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聽勸阻闖自動升降杆被砸傷要求賠償,物業只給200元慰問金合理嗎?

蓮花時尚街拍


這件事我覺得不合理,因為這名男子闖升降杆的時候,旁邊的工作人員就大聲喝止,告訴他這樣做有危險,但是因為男子為了自己一時方便,打算尾隨一輛汽車後面闖過去,就沒有注意到升降杆的降速很快,自己騎的也很快,結果被升降砸傷了。

於是男子向物業進行索賠,而物業也只願意給他200元慰問金,我支持物業的做法,對於這種現象而導致的受傷,物業不應該承擔責任。

也許這名男子以前經常這樣,只不過這次發生了意外,別說這名男子了,有時候我也想做這樣的嘗試,因為這樣可以直接騎出門外,而不用下車,既方便又快捷,但卻不安全。

剛看了視頻,這名男子與車的距離還有很大一段距離,即使想尾隨車後,那也必須是緊跟其後,視頻中顯示,男子是為了尾隨汽車而離汽車還有一段距離臨時加速,結果闖杆失敗,被砸到頭部。

我小時候過火車道的時候就有這種升降杆,當然那時候是人工操作的,火車快來的時候,大家都在升降杆外面等待,可以說寧等三分不爭一秒,因為誰也不敢保證闖過升降杆不會被火車撞到。

停車場為什麼要有升降杆?一是為了便於管理,比如禁止外面的車輛駛入,第二也是為了將汽車與電動車等小型交通工具分開,以免引起交通意外與交通堵塞,發生這樣的事完全由電動車男子負責,因為他應該能預想到這樣做會發生不好的後果,物業賠償給他200元慰問金已經仁至義盡了。

看了這件事以後,也希望那些騎電動車的人不要有僥倖心理,安全第一。


鄉村小二哥


給200元已經不少了,評論前看看發生了什麼事情:

瀋陽周先生退休後經常騎車去公園遊玩。他發現從停車場穿行比平時騎車要節省不少時間,於是他決定跟著一輛小轎車通過自動升降杆,可轎車過去後升降杆迅速落下,由於騎電動車車速較快,他當場摔的鼻青臉腫,眉部也摔破了。

周先生住院後家屬找到物業索賠,但物業稱工作人員當時已經大聲制止,可週先生偏要闖杆。家屬無奈報警,由於物業只認賠200元,警方調解未成功,後經記者“調解”,物業認賠600元了事。

闖杆被砸事件今年已經不止一次出現了,俗話說,人有人道,車有車道,一個騎電動車的非要闖入汽車道,不出事也難怪了。

周先生退休閒來無事,騎電動車多走一段路也沒什麼,去公園也是一樣鍛鍊,冒風險闖杆十分不明智。60多歲的人不應該沒有一點安全意識,升降杆提示不準非機動車進入,工作人員也大聲阻攔,真想不通他為什麼“勇往直前”。

家屬又是報警又是找記者要求索賠,只談傷情不談事故原因,擺出一副誰受傷誰有理架勢,毫無反思之意。

我想說就是拿到了賠償,得到了甜頭,如果不張教訓下次傷的更重,恐怕追悔莫及。

這件事中物業一點責任都沒有,升降杆上貼了警示,現場也有人值守並且提示遠離。可以說它們能做到的都做了,總不能因此將自動升降杆再改成人工抬杆。

物業先前同意給200元補償應該是出於人道主義,擔心家屬糾纏。可後來給了600元,應該是對記者“調解”的忌憚,畢竟任何人都禁不住媒體“曝光”。

雖然物業花錢免了災,避免了更大的矛盾糾紛,但還是不提倡這種息事寧人方式。今天賠了錢,恐怕日後還會有類似事情發生,甚至不排除有人效仿牟利。

如果物業下次還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走司法程序,相信法律會給出一個公正判決。


民間那些事兒


不合理,太不合理了!怎麼能賠200呢?一分錢都不應該賠,而且物業還得讓他賠杆子呢!


老誰家小誰1


剛看了湖南長沙一老人尾隨汽車過閘,被砸到,家屬稱物業無保安值守,不喊一聲,向物業索賠,相關部門介入後,最終物業作出賠償,這保安不讓進,還進入,被砸了,是要索賠的話,我心裡是很難受的,這個世界怎麼了?這些規章制度,公序良俗還需要遵守嗎?希望風氣轉變,職能部門和媒體工作者們也要好好努力,不助長此風氣!

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喜勿噴!


洛陽匯眾


男子不聽勸阻闖自動升降杆被砸傷要求賠償,物業只給200元慰問金。

合理嗎?

自然不合理!

從問題所描述的情況來看,男子被自動升降杆砸傷完全是因為其自己行為所導致,而作為物業公司已經進行勸阻並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對於最後造成傷害後果,完全屬於男子的故意行為導致。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所以,對於男子受傷的後果,物業公司並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實踐中總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能即便沒有任何過錯,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物業公司為了解決矛盾,最後選擇慰問金的方式,予以男子相應的補償。但這種為了解決事情而妥協的方式卻未必是合理的方式,但畢竟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方式。

恰恰相反,男子因為故意闖自動升降杆可能導致自動升降杆存在毀壞情形,男子作為侵權責任人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相應的維修費用。


葉律師


從前有一小孩,任性霸道,誰都欺負,本村有一書生每次被欺後總是笑著對他說,好,真好,謝謝!

終於有一天外地一頭陀路過,他故技重演,結果被頭陀一腳送了性命。這個故事是說,作惡禍水終有報,不任遲來不任早。此人雖得幾百元錢,也許體內一瘤已生成……

勸君莫做虧心事,半夜何懼鬼敲門!三分錢財七分命,命中若無莫強求![靈光一閃][祈禱][祈禱][祈禱][祈禱][玫瑰]


老馬識途23555415069


想問清,是覺得物業公司賠錢合理嗎?還是隻賠了200塊錢合理嗎?

個人看法:物業就不該賠錢!男子不聽勸阻,強闖傷了自己,責任完全是他的!這事跟碰瓷的有何不同???物業公司賠錢了,是助長了這種歪風邪氣!我要是物業公司的,我不僅不賠錢,我還得讓這個人賠我的損失!!!賠升降杆的檢查費用,賠名譽損失費


大佬汪177


一分錢都不能賠!不能開這個口子!原則問題不能讓步、妥協。現在訛天訛地訛空氣的現象這麼多,想過原因嗎?一味地妥協、想花小錢息事寧人的態度、還有什麼無原則的“同情弱者”,造成了一部分人的僥倖無賴心理,訛別人的錢為自己的錯誤或損失買單!社會風氣的形成和轉變,大家都有責任!


安逸30710436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顯然不合理!憑什麼物業要給男子200元的慰問金?他是見義勇為了還是做了什麼值得鼓勵的好人好事?顯然都不是,這是一個反面的導向,是逆示範,是嚴重錯誤的!通常情況下,自動杆的使用管理是由小區物業在負責,若物業對自動杆的管理使用不當或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因此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的,物業確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在該題目的問題中,物業工作人員對男子進行勸阻,已經盡到職責,對男子的受傷,物業沒有過錯。而該男子卻是明知有危險卻不聽勸阻,故意或者說放任自己處於危險之中,並因此受傷,其受到傷害的這個後果完全是因其不聽勸阻硬闖的行為導致的,因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第27條、第37條、第85條等的相關規定,男子受到傷害後果的責任只能由自己承擔,而物業不應承擔責任。遺憾的是,該題目中的男子卻在物業處“賴"到了200元的所謂“慰問金",真是讓人無語!

答者認為,不要一有損害便想著找個替罪羊,不是所有損害都該有人來給你託底,有些事還得多反省反省自己!對那些自身行為不檢點,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甚至違法犯罪導致自身利益受損卻想著找他人當"冤大頭"的人堅決不能慣著,這種人才是真正的拖累社會誠信和道德水平進步的"渣子",是社會信用的蛀蟲,應當人人喊打!

以上簡要回答,歡迎條友點評!法潤金沙嚴肅、理性分析解答法律問題,歡迎關注交流!


法潤金沙


這類事情,是物業安全管理方面的常見糾紛之一。而通過實際的案例來看,物業公司在遇到此類事件時,很難完全免責。


現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是:“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物業公司來說,怎麼才算是完全“ 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

本問題中,在小區出入口自動升降杆處:

1、要對危險行為設置有警示提示,例如:一車一杆,嚴禁闖行。行人嚴禁通行等等

2、發現危險行為後要立即進行提醒糾正;

3、對防止危險發生採取安全措施等等。


前2點,問題不大,多數物業基本都能做到。但是當行人不聽勸阻非要硬闖,要求當值的物業保安在一瞬間採取措施避免危險的發生,這無疑是苛求了,也會造成物業公司必然會因此承擔一定的責任。


從本問題看,男子不聽勸阻擅闖致使自身受害,要承擔本事件的主要責任。

物業給200元撫慰金是否合理,還要看具體是什麼情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