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如何用法律來降低疫情帶來的損失?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牽動人心,涉及法律問題眾多且相對複雜,讓很多企業家和HR有點措手不及,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如何降低疫情帶來的損失(經營困難,損失,降薪)?

企業必須知道的生產經營變化(停工、復工)有哪些?

如何與員工在疫情期“共贏”(出差、返崗、勞動關係解除與建立)?

疫情期間的休假、工資與加班(休假、工資、加班制度)怎麼算?

今天跟著小步先來了解如下兩個方面的法律問題:

一、企業主如何用法律來降低疫情帶來的損失?

1、受疫情影響,如何合法有效地降低人力成本?

企業可以與員工及時溝通、最終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調整薪酬、輪崗輪休和安排待崗,以合法有效的降低人力成本和運營風險。切忌簡單粗暴、毫無預警的單方降薪。

步道律師建議:

注重與員工的坦誠溝通和交流,如果企業確實有困難的,共同協商尋找解決方案。

如雙方簽署書面協議的操作難以具體落實的,儘量通過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明確企業與員工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面臨疫情,企業能借助什麼政策緩解經營壓力?

1.申請“穩崗補貼”,具體標準為企業及其員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就廈門而言,需具備以下資格:一是依法參加失業保險並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二是上年度企業未裁員或淨裁員率低於廈門市上年末城鎮登記失業率。

2.持續關注企業所在地政府、所在創業園區甚至是所租物業公司的政策優惠和扶持措施並主動申請。

3.爭取房租減免。目前,已有萬達、保利等大型房企及購物中心站出來免收商家房租以共渡時艱,對於廣大的創業企業,創始人也可以關注相關信息,甚至是嘗試主動與辦公場所的出租方或物業方進行溝通,爭取有機會減免一部分房租。

4.關注所在創業園區和所在地政府後續一段時間之內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盡最大可能多方面地為企業爭取更多的生存空間和發展時間。

3、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如何協商房租減免?

1.查閱合同文本:首先翻閱租賃合同是否有類似“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傳染疾病、市政建設、自然災害、戰爭等事)致使無法正常經營的,應減免該期間的租金”的條款。

2.與出租方協商並達成相關書面協議:對於企業來說,由於疫情原因停業已無法達成合同目的,出租方與承租方應進行友好協商,就租金減免數額達成一致。達成一致後,應簽訂《補充協議》作為原《租賃合同》的補充合同,就具體減免數額進行約定,以免日後發生爭議。

3.無法達成一致可通過訴訟解決:一旦出租方拒絕接受協商或協商不一致,在承租方拒不繳納停業期間租金的,出租方可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承租方支付租金及違約金,應及時通過其他途徑主張權利,注意3年訴訟時效期限。需諮詢專業人士給出個性化的解決方案。

4、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裁員?

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可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5、因疫情影響,生產經營、資金週轉困難,暫時無法支付員工工資,可否推遲發工資?

在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經與本單位工會及職工代表協商一致並形成書面協議,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並應當於協議達成後三日內向市、區人社部門備案。

法律依據:

《廈門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勞動關係調整與工資支付政策指引》(十二)

二、企業必須知道的生產經營變化

1、國務院或地方政府規定延長假期或延後復工期間,到底是休息日還是法定節假日?

是休息日。在此期間企業個別員工確需上班的,視為休息日加班,之後應當予以調休或按休息日加班的標準支付200%的工資。

步道律師建議:

1.為保障員工安全,與全社會共同防控疫情,建議企業儘量不安排提前復工;

2.如確有需要提前推進的工作,建議組織所涉及員工在家辦公,遠程協同推進工作、參加會議;未來可通過安排員工再行調休,這種情況下無需支付在此期間的加班費。

2、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如何合理安排生產經營?

1.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積極聯繫:看是否有針對疫情的優惠政策,比如是否享受穩崗補貼。

2.如果有固定的房屋租金支出,和出租方積極取得聯繫:看是否有針對疫情的優惠措施。比如自1月24日-2月25日期間,萬達商管集團對全國各地所有萬達廣場的商戶租金及物業費實行全免政策。

3.與員工積極協商: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3、強制復工,會有什麼後果?

企業若強制復工,產生嚴重後果的,會面臨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罰款等行政處罰。當然,相關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還會產生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

4、若企業在延長假期期間開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為了防控疫情而在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屬於正常上班,沒有加班工資。

5、推遲復工期間上班的,企業是否需要向職工支付加班工資?

沒有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企業根據工時即相關制度支付即可。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

6、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有無加班工資?

沒有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因疫情防控需要加班的,均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即無論是否在法定節假日加班,都沒有加班工資。企業根據工時即相關制度支付即可。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60條

7、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通過縮短勞動者工作時間,少發放工資?

企業在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按照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原則,由於工時縮短的,企業可以相應減少勞動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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