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師: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2020年1月31日後工資如何支付?

答:受本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通知延長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3日,南京市政府發文明確在2020年2月9日前不得復工,一些企業便提倡2月3日之後在家辦公,那麼春節延期、延遲復工、在家辦公期間工資應當如何支付?

2020年2月2日,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文件寧人社〔2020〕14號關於印發《關於疫情防控期間支持服務企業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對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需提前結束休假復工的職工,用人單位根據規定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日計算支付不低於本人平時日工資200%的勞動報酬。企業按照市政府通知要求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的,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復工前一天)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即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於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但對企業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休假的規定支付工資。對企業要求職工通過遠程辦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依法支付工資。符合規定不受延遲復工要求限制的企業,在此期間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職工工資。其中,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實行特殊工時制的職工工作時間和工資待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

一、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當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日工資的雙倍支付工資。

二、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地方要求延遲復工期間,無論是否提供了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企業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職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職工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雙倍支付工資報酬。

三、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延遲復工期間,在家辦公的,企業按照正常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作報酬即可,不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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