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老板应当了解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

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员工的工资怎么发?如何进行用工安排?疫情对劳动合同期限有什么影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李静律师结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陆续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梳理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企业老板们有所帮助。

1、对于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京复工的劳动者,如何合理安排?

(1)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并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2)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安排劳动者调休,即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先行休息,待返京复工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未及时返京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4)安排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5)对于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2、用人单位在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应如何合理安排?

(1)本市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安排劳动者正常到单位上班。

(2)其他用人单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灵活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正常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

3、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在此期间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4、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2020年1月31日和2月1日既不属于法定节假日,也不属于休息日,应属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特殊假期,该特殊假期内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对于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基数200%的加班工资。

(2)2020年2月2日本身属于休息日,劳动者在该日休息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对于该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报酬。

5、对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人员居家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待遇;

(2)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劳动者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劳动者年假不足14日的,剩余期间可以按照福利等方式对待;

(3)安排劳动者调休的,即居家观察期间先行休息,待居家观察期满后采取一周工作六天的方式补出勤的,居家观察期间正常支付工资待遇。

6、劳动者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的,工资待遇及相关手续如何处理?

(1)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出勤发放。

(2)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配偶的在职证明等相应证明材料。在家看护未成年年子女的劳动者还可以采用电话、网络等灵活办公方式提供劳动。

7、用人单位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1)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企业老板应当了解的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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