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時公司已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時再要公司補交,這樣合適嗎?

職場行者


一個人參加工作,買保險是自願的,自己放棄了保險,就等於放棄了養老保險金,企業給你交的13%就沒有了,不知道你當初是怎麼想的,我們單位原來也有人不參加保險,退休了以後沒有養老金,只有老年人養老補貼,確實誰也怪不了,你要是能當老闆也就無所謂了[呲牙]


黃土高原81008144


【杏豆】為你解答,員工入職時單位說明不交社保並且讓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的聲明,離職時再要求公司補繳,這個事情從一開始就是公司給自己挖了“坑”,如果員工同意這種做法那麼則是對單位這種行為火上澆油,如果員工不同意,那麼則對自己就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所以這個時候員工其實是用了緩兵之計,先讓自己成功就業,然後等到東窗事發時再與企業新賬、舊賬一起算。

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類似的境遇,但從來沒想過要求公司補交,那麼這種情況下是如何實現逆轉,我們接著往下分析,主要是基於兩點:

一、協議的無效性

表面上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一紙協議,雙方達成一致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雖然訂立協議的雙方都接受協議的任何條款,單位主張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員工接受單位的這種行為。在大家看似合情合理協議背後實際上潛藏著巨大的用工風險。

這就必須回到協議的有效性,一份兒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僅要看他內容的合理性。同時也應注重它的合法性,顯然讓員工放棄繳納社保的這種協議,不論是從勞動法的角度,還是從社保法的角度都屬於超出法律範圍之外的無效協議。

所以在簽署的時候員工完全可以簽署,因為即便籤署了這這個協議都屬於無效協議,在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員工仍然可以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爭取自己的利益;因此說這種協議是根本無效的,屬於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自欺欺人的一種表現。

二、單位未及時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法律依據及處理辦法

這一點我們就要完全回到社保法的內容中去,可以說社保法對於企業非常的寬容,我們就拿第58條來說,第58條的原文應該是企業應該自員工入職30天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之所以說寬容,是因為這裡用到了應該二字,而沒有說必須,並且對於單位未及時履行第58條的內容做法是有社會保險相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為員工補交社保,逾期未改正的處應繳保險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並且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題主的這種情況,屬於有理有據,合法合規的請求,完全可以在離職時提出這樣的訴求,因為在當下社保越來越嚴格的情況下,單位的這種違法行為會越來越被重視,所以,在勞動者提出這樣的訴求的時候,相關部門一定會依法處理,保障員工的根本利益。


感謝閱讀,我是杏豆,企業培訓師,勞動糾紛諮詢師,社保專家,專注職場乾貨分享,感謝閱讀、點贊與評論,歡迎關注向我提問!@筆記簿杏豆


筆記簿杏豆


〔職說社保〕觀點: 作為員工,入職簽了放棄交社保聲明,離職卻把公司舉報,要求補繳社保,從道德層面不合適,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卻合法。

對於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還簽署所謂的放棄社保聲明,明擺著就是自己給自己挖“坑”,既不合法又不合理,強烈不建議用人單位不要再繼續這樣做!

員工簽了放棄社保協議,離職時要求補繳社保還用補嗎?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這樣描述: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只要員工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公司就有為員工在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由於雙方約定的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因為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所以員工舉報時,社保局一般都視作無效。

員工在離職2年之內(勞動仲裁的有效期內),只要攜帶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表、工作證等),去公司所在地社保局舉報,當地社保局就可以受理,並要求公司及時足額補繳員工正常工作期間應繳未繳的社保年限。

公司不為員工交社保的行為划算嗎?

很多公司為了節約人工社保成本鋌而走險,跟員工簽署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自我感覺有了聲明,員工就不可能再舉報公司補繳,其實棄保聲明只是公司“掩耳盜鈴”的措施,只能雙方道德制約,而不能作為合法的法律依據哦。

約定不交納社保,不僅需要給員工補貼部分社保費作為工資,離職時員工一旦舉報,公司仍然需要為員工及時補繳社保,放棄繳納社保聲明並不是公司不交社保的“免死金牌”,而是公司自己給自己埋下的“定時炸彈”,離職時懂法的員工一定會引爆它!

而且,補繳社保還需要用人單位支付社保費用萬分之五每天的滯納金,拒絕為員工補繳社保,情節嚴重者,不僅可以被強制劃款,而且還會被行政處罰1~3倍欠繳社保費用,是不是賠了夫人又折兵,非常不划算呢?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如何應對?

1.繳納社保對員工的好處有哪些?

作為員工,不要覺得社保需要扣個人部分、少領工資就不當回事,城鎮職工社保的每一個險種都非常重要:

養老保險累計15年,退休後終生領取養老金;

②醫療保險正常繳納就可以實時報銷醫保範圍內的看病花費,退休時累計夠一定的年限還可以享受終生醫療報銷待遇,且女性參保人合法生育兩胎都可以領到生育津貼

③失業保險累計繳納滿一年,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失業就可以領到失業津貼補助

④員工發生工傷,可以最高享受80萬左右的工亡一次性津貼

⑤一二線城市工作的員工累計繳納社保夠一定的年限才可以享受當地城市特權:如北京市規定非戶籍人員需要繳納滿5年連續社保,才可以享受購房和買車搖號資格

,連續繳納滿7年才符合積分落戶的資格孩子上學資格需要3~12個月的連續正常繳納社保。

2.員工如何應對公司未及時繳納社保的情況?

首先,入職一定要注意談薪資待遇和勞動範圍時,一定要諮詢公司會不會正常繳納社保,以防入職後,公司不給繳納,損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公司提出不交納社保的請求,並要求籤訂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時,一定要及時拒絕,並告訴公司其危害,並要求公司儘快給員工繳納社保

最後,如果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最好儘快協商離職,因為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也就不會為員工的未來著想,一個不為員工謀福利的公司,不值得員工為此奮鬥。

寫在最後的總結:

作為員工,不要圖一時之利,而放棄繳納社保,而喪失享受社保福利的機會;更不要一時衝動,拿了公司的社保補貼,而離職時舉報公司,留下壞名聲,從此成為公司不敢要的員工而失業。

作為公司,不要試圖拿員工的社保做代價節約成本,更不要“掩耳盜鈴自欺欺人”和員工簽訂無效的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而是把精力放在發展公司主業務增加營收,更好的造福員工,共同發展。

員工入職和公司談繳納社保,合法享受社保福利,和公司互利共贏,共同達到彼此的事業巔峰,相互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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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社保


這樣做不合理,但是合法。

確實有一些職工在入職時並沒有考慮到社保問題,大多數人只是為了經驗有工作崗位即可,並沒有考慮太多。甚至有的人簽了放棄社保的聲明。但是這些人離職時,要求單位補繳社保,於情於理是不合適的,畢竟你當初寫過放棄社保的聲明。但是,為什麼要說合法呢?

繳納社保究竟是可不可以放棄呢?

但是,國家是什麼態度呢?國家的態度實際上是要求所有企業必須合法經營,所有勞動者也必須遵紀守法。

絕大多數人只以為繳納社保是企業的義務,是職工的權利,這是理解錯誤。

勞動法是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等社會保險,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社會保險費。

所以說,繳納社保既是企業的義務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可能很多勞動者誤認為讓企業給繳納社保是自己的權力,不好意思,國家規定繳納社保也是你的義務。並不是說兩個義務人商量一下,就可以避免這個義務的。

遵守繳納社保法定義務的過程中,企業的責任更大一些

企業在繳納社會保險費過程中佔據了主導責任,因為繳費是有用人單位來繳納。《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用人單位從勞動者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的權力。

注意其他權力是不具備的,比如沒有按時發放工資、剋扣職工工資、對職工進行罰款等等。尤其是罰款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只有行政機關才具有的權力,即使是事業單位和法院都沒有權力罰款。

《社會保險法》要求用人單位自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為職工辦理社會參保登記繳費手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辦理登記手續,那麼用人單位就是違法了。

為了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職工參加社保,《社會保險法》也明確了罰則,一方面是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另一方面是有社會保險徵收機構依法責令改正,拒不履行責令改正的,可處於欠繳金額的1~3倍罰款。

單位不繳社保,如何保護職工權益?

如果用人單位不繳社保,職工發生社保可以報銷的事項時,這樣就會非常吃虧。比如工傷、生育和住院報銷等待遇。國家明確規定,如果因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繳納社保的責任,產生的社保基金應報銷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如果發生工傷,單位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的工傷待遇要有用人單位負責。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都一樣。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要求經濟補償的規定中,也明確按照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與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相伴隨的,往往還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應當自應簽訂勞動合同次月起至一年止,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所以,各項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都在保護職工參加社保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職工繳納社保,不管是否是職工的意思,都是無效的。只要勞動部門查實,甚至不管是否職工維權,都應當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暖心人社


這是一個典型的兩面派做法,是極不光明正大的做派。看來他並不是不想要社保,或者對社保呈漠糊認知,而是清醒裝糊塗,這讓人匪夷所思!

對這種做法不敢苟同,也不會認可。但在職時公司未給他繳納社保,卻是木板上釘釘子,這是明顯違反政策法律規定的。因此,他提出社保的補繳訴求,是會得到法律的認可與支持的!

接受公司的違法要求,並且簽訂放棄聲明,這是完全錯誤的做法。很顯然,這樣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裁定違法無效是可以預期的。因此,通過勞動仲裁追回需要補繳的社保,不存懸念。但是,在贏得官司的同時,卻會丟失無價的操守!

在職場耕耘打拼不易,求職困難多多,但頭腦必須始終保持清醒,堅持該有的原則或底線,甚止高擎紅線思維,這是絕不可以馬虎從事的。

總之,本題目所提問題,如果客觀存在,必須打消顧慮與畏難情緒,爭取自已該有的權益是必須的。如果僅是一種意念或者預案,則應儘早打消策劃,放棄這種出力不討好的愚蠢作為!


劉正民


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那為何企業卻不為員工購買社保呢?原因有以下兩種:

(1)員工自己不願意買

我曾任職於一家生產製造型企業,工廠位置在城郊,很多員工來自周邊村鎮。他們大都是失地農民,國家會為失地農民購買了社保,所以很多員工並不願意自己掏錢再買職工社保。

另一種情況是,工廠的員工穩定性較差,他們大都抱著做副業的態度出來打工,現在繳納的保險費用,至於退休時夠不夠資格領取養老金都不知道,很可能這筆錢就打水漂了,所以他們更看重眼前利益。並且他們在老家都有購買居民保險,所以他們也不願意額外花錢參加職工保險。

(2)企業不願意購買

在人工成本日益增長的今天,企業還需要為員工購買社保,很多企業不堪重負。但是發現社保局對企業是否全員參保,監管不力,審查不嚴,所以很多企業都存有僥倖心理。因此很多企業為了讓其看上去合法,讓員工簽字申明放棄購買社保。

那為什麼又會出現員工離職後又要求公司補交呢?

員工離職後又要求公司補交社保的,不會是那些失地農民和臨時工,而是那些員工自己想買,但企業不繳納的情況。

企業相對於員工是處於強勢地位的,當你周邊的企業都普遍默認不買社保時,員工為了生活,依舊會接受這不公平的條款,簽訂了放棄購買社保的申明。但當員工離職後,他也就無所顧忌了,深知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所以再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實屬正常。

就好比,你有一天被人綁架了,綁匪威脅說,不許報警,再給我10萬塊,我就放了你。你為了活命,肯定會答應綁匪的條件。當你重獲自由時,請問你會報警嗎?

我認為這兩者的道理是一樣,所以當你被迫接受了不公平條款時,知道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務必拿出法律武器保護自己。這也是社會走向文明的必經之路,只有人們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時,不公平的事情才會發生得越來越少。


鳳凰萬小點


合法,但是不太厚道。要不入職時你就不要接受好了,可以再找別的工作,或者哪怕直接去舉報公司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你接受了,公司也給你提供了這份飯碗,離職的時候又要求公司給你補,不太厚道。說白了公司計劃花在你這個崗位上的資金,比如說是一個月1萬元,完全可以按合法的方式來,比如給你6000,交4000社保;但是這樣對你來說每個月到手的工資你覺得不夠,於是經過你同意,改成不交社保,每個月給你一萬。這個操作雖然不合法,但畢竟你每個月多拿了4000,你也接受了。你要不接受那也沒什麼說的,肯定是你做得對做得好,你就是原則性正義感那麼強的人。但是你接受了,然後最後又那樣,做人來講有點不地道。


梅明遠


這就真的是不知者不畏!勞動者不知勞動法,難道企業也不吃勞動法嗎?企業這是在給自己挖坑,屬於掩耳盜鈴。員工因為無知和不懂勞動法,一句信誓旦旦的簽了這種放棄聲明!但最終而言,如果勞動者一旦訴諸法律,吃虧和被處罰的只能是企業,勞動對確是接受賠償或者被補交全部社保。

一、公司入職所說的給員工不繳納社保,並且簽署社保不交了,放棄協議,真的是一種非常無知和無畏的行為,完全是在給企業自己挖一個法律的大坑。

其實就企業和勞動者的關係而言,勞動者在一家企業去上班,企業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是最為基本的一項勞動者所享受到的權利,也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義務。

因為,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在企業上班,並且訂立了勞動合同(無論勞動合同簽訂還是沒簽訂,這個勞資關係已經產生)企業都要無條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而且是員工入職30天以內企業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這個社保繳納是強制性的,沒有任何理由和藉口的,也不存在什麼因為簽署了社保放棄協議,就可以規避法律的責任。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如果企業以各種變相的理由和手段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一旦勞動者訴諸法律途徑,其不僅面臨勞動賠償,還有為員工繳納清楚員工在職時的所有社保,甚至還要面臨法律的處罰等行為!

因此,從本質上來說,讓員工簽署不繳納社保放棄協議從屬是一種迂腐和無知的行為!

如果員工沒有這種意識或者不訴諸法律,那麼吃虧的是員工,你讓員工失去了自己的社會保險。但如果員工一旦訴諸法律,完完全全吃虧的就是企業!

二、簽署社保放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益的,更是違法的基礎上再違法。那麼你在臨時時要求企業給你繳納清楚全部社保,實際是在挽救企業,也是在維護你自己的權益。

我在想,既然企業都已經聲明不給你繳納社保,並且試圖通過讓你簽署不繳納社保都放棄生命來規避這樣的企業義務。

就完全表明了,這家企業不會給你繳納社保!

這樣的情況下,你再離職讓企業給你繳納社保,其實就是最終讓不給你繳納社保這件事浮出水面。一旦企業拒絕,你就會訴諸法律,那麼企業就會面臨法律的制裁,你也能拿回屬於你自己的職業權益和職業利益。

一般情況下,那個簽署的聲明是完全無效的,不起任何效果,相反是違反法律的,一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或者警告。另一方面,勞動法部門會責令企業給你繳納清楚你在這階段的所有社保,並且還要給你一部分經濟補償金。如果企業拒絕或者延遲,還會面臨行政處罰,以及一到兩倍的賠償。

因此,這樣的行為,企業真的是在自己玩兒自己,勞動者雖然無知,但是這樣的情況下絕對不吃虧!就看你能不能勇敢的去通過法律的途徑維護你自己的權益。

希望有所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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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公司不給入職的員工購買社保,並且與員工簽署系列放棄申明的行為本身就違反了相關法律,所籤的放棄申明也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而作為員工為了以後的就業提出補交的要求也合情合理,只不過最後產生的代價就要公司去承擔了。

1、公司不給員工買社保可能是未及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有些公司在成立後或者沒有及時變更、沒有及時註銷登記的情況下未向社保中心申請社會保險登記,自然就不能為員工購買社保。這種情況只要有員工維權,公司就要承擔兩種法律責任。一是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是面臨1~3倍的應繳社會保險費的罰款,並且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而公司從一開始就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員工離職時將這個問題放大,最後只能由公司買單。

2、公司與員工簽署的放棄聲明屬於無效的協議

不是每一份協議,或者每一份合同都具有法律效應。所有不在法律條文內約束的協議都是無效的。公司現在與員工簽訂的這個放棄繳納社保的協議與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衝突,只是單位用來糊弄那些不懂法的人一種手段。

3、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面對現在這個情況,作為員工我們首先要選擇和公司友好協商解決問題。不論時賠償還是補交,只要能拿到目的都可以。畢竟自己以後找工作的一些手續還需要前公司開具證明,撕破臉對誰都沒有好處;其次在維權的過程中要做好證據收集,比如工資流水,打卡記錄等等,這些都是能對維權產生積極作用的證明。

總之,員工在離職提出補交的要求屬於合法合理的要求,公司應該及時處理,不要以一副死豬不拍開水燙的態度去應對。最後因雙方沒能友好協商解決要走法律程序時,相關部門也會因為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原因合理保證員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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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說筆記


樓主您好,入職時公司已經說明不買社保,而且簽了放棄聲明,但離職實在要公司補繳,這樣合適嗎?首先入職時說明不買社保,那麼對於我們個人來講很明顯是不合適的,因為作為我們個人享受社保也是我們的權利和義務,作為一個企業單位來講也是要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法的責任和義務,所以說正常的繳納社保是企業和個人共同所承擔的一個義務。

那麼即便你簽訂了這樣的放棄聲明,也等同於是無效的聲明,因為任何逾越於法律規定之上的行為,那麼都是無效的行為,當然離職之前要求公司補交很明顯也是可以的,因為公司具有這樣的義務,如果說公司拒絕補交的話,那麼我們可以申請一個勞動仲裁,有勞動仲裁來處理這個問題,一般都會得到有效的支持。

所以這樣一來的話,那麼對於企業單位來講就是得不償失的,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員工來放棄社保的繳費,正常的給員工自動交費就可以了。因為後續補交有可能還要產生滯納金的費用,那麼這個滯納金的費用也應該一併由企業單位來承擔,所以說它所付出的成本會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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