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價、賣假貨?重罰!口罩30元一隻,合肥一藥房面臨35萬元罰款!

2月3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公佈非法制售口罩等防護用品七大典型案例。安徽商報融媒體記者注意到,廬陽區一家藥店銷售3M口罩售價高達30元每隻,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國家相關法規,擬對當事人作出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一: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捏造漲價信息案

1月26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網絡輿情,反映位於金寨路421號的合肥廣善緣大藥房有限公司銷售的3M口罩售價高達30元每隻。

該局隨即派出執法人員赴當事藥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網絡反映的情況屬實,該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不但不配合調查,還虛構購進成本,提供虛假證據材料。

經查明,當事人虛構所銷售的3M口罩購進成本,屬於《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一)虛構購進成本的”所規定的情形。該局根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相關規定,擬對當事人作出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靳某等涉嫌銷售“三無”口罩案

1月30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在一公寓樓內有人通過

網店和微信朋友圈銷售無生產廠名和產地、無質量合格證及無生產日期的口罩,且現場無法提供營業執照。

經查,當事人靳某等3人於1月26日、1月29日先後兩次從肥東縣安徽某紙業有限公司購進涉案口罩約10萬隻,並通過淘寶店鋪和微信進行銷售,單隻售價1.7元至2元不等。至案發時止,已售出 6萬餘隻,報損約1萬隻。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的相關規定,該局依法對尚未售出的21800只涉案口罩予以扣押,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並通報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案例三: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銷售假冒“飄安”口罩案

1月30日,肥東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位於該縣撮鎮鎮義和家園的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肥東三店正在銷售涉嫌假冒的口罩。

該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赴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店共購進標註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一次性使用口罩”340袋,共計6800只,

除現場查獲的5只外,其餘均已全部售出。經查證,此批口罩非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屬於假冒產品。

1月31日,該局對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在肥東的另外7家分店進行檢查,發現其中2家分店有銷售涉案口罩記錄。目前該局已對上述涉案的3家分店進行立案調查。另查明,涉案口罩由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配送至該公司肥東相關分店。肥東縣市場監管局已將該違法線索依法移送至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住所地長豐縣市場監管局調查處理。

案例四:長豐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銷售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飄安”牌口罩案

該局根據肥東縣市場監管局的移送線索,查獲合肥市玉永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涉嫌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飄安”牌口罩案。

執法人員在其公司倉庫未發現庫存涉案產品。在現場,通過調取該公司入庫、出庫記錄,發現該公司從安徽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購入1500袋生產廠商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飄安”牌口罩。

經查明,2020年1月22日,當事人以16500元的購貨款,從王某處購得“飄安”牌口罩1500袋。王某未向當事人提供相關公司醫療器械經營許可,且未能提供口罩的檢驗報告及相關合格證明文件。另經查明,因當事人相關商品入庫需要供貨商名稱,但是王某無法及時提供,當事人出入庫管理員遂將安徽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作為供貨商錄入系統。

當事人銷售的“飄安”牌口罩貨值金額共計29850元。至案發止,當事人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對當事人銷售無合格證明文件的“飄安”牌口罩的行為,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394袋口罩、處貨值金額十倍罰款,共計2985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五: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經銷偽造產地口罩案

1月28日,該局執法稽查處根據該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處監測的線索,依法對位於合肥市長江東路華順九獅水岸小區內的合肥春晟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執法人員現場發現該公司在網絡平臺銷售的口罩產品外包裝標註信息與實際不符,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之規定。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取證,並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經初步查明,當事人委託異地廠家代加工生產“萌寶”口罩,卻在產品外包裝上標註“產地:安徽合肥”。該局擬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涉嫌經營假冒“飄安”牌口罩案

根據網絡輿情,2020年1月30日,該局食品藥品稽查支隊對安徽鄰幾便利店有限公司及其倉庫進行了現場檢查,在該公司的倉庫內發現存放有標識為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324袋(20只/袋),其中標示生產日期在2020年1月30日之後的有399袋。現場庫存的一次性口罩的貨值金額共計121432.8元。執法人員對倉庫內的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

經調查,該公司於2020年1月23日從合肥市寸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另案處理)購進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30000袋(20只/袋),共計60萬隻,購進價格14.3元/袋;2020年1月23日至1月29日,該公司將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以22.8元/袋的價格分別配送至該公司的210家門店,共計配送29079袋。經河南飄安集團有限公司確認為假冒產品。

2020年1月27日,該公司在收到部分消費者投訴後,啟動了產品召回,併發出了產品下架的通知,現門店的上述產品已全部下架。該局依據有關規定,已將此案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案例七:瑤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偽造廠名廠址消毒液案

2月1日,該局在組織開展轄區批發市場防護用品專項檢查時查獲此案。

執法人員在長江批發市場檢查時,發現一商戶正在銷售的桶裝消毒液外包裝粗糙,且產品標識不規範,質量難以保證。執法人員對該產品進行了重點檢查。現場發現,該產品標註生產商為上海某日用化妝品有限公司。經現場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無該公司登記註冊信息。因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37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之規定,執法人員現場依法扣押了涉案的31桶桶裝消毒液,並擬按照《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提醒市民朋友,口罩價格上漲過高?可撥打市場監管局電話:12315 舉報監督


(來源 安徽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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