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复工复产,严查

2月2日,擅自复工的无锡市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某刚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5日。无锡市永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为无锡市首例因违规复工,企业负责人被拘留的企业。


违规复工复产,严查

据悉,该厂从事金属热处理,不少工人来自外地,2月1日被查实后,当地安委会在公司大门上张贴封条要求停工,但是2月2日,永耀公司竟然私拆封条再次违规复工。
根据企业违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2月2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陆某刚行政拘留5日。

违规复工复产,严查

当前该企业车间大门已经被当地安委会贴上了封条,车间内不少设备上的操作工具还没来得及收拾,现场一片狼藉。

当前江阴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企业规范复工复产对有效防控新冠肺炎至关重要。最后,附上《江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众志成城取得“战疫”最终胜利。

关于印发《江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和防护工作须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无锡市、江阴市各级政府关于推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特编制本工作须知。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工要求

1.关于企业复工时间要求

江苏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2.关于企业申请提前复工要求

因特殊原因申请提前复工的企业,原则上仅限于涉及承担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且必须提前复工的企业。具体申请办法,按照市政府《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执行。

3.关于春节期间未停产企业

春节期间未停产的企业,可维持原有人员的正常生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新增员工扩大生产经营。如企业需新增生产经营人员,按照提前复工进行申请。对于已开工企业,企业要重点排查员工中有无离澄出行史,有无返澄不满14天的外地及本地员工。如有上述情况,须报当地防控应急部门作重点防疫指导。

二、企业防控措施

1.企业复工前防控措施

(1)建立防控体系。成立防控领导小组,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企业防控主体责任,编制企业防控方案,明确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企业内部防疫防控信息上报机制,自觉接受企业全员监督。

(2)集中进行排查。企业对返澄来澄务工人员,特别是来自湖北地区的人员,立即建立信息报送机制,内容包括:返澄务工人员身份信息、返澄时间、在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人员信息报送至各镇街园区,各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分类处理。2月5日前务必完成首次报送,新增情况逐日填报。

(3)组织体温检测。对到岗返澄务工人员,及时调查了解其健康状况,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上报工作。发现发热病人,按照一级响应措施有关要求,由120专车转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留验筛查。

(4)设置观察场所。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按要求(具体见附件)由市疫控中心验收通过,以备使用。如无条件设置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落实一级响应措施期间不得接受湖北地区相关人员返澄务工。

(5)集中医学观察。对湖北地区返澄务工人员,以及两周内有湖北地区旅行史、与湖北地区人员接触史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史的返澄务工人员,应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按规范要求强行实施14天集中医学观察。

(6)做好环境消杀。根据全市疫情防控消杀工作要求,及时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做好厂区(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食堂、公共区)和车辆病毒消杀,为企业复工做好准备。

(7)做好员工培训和物资储备。主动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监督好员工,采取企业、居住点两点一线相对可控封闭措施,不参加聚会,非必要不外出,外出须做好防护。做好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足够的储备量,确保上岗人员必须具备相应防护用品。

2.企业复工后防控措施

(1)开展体温检测。每日监测记录员工身体状况,进入厂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工作。一旦发现发热咳嗽,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当地防控应急指挥部。

(2)正确佩戴口罩。要求员工正确佩戴口罩,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参加会议、多人办公、接待访客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3)落实防疫措施。每日对门厅、楼道、会议室、电梯、楼梯、快递投放箱、公共活动场所、卫生间等公共部位和座机电话进行消毒。定期对中央空调系统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车辆使用后及时消毒。

(4)加强食堂管理。采用分餐进食,避免人员密集。餐厅每日消毒,餐桌椅使用后进行消毒。餐具用品须高温消毒。操作间保持清洁干燥,严禁生食和熟食用品混用,避免肉类生食。

(5)做好会议管理。要求员工佩戴口罩,进入会议室前洗手消毒。开会人员间隔1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会议时间过长时,应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场地、家具须进行消毒。

(6)规范来访接待。访客须佩戴口罩,进入厂区应进行体温检测,安保人员要认真询问和登记人员情况,重点了解有无湖北接触史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如无上述情况,方可进入厂区。

(7)科学处置废弃口罩。员工摘口罩前后做好手部清洁,废弃口罩丢入垃圾桶内,每天对垃圾桶进行消毒处理。

3.个人防控措施

(1)上班途中防控。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乘坐私家车要佩戴口罩,及时对私家车进行消毒,多开窗通风。进入厂区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厂区工作。若体温超过37.3℃,请勿进入厂区,并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2)工作期间防控。保持厂区环境清洁,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办公时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坚持在进食前、如厕后严格洗手。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建议适当、适度活动,保证身体状况良好。避免过度、过量运动,造成身体免疫能力下降。

(3)下班回家防控。下班后戴好口罩离开工作场所,尽量不到人员密集场所。回到家中后,要及时打开窗户进行室内通风,并进行洗手,将口罩丢入垃圾桶,及时进行消毒处理。休息日尽量呆在家中,少到公共场所,避免聚会。要做到勤洗澡、勤洗手、勤换衣、管理好个人卫生。

三、人员劳动关系

1.关于医疗期工资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隔离观察期待遇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关于无法及时返岗的待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澄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锡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关于隔离观察期劳动关系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关于疫情影响生产的待遇保障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职工生活费。

6.关于仲裁相关问题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7.关于工时制度保障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各企业必须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实施到位,并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各地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确保社会平稳有序。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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