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

證券代碼:002543 證券簡稱:萬和電氣 公告編號:2020-005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萬和電氣”)於近日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訴訟文件,現將有關訴訟情況公告如下:

一、本次訴訟的基本情況

訴訟受理法院: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受理法院地址: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魁奇二路51號

案號:(2019)粵06民初197號

案由:特許經營合同糾紛

受理日期:2020年1月2日

1、訴訟有關當事人

原告:UNICAL AG S.P.A.

地址:意大利,曼託瓦,卡斯特拉歐46033,羅馬大街123號

ITALY,CASTEL D’ARIO(MN)VIA ROMA 123 CAP 46033

法定代表人:VITALI CATIA

被告: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佛山市順德高新區(容桂)建業中路13號

法定代表人:葉遠璋

2、訴訟起因和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2015年8月25日,就被告使用原告“Schuster”商標(以下簡稱“Schuster商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經銷、製造和銷售原告供暖鍋爐及配件(以下簡稱“經銷產品”),簽訂了獨家經銷協議(以下簡稱“經銷協議”)和商標許可協議(以下簡稱“許可協議”,與經銷協議合稱“協議”),以明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中,經銷協議約定被告是原告在中國的獨家經銷商,許可協議約定原告許可被告使用Schuster商標,以便履行其在經銷協議下約定的義務。

原告在《民事起訴書》中稱被告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未能達到最低採購數量及不正當註冊商標的違約行為,並據此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承當相應的違約責任。

3、原告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根據獨家經銷協議第4.2條,向原告支付應付差額9,537,440.88歐元;

(2)請求判令被告註銷其註冊商標“舒時特”(註冊號:16385056),並停止在相關產品及配件上使用該註冊商標;

(3)請求判令被告因違反獨家經銷協議,不當註冊原告商標和使用該等商標而造成的損失560,125.00歐元;

(4)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付原告外聘律師費用,暫計至2019年6月30日的費用為27,855.69歐元(即港幣247,024.22);

(5)判令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述案件涉訴金額合計為10,125,421.57歐元,根據2019年10月31日人民幣兌歐元匯率中間價7.8676:1換算,摺合人民幣為79,662,766.74元。

4、進展情況

公司於近日收到了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送達的《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2019)粵06民初197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應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三、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可能影響

上述案件尚未正式開庭審理,公司已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積極對原告所主張的事實和理由是否存在、所主張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以及原告是否存在違約行為等進行專業的分析和研究,並審慎地作出應對方案及準備相關證據。

上述案件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具有不確定性,最終實際影響需以法院判決為準。公司將密切關注和高度重視上述案件,積極採取各項措施,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的合法權益,並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信息披露網站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披露的信息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四、備查文件

1、《民事起訴書》;

2、《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應訴通知書》((2019)粵06民初197號);

3、《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傳票》((2019)粵06民初197號);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廣東萬和新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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