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物業公司未與業委會簽訂合同,但只要得到了物業公司實質性的服務就要交費,合理嗎?

打老虎666


這些物業公司是怎樣進入居民小區的!沒有業主請,他們是賴著的!憑什麼給!!!


TianEj


問題表述的不太詳細,物業公司為何與業委會沒有簽訂合同呢?


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產生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其基礎文件就是《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沒有這個基礎,雙方在法律上就不存在互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出現問題中的情況可能是:

該小區目前還處於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雖然小區業已召開業主大會並選舉了業委會,但業委會尚未選聘新的物業公司並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而前期物業公司依舊按照與小區開發商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在小區實施服務,在此情況下,只要業主得到了該物業公司實質性的服務,那就需要繼續繳納物業費,這是沒有問題的。


實踐中,在小區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時,選聘物業公司並與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是必備的一項議題,而且是關係到小區由前期物業管理過渡到正常期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只有當業委會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後,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之間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才能終止。


海風116067626


沒有合同,沒有約定,沒有招聘你們物業進來就是不請自來的強盜!必須取消,必須滾蛋!沒有合法性,純粹的非法組織!癩皮狗一個!開發商強加給小區的物業應該隨著賣房子結束而取締。很多物業已經成為殘害業主的害人蟲!一群瘋狗!看看最近的視頻,物業令人髮指,胡作非為,已經倒逼國家出臺法律,堅決取消非法物業!業主沒有聘請的,沒有委託的都是強盜進家門,必須轟出去,滾蛋!


長春山清水秀


相比光維權不交費的業主大多數交費的業主更有資格說話,如果是開發商前期物業,為了品牌價值物業絕對不會想把小區搞臭,如果是聘用物業,那個人不想幹長久的生意?如果有合理的利潤物業不好好幹就會被解僱!物業腦殘?根源出在不交費的業主身上,佔了大家便宜還說為大家好,滾蛋去吧!當了三年業委會主任才知道這些人的可惡!


背兩把砍刀是大俠


物業公司合同到期後,再無全體業主及業主委員會沒有聘用新物業的情況下,可以繼續留用,若是聘用了新物業,並簽定了新的物業合同,由於舊物業不退出,導致新物業無法入駐,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物業付出勞動,業主也可以不交物業費,因這是物業公司的一廂情願。這是有法律法規的。比如,車遇紅燈小流氓見狀上來擦車問司機要錢,給是情面,不給是應該,若小流氓到法院上訴司機擦車不給錢,法院會支持小流氓嗎?


手機用戶63824178598


什麼叫實質性,物業公司本身樂是強盜,該不該收的費用都收了,物業合同本身就是大氣合同,它只制業主,業主不制它,它還要收取每戶5佰元保證金.一個近3千戶的小區算一下3000戶x500二一百伍拾萬,按銀行存款利息算一下是多少錢,這個保證金物業給保證的是什麼?物業公司收取的公共面積收費,比如四大營運商,廣電,移動,電信,聯通,每個.營運商進小區都要先給物業公司交幾萬元,收費後才能進小區,這筆費用是物業公司的嗎?一不公佈收了多少錢,二不公佈帳,反正收的錢就是我的這跟強盜槍人有沒有分別,所以雙手贊同取蹄物業!


心海2711


完全不合法,法律應規定物業公司不管是前期物業,到期了應自覺接受第三方審計部門審查,並做好清場準備工作,主動於業委會交流,如未成立業委會,應於社區對接!方可!不能跟無賴似的賴著不走,所謂的延續服務就是一無賴做為,誰認可找誰去。真正的是所有的物業公司難道不應捫心自問,為什麼全國這麼多的小區強烈要求物業撒場?已到忍無可忍之地步了!


也就一俗子


這從實質講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是否存在?這不清楚,但從法律的方面講,新的物管條例是不允許的。消保法中也不允許的,合同法出也不允許的。這實質上就是強賣商品。假如法院判業主交費,這樣的判決可以拿到網上示眾討論。最高法廢除一條司法解釋:企業與個人發生糾紛,法院要維護企業的利益。但餘溫還在。最近討論的是院有沒有權力這樣做?立法機構和司法機構的界線是明確的。法官的責任是“實現”法律,而不是造法和更改法律。如果賦於法官造法和更改法律,法律就變成一紙空文。所以,如提問是事實的,那麼就是違法的。判決就是錯誤的。沒有合同雙方不存在權力和義務,就不會產生債權和債務的關係。事實上所在地區的住房辦在行政上管理也存在問題,這樣的債權和債務關係發生實質上在法律面前不成立。現在司法改革在進行中,很多問題會得以解決。不能違法行判。


權權2698


我們小區5年多了還是臨時圍牆臨時大門,消防設施設備什麼都沒有,化糞池,沉澱池從來不掏,電梯三四年不檢修維保,沒有專業的水電工。綠化,車位和購房合同完全不相符,拿著業主鑰匙強行簽約。口口聲聲為你服務就必須得給服務費,堅持不交的就以簽字為名找律師打電話,發函崔逼。我什麼都是自理了,可同樣遭受法律威脅和出行不讓車輛進出之禍,直達到收費目的為止,否則不會罷休。用黑白兩道威逼交物業費,手段很湊效,加之有物權法,斷章取義達到其目的。物業公司是業主的大敵,公害。若不剷除,是社會的一大禍患。


6920401629


如果小區業主委員會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公司應該自動撤出,如果賴著不走 屬自願幹活,業主交不交物業費也應該是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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