保险公司开始给你打电话,催促你上保险的事情了,一般都选择提前上,中间无缝衔接就行。

对于保险千万不要掉以轻心,有时候小事儿我们自己承担也无所谓,但是遇到比较大的事情,自己真的不一定能够承担的起,所以千万不要让自己的车子脱保了。

个人建议如下:

第一、如果事情不是很大,能够自己处理的,就自己处理了吧,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情况不会主动承担责任的,毕竟从理论上来说你的保单只是成立,而不是生效,因为生效日在合同里面已经明确列明了。

第二、如果数额比较巨大,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做好长期战斗的准备,毕竟在我们现在的环境下,维权的成本还是蛮高的,主要是时间成本。


保险老炮


这种事情,实际上经常遇到。

客户买保险了,然后不长时间出了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人家说,sorry,保单生效在明天某时某分,这个事故不在在保险范围,所以不能理赔。

这也就是保险公司广为群众诟病的“这不赔、那不赔”情形之一。

这种事情要是协商,至少有百分之八十是拒赔的,但是如果牵扯理赔数额较大,双方闹上法庭,则多数情况法院会判保险公司理赔。

为什么呢?

保险合同缴款签字后某某小时生效,是保险公司惯用的所谓业内惯例。但是这样做实际上是保险公司利用格式合同,减少自己理赔责任,加重对方义务,限制对方依法理赔权利的情形,依法属于无效条款,除非签订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确申明并且得到对方签字确认。明明款已经交了,单子已经开了,合同已经签字,却非要玩文字游戏,把合同生效时间延后,从本质上讲,就是保险公司故意规避从合同签字到实际生效这段时间的理赔义务。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要据理力争。延后生效的约定是否明确告知并得到本人同意签字,否则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淮北日月升


请问题主是新车上保吗?如果是新车的话一般会在4S店就买好了,而且不会让你当天就开车的呀。

车险都是第二天零点生效的。

如果你是老车续保,问题来了,老保和新保应该是能够衔接上的。你这份新保单未生效,但是老保是能保障你这部车的,你可以拿老保险去理赔。

如果是因为自己疏忽,老保过期了没有及时续上,那现在你只有一种处理方法:和保险公司协商,但是你态度要强硬,明确提出对方在卖你车险时没有明确说到第二天零点生效,你并不知情,这点很关键,一般可用协商获得通融赔付。

如果对方是电销,有录音为证,对方也明确提了是第二天零点生效,你可能很难获得赔付了。

所以也要注意,购买任何保险,都要注意及时将保障续上,不要过期了,风险是没法知道啥时候发生的。


保险观察


问:中午买的保险,下午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说保单未生效,第二天凌晨才生效,怎么办?

答:你所提出的问题没有描述清楚,涉及到以下方面情形,供参考:

在实务操作中,中国保险行业的惯例是投保后次日凌晨开始生效。

一,涉及到车辆简易损失的交通事故,在损失不大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处理,这样第二年优惠折扣率依旧下浮,这样优惠的保费应该和保险理赔的的资金数额相差不大;

二,涉及到双方责任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较大:这种情况按照国内的惯例,不在保险责任内,是不能赔付的。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只要交易成立就意味着双方责任的开始,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人民法院会做出倾向于被保险人的诉求。

假如出险车辆是新购置车辆,这种情况在提取车辆投保时选择【即时生效】,也就是说在车辆开出4S店时车辆险即生效,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什么是即时生效?

答:即时生效是指在购置新车时,指定保险生效不是在常规的凌晨24:00生效,而是指定车辆驶出购车地点的时间,一般情况下,车辆只要行驶出购车地点便有了保障。

即时生效有利有弊,好处是车辆即可可以有保障,坏处是在第二年续保时会形成数个小时的真空期。

即时生效仅限于新购置车辆,续保车辆不适用于续保车辆。


职业保险经纪人廉为民


这种案例,我写过很多次了。所以,可以参考我说的方式去做。

第一、车险保单有两种生效制:一种是投保后即时生效;一种是次日零时生效。

以下是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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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和保险公司沟通方式,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

①第十三条第2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②第十三条第3款: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合同应该是实时生效制。而本涉案保单并非法律规定的实时生效,为附加了生效时间的保单。而附加条款,通常是必须告知投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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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①第十七条第1款: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②第十七条第2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上述条款,保险公司签发的车险单子属于格式条款,而对于附加的特别约定生效时间的条款,属于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缩小理赔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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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因此,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①(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②(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应该并且必须知道,新车投保是应该选择即时生效,这才是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真实意图。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新车出具保单,附加生效时间为次日零时,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并且该条款也属于免除和排除投保人依法享有即时生效保单的权益,因此保险公司约定了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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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中,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未告知投保人是次日零时生效,而投保人投保后就认为保单已经开始生效,为被保险车辆提供保险保障。如果投保人知晓保险合同未生效,肯定不会在没有保险保障情况下开车的。所以,根据该法条,保险公司认为保单次日零时生效,是错误的,而是应为投保人理解的即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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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对《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

①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投保人在投保车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在投保过程中,以及递送保单时并没有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生效日为次日零时”做出明确说明和讲解。因此属于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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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解决问题。

先和保险公司就上诉法律条款沟通理赔!然后通过想保险监管部门拨打12378,就保险公司违反保险法上述法律条款进行申诉,要求保险公司赔付。


第七、如果产生了医疗费。保险公司可能扣除自费药部分等。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规定了自费部分有免赔率,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觉得我回答得好的,给我点赞,给我评论,给我关注。带你们看看保险公司如何被虐成渣渣!!!


海哥说险


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核保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进一步核保和顺利承保。核保没有顺利通过,此时需要进一步核保,由于前期投保时如实告知中填写了以往病例等原因,保险公司会进一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审核后的时间为保单生效日期。


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核保顺利通过,保险合同开始生效,但是,并不意味着保单条款已经开始生效了,不同的保险责任都有不同的等待期,只有过了等待期后,投保的保险才算真正意义上的生效,即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不同的保险类型,保险的等待期也是不同的,也是千差万别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意外保险的等待期是第二天的零时起开始生效,所以,有时说意外保险买了马上生效的说法是不严谨的;寿险一般只有过了一年才可以全额理赔,一年内身故的,是按照保单约定的比例赔付;住院医疗保险的等待期,不同的保险公司有所差异:平安保险30天,人寿保险90天,太平洋保险90天,新华保险60天等;重大疾病保险的等待期,不同的保险公司也有所差异:平安保险90天,人寿保险180天,太平洋保险180天,新华保险360天等。



不同的等待期代表着不同的保单生效日期,同样是健康体,您享受的享受的待遇不同。投保时当然是保险越早生效对客户越有利,即保险等待期越短对客户越划算!遇到这种等待期内出险真的很无奈,也很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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