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看看律界大咖怎麼說?


疫情當前,看看律界大咖怎麼說?


一、勞動合同類

1.疫情期間可否讓員工直接休假,工資不發或少發工資?

答:可以的。根據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的通知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輪崗輪休……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這個輪休假不是病假、不是年休假,也不是被隔離而導致無法上班,在這個“生產經營困難”的前提下,在“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的語境內,可以理解是休假不用發工資的,不過要和員工協商一致才可。

—— 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 蔡飛律師

2.居家辦公算不算復工?

答:鑑於當前疫情防控的嚴峻形勢和任務,結合疫情對經濟發展構成的重大挑戰,

相關部門宜做出否定的解釋,即“復工”不包括部分復工,也不包括居家或網上辦公。換言之,政策中規定的“不復工”,不宜對確屬必要的部分復工比如企業的人事、財務等工作進行一刀切的限制,也不宜對居家或網上辦公作為復工對待。當然進行這樣解釋的同時,應對“部分復工”的範圍以“不引發人員集聚”為標準作出必要的界定,並將“部分復工”以居家或網上辦公方式進行作為原則做出規定。

——江三角律師事務所主任 陸敬波律師

3.疫情防控期間,企業應該怎麼做?

(1)對於從疫情地區回崗上班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員工在家自行隔離14天,同時,應當通知員工積極配合當地政策,做好相關社區登記;

(2)對於不幸感染病毒確診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公司情況給予相應病假,是否進入醫療期,根據病情確定

(3)對於因有潛在感染風險而進入隔離的員工,用人單位依法應當給予正常工資,並根據隔離後的情況採取相應措施,如確診的,按照確診類別的員工處理;如果排除的,按照正常到崗的員工處理。

(4)對於其他非在疫區,但受疫情防控交通措施影響無法及時到崗上班的,建議公司安排在家辦公或年休假等方式靈活解決,不應採取按照曠工認定

(5)對於不幸確診且死亡的,根據各地具體政策看能否申報工傷,如果不屬於工傷的,按照非因工傷亡處理就該類事項。

——北京蘭臺律師事務所

二、商事合同類

1.商業房屋租賃合同可否因疫情援引不可抗力條款?

答:在當前疫情的特殊時期,房屋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謹慎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而更多從公平原則、情勢變更著手,結合租賃期限、商業運營特性、雙方立約和履約過程中的意思表示等因素,提出合理訴求,從而通過協商機制或司法裁判機構,更高效地解決問題。

——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 孫亮律師

2.企業因政府要求延遲復工導致延期交貨,企業如何應對?

答:基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企業無法正常開工以致訂單沒法按時交貨,企業有可能會面臨索賠的情況,無論是中國境內司法機構還是境外其他國家及機構,“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都是極好的法律武器。基於不同的事實、不同的合同和不同的要求,選取適當的法律武器,保存相關的證據,並及時通知訂單相對方是企業面對訂單違約風險,應當做好的準備工作。

——朱斌律師

三、刑事法律責任類

(一)公民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行為的刑事責任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條第2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二)生產銷售醫用、生活物資活動中的刑事責任

1.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期間,生產用於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該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同時,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以上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在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三)傳播謠言行為的刑事責任

編造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關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條之一的規定,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中國人民政法大學法學院 陳璇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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