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人注意!微信群疫情謠言不止,多名群主被約談

揭陽人注意!微信群疫情謠言不止,多名群主被約談

揭陽人注意!微信群疫情謠言不止,多名群主被約談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全國多地區發生,隨著病情的擴散,一些民眾出現恐慌情緒,與恐慌情緒伴隨出現的各類謠言四起。

“鹽水漱口防病毒”“多戴幾層口罩才可以防病毒”......微信群、QQ群裡一些群員以為的“善意提醒”實際上都是在變相散佈謠言。移動網絡的便利導致各式各樣的謠言在各種互聯網群組裡發酵擴散,一不小心便可“三人成虎”。

群員隨意散佈未經核實的謠言,要擔責。同時,群主也應積極履行責任,不讓微信群成為不實信息的“發酵池”。

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間 群主應履行管理責任

揭阳人注意!微信群疫情谣言不止,多名群主被约谈

2017年9月7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2017年10月8日正式施行。

《規定》所稱互聯網群組,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互聯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平臺建立的,用於群體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貼吧群、陌陌群、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

《規定》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互聯網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強調,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治理需要政府部門、互聯網企業、社會公眾等多方參與,健全完善輿論監督、社會評議、投訴舉報等手段,不斷推進行業自律規範,共同構建良好網絡生態。

也就是說,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間,需要適度監管,群主也不是“閒差”,也應積極履行群組管理責任,自覺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縱容疫情謠言 多名群主被約談

因微信群裡出現有關疫情的不實信息,已有多名群主被約談、批評。

1月26日,河北省邢臺市威縣網信辦和威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在網上巡查時發現,某單位微信群中有人散佈疫情謠言。經查,違法嫌疑人王某於當日晚19時11分,用其妻子的手機將內容為“王目村已經有一個確認而且死亡的,一定要重視,我們村已經封路了”的不實信息發送到其妻子單位的微信群中,造成惡劣影響。王某因涉嫌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被縣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1月30日上午,威縣網信辦依法依規約談了在某微信群群成員散佈疫情謠言而未履行群組管理責任的群主王某某,縣網信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了普法教育,並提出嚴肅批評。

1月26日,貴州省遵義道真籍居民韓某某在微信群“樂享道真福利群3”內散佈疫情謠言,後被群成員韓某轉發到其他微信群內,擾亂了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

民警對韓某某進行了教育訓誡並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並對韓某和“樂享道真福利群3”群主姚某進行了訓誡。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

這些情況下,群主可免責

值得注意的是,群組規定是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佈的規範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階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等之後,重點規範的是群組信息內容服務和群組信息傳播秩序,規範的是群組服務提供者和群主(建立者、管理者)的責任義務,對其處罰只能限於停止相關群組服務的程度。不可能像違反了法律,比如違反了刑法的群主適用剝奪人身自由或財產的處罰。

《規定》出臺後,不少人認為群主要管好、打理好自己的群,否則便可能因為群裡其他成員不負責任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這樣理解沒錯,但如果理解成在任何情況下群主都需為群裡其他成員的違法信息傳播行為負責是沒有根據的。

其實在一些情況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責的。群主的責任主要是注意義務,即用群規或即時將亂髮信息的成員踢出群聊,或發現有情況後及時向平臺舉報等都可免責。《規定》不會不區分群主是否盡到注意或舉報義務,就讓群主負責。它只是強調了一個基本事實,即誰建群誰就應當管理好這個群,誰就應當保持警惕,以避免違法情況出現。簡言之,群主作為群的管理員,應該維護好群裡的秩序,不要讓非法信息、違法行為群裡氾濫,出現了問題要及時管理、報告。

《規定》明確,群主有義務管好因滿足自己的需要或解決自己某些方面的問題而組建的群組。群組一旦出現違法情況,群主需要區分不同情況,履行不同的注意義務,並且在履行義務不當或應當履行義務而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承擔《規定》載明的責任。

揭阳人注意!微信群疫情谣言不止,多名群主被约谈

互聯網非法外之地,散佈謠言或承擔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如果散佈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信息是“雷區”,千萬別踩!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臺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佈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特殊時期,不信謠不傳謠顯得尤為可貴。群員和群主如果沒有足夠的分辨能力下,至少能做到一點,就是看看收到消息的來源。按來源的可信程度而言,分為三類,一類是官方機構的微信公眾號和官方網站,如世界衛生組織,中國政府,權威的新聞機構等,這些機構的消息發佈都經過了反覆審核。第二類是各大知名公司、社團等。第三類是各種微信群中流傳的不註明來源的消息,某某專家的意見,各類無出處的圖片,視頻,音頻等,現在網上各種圖片甚至視頻、音頻都存在造假的可能,並不可靠。

如果我們自己都不確定消息來源的話,就請把消息留在自己的手機裡,轉發之前務必三思,對不明來源的消息請不要隨便擴散,別讓好心辦了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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