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深圳市公安局發佈疫情防控重要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處於關鍵時期,廣東省已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重大決策部署,認真執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及公安部、省公安廳有關工作要求,積極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傳播蔓延,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效維護社會秩序,2020年2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發佈《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針對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活動,深圳市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從嚴從重從快打擊處理,構成公安行政管理違法行為的,在法定處罰幅度內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告》全文如下:


深圳市公安局

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

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規定,按照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公安機關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涉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現通告如下:


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從疫情重點地區到深圳的人員,拒絕接受隔離治療或者集中、居家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被告知應當接受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的,仍違反人民政府規定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情況與他人接觸,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企事業單位、物業小區等管理人員拒不落實政府部門相關防控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租屋業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違反政府疫情防控規定,不及時報告疫情重點地區來深人員租住房屋情況、不履行居家醫學觀察報告責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區工作人員依法開展工作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在公共場所經勸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檢測體溫、不配合做好社區登記、拒絕提供或者隱瞞與疫情防控相關行程、拒絕提供密切接觸史、擅自離開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點、擅自離開疫情重點地區返深,以及其他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間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逃避、阻礙、干擾衛健、公安等部門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消除疫情所採取的防疫、檢疫、集中或者居家醫學觀察、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編造、散佈、傳播涉疫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製造恐慌、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消毒藥水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利用疫情實施詐騙的,依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黨員幹部、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從嚴處理,處理結果一律通報紀委監委、組織人事部門。


公安機關提醒廣大市民和有關單位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政府的相關決定和命令及本通告,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開展。希望社會各界同心協力,同舟共濟,不信謠、不傳謠,積極舉報各類涉疫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的社會秩序,堅決打贏防控疫情阻擊戰。


深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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