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價格提醒告誡書

                   價格提醒告誡書

基本民生商品經營者:

  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價格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熱點問題。近期因為疫情出現斷貨及漲價現象,為進一步規範民生商品市場價格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本市各經營者提醒如下:  

  (一)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價格法律法規,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管控,穩定價格水平。銷售同品種商品,按2020年1月19日(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定價。

  (二)超市經營者必須在銷售商品時出具銷售票據,不得隱匿、銷燬進貨賬簿和銷售票據,不得在銷售緊俏產品時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其他商品。

  (三)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籤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籤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四)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時,不得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

  (六)不得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七)除生產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

  (八)各經營者應當加強價格自律,強化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意識。建立和完善內部價格管理機制和糾錯機制,及時妥善處理價格糾紛。

  (九)行業協會或其他單位不得組織經營者串通漲價,操縱市場價格。要積極引導經營者合法經營,共同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經營者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構成價格違法行為,將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處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提醒告誡函發出後,各基本民生商品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範自身價格行為。對藉機囤積居奇、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歡迎廣大市民積極撥打0775-12315進行投訴舉報。

  此告誡書主要針對疫情期間的經營活動,疫情結束之日起,自動停止上述“銷售同品種商品按2020年1月19日(含當日)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定價”的規定。


                                   玉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日

玉林:價格提醒告誡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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