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手機業務騙局多,部分已經涉及刑事犯罪

被告人王文澤詐騙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吉0202刑初365號

公訴機關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文澤,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戶籍地通化市。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辯護人秦劍,吉林衡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以吉昌檢刑檢刑訴(2016)3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文澤犯詐騙罪,於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穎、代理檢察員徐佳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文澤及其辯護人秦劍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文澤於2015年4月至11月間,在位於吉林市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吉林省農業科技學院及位於吉林市豐滿區的北華大學等地,虛構吉林市訊利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需要週轉資金及刷業務量等事由,要求劉某某等人以其個人信息網上辦理分期付款購買手機、現金借貸分期還款等業務,並許諾給予好處費方法,從而取得劉某某等人的信任,騙得劉某某等人錢款合計人民幣29萬餘元,被其揮霍。

公訴機關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當庭宣讀了訊問了被告人並宣讀了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並認為被告人王文澤之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

被告人王文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分期手機業務騙局多,部分已經涉及刑事犯罪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卷宗中所提到的幾個貸款平臺是否有資格向學生提供分期付款業務,從事相應業務應該有相應部門的批准,雖然是否有資質不影響被告人王文澤行為的定性問題,但是在量刑上應該有一定作用;涉及到手機及平板電腦的問題,沒有追繳回來不在於被告人王文澤不積極退贓。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文澤於2015年4月至11月間,在位於吉林市吉林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吉林省農業科技學院及位於吉林市豐滿區的北華大學等地,虛構吉林市訊利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需要週轉資金及刷業務量等事由,要求劉某某等人以其個人信息網上辦理分期付款購買手機、現金借貸分期還款等業務,並許諾給予好處費方法,從而取得劉某某等人的信任,騙得劉某某等人錢款合計人民幣29萬餘元,被其揮霍。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中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破案及抓捕經過,證實案件偵破情況。

2、情況說明,證實五八消費貸等分期平臺無法調取分期數據。

3、申請表、分期購物服務合同、還款記錄,證實愛學貸平臺:李某甲,蘋果6PLUS,訂單金額6788元,每期金額743.29元,總服務費644.9元,分期10,已還2期,逾期數4,逾期費1030.59元。李某乙,蘋果6plus16G,訂單金額5888元,每期金額546.61元,總服務費671.28元,分期數12,已還5期,逾期數4,逾期費792.32元。王某甲,蘋果6plus16G,訂單金額5888元,每期金額546.61元,總服務費671.28元,分期數12,已還9期。優分期平臺:王某甲,蘋果6plus金色16G,單價5988元,分期數12,已還12期,月供499元。邵某某,蘋果6plus銀色16G,單價5988元,分期數9,已還1期,月供665.33元,滯納金6520.23元,總欠款11842.9元。李某乙,蘋果6plus金色16G,單價5988元,分期數9,已還5期,月供665.33元,滯納金1916.16元,總欠款4577.51元。劉某某,蘋果6plus金色16G,單價5988元,分期數6,已還0期,月供998元,滯納金6616.74元,總欠款12604.74元。李某甲,蘋果6plus金色16G,單價5988元,分期數6,已還3期,月供998,滯納金1696.6元,總欠款4690.6元。巫澤彬,蘋果6plus金色16G,單價5988元,分期數18,已還7期,月供372.58.總欠款4097.72元;分期樂平臺:劉某某,蘋果6,分期12期,已還3期,尚欠本金3749元,尚欠服務費499元。梁某甲,賬單分期,696,已還完。梁某甲,蘋果6,分期18期,已還8期,尚欠本金3048元,尚欠服務費432元。梁某甲,分期賬單,348元,分期6,已還4期,尚欠本金116元,尚欠服務費18元。梁某甲,分期賬單,598元,分期15,已還4期,尚欠本金438元,尚欠服務費134元。梁某甲,分期賬單717元,分期15,已還3期,尚欠本金573元,尚欠服務費183元。梁某甲,分期賬單530元,分期15、已還2期,尚欠本金458元,尚欠服務費153元。梁某甲,分期賬單577元,分期15期、已還1期。範某某,賬單分期,696,已還完。範某某,蘋果6,分期18期,已還8期,尚欠本金3048元,尚欠服務費432元。範某某,分期賬單,348,分期6,已還4期。範某某,分期賬單,598元,分期15,已還4期。範某某,分期賬單717元,分期15期,已還3期,尚欠本金573元,尚欠服務費183元。範某某,分期賬單,530元,分期15、已還2期,尚欠本金458元,尚欠服務費153元。範某某,分期賬單,577元,分期15期、已還1期,尚欠本金538元,尚欠服務費176元。李某丙,蘋果6,分期12,已還3,尚欠本金4114元,尚欠服務費386元。艾某某,賬單分期,1000元,分期15,已還4期,尚欠本金732元,尚欠服務費214元。艾某某,蘋果6,分期12,已還12。邵某某,蘋果6,分期6,已還5期,尚欠本金928元,尚欠服務費51元;諾諾磅客平臺:孫某甲:提現8000元,未還8000元。劉某某:提現8500元,已還1031.2元。李某丁:提現8000元,已還1031.2元。李某甲:提現8000元,已還1031.32元。王某甲:提現8000元,已還3609.62元;趣分期平臺:艾某某,已還完。陳某某,每期332.6元,未還10期。範某某,每期332.6元,未還9期。李某丙,每期332.6元,未還10期。李某丙,每期486.06元,已還完。李某丁,每期486.06元,未還7期。李某乙,每期486.06元,未還4期。李某戊,每期332.6元,未還10期。梁某甲,每期332.6元,未還10期。劉某某,每期486.06元,未還6期。馬某某,每期343.6元,未還9期。馬某某,每期690.91元,已還完。馬某某,每期1111元,已還完。馬某某,每期303.86元,未還6期。馬某某,每期168.47元,未還9期。馬某某,每期197.48元,未還4期。馬某某,每期125.67元,未還6期。馬某某,每期107.72元,未還5期。牛慶宇,每期486.06元,未還4期。曲某某,每期486.06元,未還1期。孫某甲,每期288.29元,未還10期.王某甲,每期486.06元,未還1期。王某乙,每期486.06元,未還9期。巫澤彬,每期332.6元,未還9期。武某某,每期332.6元,未還9期。楊某甲,每期332.6元,未還10期。楊某甲,每期354.87元,未還2期。餘某某,每期332.6元,未還9期。鄒運,每期332.6元,未還10期;人人分期:王某甲:未還983.16元+49.32元。李某乙:未還2528.13元+84.6元。劉某某:未還6750元+101.04元。李某丁:未還6750元+101.04元。孫某甲:未還5288元+1713.36元;鼎力分期平臺:劉某某:每期819.6元,未還7期。李某丁:每期821.21元,未還7期。李某乙:每期731元,未還2期。楊某甲:每期374元,未還10期。孫某甲:每期408.38元,未還17期。邵某某:每期801.146元,未還4期。王某甲:每期541.24元,未還2期。

4、證人楊某乙證言,證實我知道王文澤用同學的身份證做分期購手機的事,我沒有參與,手機都賣給一個姓湯的,錢被王文澤開公司用了,我自己做了一期是蘋果6手機我自己用了,錢也是我自己還的,王文澤做的其他的我沒有參與。

5、證人趙某某證言,證實王文澤個人名義給我打的欠條是21萬(包含利息),實際給了他15萬左右。王文澤2015年8月31日他向我借了22000元左右,打了30000元欠條;2015年9月5日他向我借了21000元,打了26600元欠條;截至2015年9月20日他陸續向我借了錢,具體拿了多少記不清了,欠條現在都在我一個朋友那,他是律師,過些天能給我,但我記得當時他打了一個21萬的欠條,包含之前打欠條的錢及我老公給他拿的3萬多。第一次借錢時,王文澤稱幫朋友借的,他朋友在長春開公司;第二次借錢時,王文澤稱他自己在南方倒賣手機,資金遇到困難了;之後有一次他還稱別人用他的身份證做網貸,他後來才知道,需要用錢還網貸錢;還有他跟我老公說投資手機方面的項目,挺賺錢的,需要資金週轉;再就是說他父親過生日和身體有病等原因,分別借過錢。王文澤跟我借錢大部分是在吉林市船營區解放中路老船長飯店附近,及船營法院附近利雅得酒店,再就是當時我在網上銀行轉賬給他。王文澤的同學馬某某、李某丙、艾某某、劉某某、孫某甲在我這借過錢。馬某某是2015年8月29日的時候,王文澤聯繫我稱,他有個同學叫馬某某,之前在他的小額貸款公司借過錢,信譽特別好,馬某某給他打了好幾次電話要兌一個水果攤位,趕上新生入學,生意特別好,看看能不能在我這借點錢,於是我老公與王文澤及馬某某在船營區老船長飯店附近見面的。借了他2萬元,打了25000元欠條,用期1個月,當時我老公也跟馬某某當面確認借錢用來做什麼,後來到期打電話、發短信都不回,當我說要起訴他的時候,他說他也被王文澤騙了,情況就是這樣。李某丙和艾某某是一起借的錢,在2015年8月27日,王文澤在她倆來之前先聯繫的我,和我見面說有兩個女學生需要用錢做買賣,看看能借不,我當時同意了,隨後王文澤聯繫那兩個女生與我見面,當時王文澤也在場,在我車裡借的錢,當時車停在老船長飯店樓下,我當面還問她倆借這麼多錢能還嗎?她倆說現在新生剛入學,賣化妝品,肯定能還上,以前也總在王文澤的公司借錢,於是我就相信了,借李某丙15000元左右,打欠條20000元,用期1個月;借艾某某1100元左右,打欠條15000元,到期未還款,我催款時,她倆說錢給王文澤,王文澤不是還上了嗎,我說沒有,她們又聯繫王文澤,讓王文澤聯繫我,我見到王文澤還問他是不是他把錢用了,如果用的話我這邊就不算利息,還本金就行,王文澤說肯定是她們錢打不開點,等回去再跟她們研究,日期往後推推。劉某某是在2015年9月1日的時候,向我借過錢,當時王文澤聯繫我,稱劉某某是他老鄉,說小姑娘非常不容易,大學期間做買賣,不敢跟家裡說,而且王文澤還囑咐我別問太多了,跟她說話客氣點,之後我與劉某某在我朋友的財經學校見的面,王文澤也在場,我當時問劉某某要做什麼,劉某某說做網購需要錢,於是我就借她15000元左右,具體記不清了,打了20000元的欠條,用期一個月,到期之後我打電話催款,她說這個錢讓王文澤拿走了,別找我,找我也沒有用。孫某甲當時是9月初,本人我沒看到,應該是王文澤以孫某甲名義借的錢,當時王文澤說孫某甲要借錢,給女朋友過生日買東西需要錢,因為有課不方便過來,於是我給王文澤3500元,過後王文澤給一個欠條,欠條打的是5000元,用期1個月,後來催款時我聯繫孫某甲,孫某甲說這錢不是他借的,根本不知道這個事,跟他沒關係,之後我知道這事是王文澤把我騙了。王某甲也借過,但是還上了,他當時在我這借了3萬,事後我也才知道是王文澤把錢拿走了,但是王某甲的家長比較講道理,把我的錢還給我了。我不是開貸款公司的,這錢是我和我老公賣長春一個房子的錢,我讀研究生,沒上班,於是我就把賣房子的錢借出去,掙點利息。

6、證人張某甲證言,證實我給通過王文澤介紹來的李某丁、李某甲、劉某某辦理過網上分期業務,王文澤沒有給我好處費。

7、被害人李某丁陳述,證實2015年4月初在吉林市北華大學電教樓109室;2015年7月中旬在長春市金寶科技廣場二樓的一家櫃檯;2015年8月中旬在長春市金寶科技廣場二樓的一家櫃檯和第二次是一個地方,總計被騙三次。截止2015年11月12日被騙53351.13元人民幣。

第一次2015年4月初,劉某某跟我說有一個辦理“趣分期’’業務,酬金是500元,以我個人名義貸款購買手機,每月還款由王文澤還,手機歸他,事後發現王文澤只還了5期,其餘的沒有還。第二次2015年7月中旬王文澤一開始要把其名下迅利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轉讓給劉某某,劉某某未同意,她怕王文澤的公司有資金問題,隨後王文澤說要給劉某某重新註冊公司,註冊資金需要二十萬為由,讓劉某某去辦理分期,可錢還是不夠,劉某某才找到我也去幫著辦理,因為是同學,而且為了她辦公司,以我本人自己的名義辦理網上貸款,還款都由劉某某還,所以我就答應了,辦理了三個分期。第三次2015年8月中旬,王文澤聯繫我和劉某某,稱他有個朋友在長春作高利貸的,缺資金,讓他幫著聯繫人辦理分期,辦下來後給辦理分期的人一半好處費,還款由王文澤朋友還,所以我和劉某某按照王文澤告訴的地方辦理分期貸款,事後沒有得到事先說好的好處費。2015年10月份聯繫不上王文澤了,通過網站查詢他只還了一部分,現在以我個人名義的貸款有53351.13元沒有還。2015年4月初由同學劉某某介紹辦理“趣分期”,王文澤帶著趣分期的校園代理在北華教室以我個人名義辦理分期購買蘋果6,分12期還款,每期還486.06元,還款日期是2015年5月4日到2016年5月4日,當時辦完分期後,王文澤給了我500元好處費,現王文澤已還完五期,其餘沒有還。2015年7月初,王文澤跟劉某某說想把自己公司轉讓給劉某某,在我與同學的勸說下劉某某回絕說怕王文澤公司有帳目理不清,王文澤就說幫劉某某重新註冊個公司,劉某某同意后王文澤說註冊公司需要二十萬驗資,說不用劉某某擔心他會想辦法,後來和劉某某說還差錢湊不上。隨後劉某某去辦了分期和貸款(具體幾個不知道),但還是湊不上劉某某就來找我幫忙去辦理分期和貸款,我看劉某某很想要這個公司當時也沒有別人幫她,就想著幫她一把!並且劉某某承諾辦理的分期貸款都由她償還,並給我1000元作為報酬。7月18號,我有事不能去長春.便讓和我長相相同的妹妹李某甲冒充我去辦理,(17日下午,王文澤到北華大學東校區取走我的身份證和學生證,第二天他去長春給我妹妹的)。地點在長春金寶科技廣場二樓的一家櫃檯,辦理的過程我不是很清楚,只知道辦理的分期有“鼎力分期”,蘋果6plus64g金色價值6688元首付200元是一個叫張哥的人拿的,分9期還每期還款821.21元至今已還完兩期,“嗨錢分期”也是蘋果手機分九期還、每期還款941元,至今還完一期,“諾諾鎊客分期”是張哥帶我妹去人民廣場別的大廈裡辦的(具體地點說不清但是能找到),名義上放款10000元,實際下款8000元,說按時還款才給剩下的2000元,分24期還,每期還515.66元,至今已還完兩期。2015年8月中旬,後來放暑假了,我想找份兼職,劉某某說正好去她公司上班,那段時間沒業務,整天在王文澤租的房子(紫晶城小區)裡待著,八月中旬的一天(8月13日),王文澤跟我和劉某某說他有個朋友是在長春放高利貸的,現在有點缺錢讓我倆以個人名義去辦分期和小額貸款,辦理出來的錢和手機變賣的錢由個人和他朋友那面一人一半作為好處費,還款由王文澤朋友還款,當天我倆去了長春,他告訴我倆地址是在長春金寶科技廣場二樓的一個櫃檯,他說到那都聽一個叫張哥的就行,王文澤本人沒有去。聯繫上張哥後有一個年輕男子用電腦幫我和劉某某註冊信息,是好又貸和久融金融,紿我們拍本人手持身份證和學生證的照片、填了網站的照片申請下款,然後我們就回去等回訪電話。晚上在我妹妹學校(吉林農業大學)寢室住,由於上個月辦的三個分期第一個期的還款日到了,劉某某便管王文澤要錢還上了(鼎力822元、嗨錢941元,諾諾鎊客516元),第二天8月14日我和劉某某又去金寶科技廣場那,張哥讓我去金寶科技樓下的蘋果手機店辦理佰仟分期,iPhone6plus64g金色6688元,辦完我將手機拿到樓上交給張哥,張哥聯繫了個學生當場把手機賣了5000元,之後又給我和劉某某註冊的人人分期,之後的一天還是兩天記不清了、張哥帶著我倆去人人分期的辦公室(人民廣場附近,具體哪裡不記得)辦理一個iPhone6plus6750元,分三個期還款每期還款2283.68元,手機直接郵到張哥給的地址(吉林省長春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北區興華園E區12棟2單元605室/1單元101室)。後面的幾天陸續接到好又貸和久融的回訪電話,好又貸放款2000元,分9期還款每期還款266.67元,還款日期從9月12日開始每隔一月一還,至今還了一期,久融金融放款4000元,分6期還,每月還款705.87元,從9月15日開始還,至今一期沒還。好又貸和久融的錢都下到我的中國建行銀行卡(6210810940005924523)裡,在註冊的時候把銀行卡放張哥那了!後來催王文澤還款他都答應的很好,但一直沒還,也沒有給我們承諾一半資金的好處費,還有我先後借給王文澤5000元也沒了著落。張哥事先與王文澤聯繫好了,金寶科技廣場二樓營業網點只是一個我們會面地點,二者應該沒什麼關係。我與李某甲是親姐妹,雙胞胎。

我被騙53351.13元不包括借王文澤的5000元,5000元是我個人名義借他的。第一次4月初時收了王文澤給的500元好處費;第二次7月中旬辦理的分期,由劉某某在今年9月份時給了我1000元好處費,第三次辦理分期的好處費,王文澤稱給,但是沒給,總計1500元好處費;額外假期我到劉某某那所謂的公司打工,工資是劉某某給我的3000元。2015年10月份劉某某跟我說被騙了,王文澤根本沒有辦理註冊公司的事,之前辦理分期的錢自己用了。張哥不是王文澤所說的做放高利貸的那個人,但是那個叫張哥的跟王文澤應該有關聯,因為我們辦理分期時他領著去的,事後分期辦理下來手機由張哥收著並轉賣,分期辦理下來的錢打在我的銀行卡里,張哥讓我把銀行卡放在他那,所以張哥與王文澤有關聯,之前王文澤讓我和劉某某聽從張哥安排。

2015年4月初,辦理“趣分期“分期購買蘋果手機,分12期還,每期486.06元,王文澤已還5期,還有7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日共4729.42元未還;2015年7月中旬,辦理“諾諾磅客“分期貸款,分24期還,每期515.66元,王文澤已還2期,還有22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日共11361.9元未還;辦理“嗨錢“分期購買蘋果手機,分9期還,每期941元,王文澤已還1期,還有8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日共7658.3元未還;辦理“鼎力“分期購買蘋果手機,分9期還,每期821.21元,王文澤已還2期,還有7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日共5945.56元未還;2015年8月中旬,辦理“樂分期好又貸”分期現金,分9期還,每期266.67元,王文澤已還1期,還有8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日共2365.86元未還;辦理“佰仟“分期購買蘋果手機,分12期還,每期655.46元,王文澤已還1期,還有11期未還,截止20155年11月12日共7925.7元未還;辦理“人人分期“分期購買蘋果手機,分3期還,每期2283.68元,王文澤3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曰共85412元未還;辦理“久融金融’’分期貸款,分6期還,每期705.87元,王文澤6期未還,截止2015年11月12日共4823.19元未還,總計53351.13元未還。以上都簽訂相關合同辦理分期,當時也都有身份認證。以上未還分期欠款我沒有還款。2015年10月份,王文澤聯繫不上了,我與劉某某到通化市,去他家找到了他,他當時給我打的欠條,61000元。包括截止到2015年10月份以上分期未還款51000元及我之前借他的錢,他說多給一些,共計10000元,加起來61000元,打欠條後他又消失了,找不到了,也沒給我錢,所以我就沒有錢去還分期欠款。

8、被害人李某甲陳述,證實2015年7月30日左右,在吉林省長春市金寶科技廣場,具體地點說不清,被王文澤騙了。我是通過我姐李某丁認識的王文澤。我被騙了22280.84元。王文澤讓我姐幫他找入辦理分期業務,我姐找到我了,當時說辦理下來的網絡分期現金及手機由王文澤負責,並且每月還款由王文澤負責,於是我就以我個人名義辦理了分期,事後他也就還了一兩期,其餘均未還清。2015年7月30日左右辦理“諾諾鎊客現金分期”,借款10000元,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22期未還,共計11344.52元;“愛學貸手機分期”分了9期,王文澤還了1期,剩餘8期他沒有還,共計5946.32元;“優分期手機業務’’分6期還款,王文澤還了1期,剩餘5期他沒還,共計4990元,以上分期還有滯納金,每天都在變化,目前無法統計。

2015年9、10月份,我跟我姐發現聯繫不上王文澤了,一開始去通化市找到過他,後來再就找不到了。

9、被害人劉某某陳述,證實我是北華大學北校區學生,2015年3月31日,王文澤說他要在網上分期購買一部蘋果手機,要用我的個人信息,並說不用我還錢他自己還,並說事成之後給我500元錢,在4月份的時候給我了,這部手機一共花了5288元,每月還486.06無,他還了6個月後就不還了,應當還12個月,還差3329.36元。這部手機是我在學校內上網購買的,當時都用的我的身份信息,合同上也是我籤的字,當時還來了一個代理,都是我與這個代理辦的購買手機事宜王文澤只是告訴我怎麼填寫合同。2015年7月份的時候,我接到王文澤打來的電話,跟我說他在吉林有一個公司,因為他母親讓他去長春幫忙做藥品批發,要把這個公司賣給我,我怕公司有外債就沒接,我跟王文澤說了我這個想法後,他說可以幫我重新註冊一個公司,但他說需要20萬註冊資金,我說我沒錢,他說他想辦法,讓我按照他說的辦就行了,並要了我的身份證複印件說註冊公司用。2015年7月14日王文澤讓我到朝陽大廈找一個叫俊哥的人去辦理一項業務,他當時沒說辦理什麼業務,就說按俊哥說的辦就行了,當時王文澤在朝陽大廈外面等我,說讓我一個人去就行了,他給我俊哥的電話186XXXXXXXX,我找到俊哥後,他把我領到一個手機店,用我的學生證上信息填寫的合同,也就是分期購買蘋果平板電腦,當時店主跟我說這個平板電腦是4488元,加上利息每月還552.13元,期限是12個月,當時把平板給我了讓我給王文澤。我以為王文澤是要將平板電腦換錢給我攢20萬元的註冊資金,再說了王文澤不讓我問要找按他說的做就行了。王文澤跟我說這個分期他自己還,不用我管,他剛開始跟我說幫我弄20萬註冊資金的時候就跟我說過這20萬不用我還,他自己還,只是用我的信息。買平板電腦王文澤還過2期,1074.26元,還有5250.34元沒還,商家現在還在找我呢。在買完平板電腦後,他又帶我去海寧皮草城旁邊的一個住宅樓,當時王文澤沒有進樓,他讓我找一個叫湯廣喆的人,讓我跟湯廣喆說是王文澤叫我來的,並讓我跟湯廣喆說是購買蘋果6PLUS金色64G,我找到湯廣喆後,在鼎力分期網上分期付款購買了這個手機,用的我的身份證,學生證,還記了一下我的銀行卡號,辦完合同,手機當時沒有給我,但王文澤在樓下說這部手機湯廣喆會直接給他。是唐光澤在網上操作的,這部手機的分期王文澤還了2期1639.20元,還有59966.688元沒有還。2015年7月16日王文澤讓我去長春找一個叫張哥的人,是我自己去的。王文澤當時沒有跟我說張哥是幹什麼的可能是王文澤跟張哥已經聯繫好了,讓我去就用我的信息辦理。我找到張哥,張哥又讓人帶我去一個手機店在網上購買的分期付款蘋果6,16G金色,5288元,首付288是張哥交的,王文澤還1014元,還有4885元沒還。2015年7月17日,王文澤又讓我找張哥,張哥又讓一個人帶我去火車站附近的網吧,那個人給我安了視頻,當時也是登陸一個網站,錄了我的視頻,在網站上填寫了我的信息,辦完後那人說會有一筆款打到我的銀行卡中,7月18日有一筆8500元的款項打到我的建行卡中,王文澤跟我要的我的支付寶密碼,他把這筆錢轉走了,王文澤還了517.86元,還欠12051.5元沒還。後來王文澤說錢不夠,讓我問問我的同學能不能幫忙,說給好處費,還不用我同學還款,後來我問了我同學李某丁,她答應了,後來李某丁在7月份到長春市張哥那辦理了三個分期,跟我說錢還不夠,我又跟李某丁借了1000元,跟朋友借2000元,交給王文澤。2015年8月13日,又去找張哥辦理的網上貸款3000元,月還529.4元,分期6個月,都是王文澤讓我去的,他本人沒去,(王文澤換了603.52元,還欠2800.53元),當天張哥又在網上貸了2500元,月還333.34元,分期9個月(王文澤還了558.34元,欠2891.72元),這個貸款利息非常高,在當天又帶我和李某丁在一個家電店裡每人在網上分期購買了一部蘋果6PLUS,金色64G,這兩部手機張哥寫的收貨地址,手機最後的去向我不清楚,這部手機王文澤沒有還款,李某丁的那部還款沒我不清楚。這部手機是6750元。2015年7月23日,王文澤電話要我個人信息,他用我的信息在網上購買了一部蘋果6金色16G手機,當時他沒有說是買手機,後來商家讓我接回訪電話,我才知道,價值5988元,王文澤一分沒還,現在加利息是7524.92元。2015年8月9日,王文澤登陸我的支付寶,他購買的什麼我不知道,但是賬單時分期1797.30元,每月還313.3元,王文澤還了551.02元,還欠1245.98元。2015年9月1日,王文澤給我打電話,說有人給他公司投資,他要把這筆錢幫我註冊公司,這時王文澤說他的公司是給學生放貸款的,王文澤跟我說這個投資人要裝成他的老闆看看有沒有學生到公司來辦貸款,讓我裝成學生找王文澤,在到裝成王文澤老闆的投資人那裡去貸款,這樣就說明王文澤有生意了,這個投資人會給王文澤公司投資了,我就按王文澤說的到江南的一個學校內,王文澤帶我見的趙某某,在趙某某那裡我寫了一個欠條和一個收據,當時王文澤說的我寫的。欠條上寫的是2萬元,收據上寫的是收到2萬,但實際我收到的現金是1萬4千元,我拿錢出去後給的王文澤,王文澤還跟我說趙某某就是投資人,之後欠條就能撕了,說完我就走了,這錢到現在一分也沒有還,我當時就認為趙某某要考察王文澤公司的情況好不好,讓我冒充學生去貸款,沒想到王文澤是在騙我,後來趙某某找我還錢的時候,我才知道上當了,公司最後也沒有註冊成。在今年10月14日左右,王文澤給我寫了一個協議,他承諾這錢由他還,後來他母親往我銀行卡里打了幾次錢,一共能有7000元左右,我們都還欠款了。

我還找趙越、崔宏宇、劉鏘、騰珥、馬躍、劉文舉、賈舒博、鄭夢娉、時子豪辦理得閃銀現金分期,2015年2月26日開始,我向他們要的資料,在通化市我家給他們辦理的。其中賈舒博辦了3000元,其餘人辦了2500元,錢都給王文澤了。因為王文澤讓我找人幫他辦理閃銀現金分期,當時稱閃銀公司內部人找到他做業務,閃銀把錢收回去,再還給他們,3期就能把所有人的錢還完,並稱如果事成的話,閃銀能給他2、3萬元,然後再給我1萬元好處費。王文澤分別給我他們還了5到6期,剩餘都沒還,我得知他們被騙後,我把趙越、崔宏宇、劉鏘、騰珥剩餘的分期錢都給他們結清了,其他人的分期沒結清,我幫還了1、2期之後我就沒再還,有的知道我被騙了,有的我告訴他們等我有錢的時候再給他們還,我自己的分期王文澤也就還了2期,當時辦下來2500元。以上損失初步算是15000元左右,額外還有滯納金,目前沒有還清無法計算。他們每人得到了300元好處費,我得到1000元好處費。

10、被害人馬某某的陳述,證實2015年5月末開始,2015年9月份發現被騙了,大部分是在吉林農業科技學院,還有一次是在吉林市船營區老船長飯店附近。王文澤騙了我117456元。通過網上辦理分期手機,平板電腦及小額貸款,以個人名義辦理,分期下來的手機歸王文澤,每月還款也都由他還,他還了不到兩期,就不再還了,發現被騙。我辦理了3個分期和1個小額貸款,然後我又找了10個同學幫著辦理15個分期,總計18個分期和1個小額貸款。2015年5月份,我辦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488元;辦理“貝多分分期平板電腦”,王文澤還了1期,剩餘17期未還,共計4352元;辦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在趙某某個人那裡,以我名義簽了25000元,實際貸款17500元;我找的10個同學辦理的分期,目前他們都不知道被騙的事,都由我本人償還分期,巫澤彬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巫澤彬還辦理了“優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1期,剩餘17期未還,共計6324元;楊某甲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楊某甲還辦了“99分期手機”,王文澤還2期,剩餘16期,共計5984元;範某某辦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範某某還辦理了“分期樂手機”,王文澤還了1期,剩餘17期未還,共計5916元;梁某甲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梁某甲還辦理了“分期樂手機”,王文澤還了1期,剩餘17期未還,共計5916元;武某某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俞文博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顧金霄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陳釧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李某戊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鄒運辦理了“趣分期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6期未還,共計5316元,以上所有我找同學辦理的。分期我都在還款,沒有告訴他們被騙的事。2015年5月份,王文澤找到我,稱自己在吉林市有一家迅利商務有限公司,和吉林廣世通信有限公司一起在吉林市開展專門為大學生在網上買手機刷業務,辦理分期下來的手機交給王文澤。每期還款都由王文澤和上面公司還,不用辦理分期的人還,並讓我找幾個同學一起辦理,刷業務量,每個分期都是分18期,每期是一個月,都是同學,我就相信他了,事後他就還了1、2個月,之後他就還不上了,一直到2015年8月底,王文澤打電話跟我說所有分期的錢能夠一次性還清,他的公司有人要進行投資,對方想看看小額貸款的流程,他就想讓我假裝一下去幫著他貸款,他還說貸款的錢是從王文澤朋友那借的,讓我貸完款再把錢給王文澤,當時我沒同意,他第二天又打電話以他母親生命向我發誓,我的分期馬上到還款日期了,我沒有其他辦法,只想讓他把手機分期錢還上,於是我又被騙了,從趙某某那辦理了貸款。2015年10月初,我就聯繫不上王文澤了,發現被騙了。

11、被害人楊某甲的陳述,證實我是馬某某的同學,是吉林農業科技學院的學生。2015年5、6月份在農校的學生公寓,馬某某找我辦的趣分期和九九分期購買蘋果手機,並且說給我600元錢,我答應了,之後趣分期和九九分期的業務員到我們寢室,我分別與業務員簽訂的購機合同並且給業務員提供的身份信息並且給我照的照片,大約過了一段時間,我分別收到趣分期和九九分期的手機,都給馬某某了,馬某某給我600元錢。

12、被害人餘某某陳述,證實我和馬某某是同學,2015年5、6月份,馬某某找到我和我說他哥辦理趣分期手杌業務,用我的信息辦理並且答應給我300元,手機收到後給馬某某,同時有人替我還分期,不用我還,我就同意了。我在馬某某的寢室籤的合同,向業務員提供的身份信息,過了一段時間,一個蘋果6手機給馬某某了,馬某某給了我300元錢。

13、被害人李某戊的陳述,證實我是馬某某同學,2015年5月份,馬某某和我說要用我的身份辦理手機分期,給我300元錢,並說購手機的錢不用我還,我就答應了。是在趣分期上購買的蘋果6手機,當時買時是6000多元,分幾期我不清楚,馬某某給我300元錢。手機是馬某某取的。

14、被害人顧某某的陳述,證實幫馬某某辦理了趣分期,購得蘋果手機1部,被馬某某拿走了。我沒有還過網上分期的錢,馬某某給我300元錢。

15、被害人武某某的陳述,證實幫馬某某辦理趣分期,購得蘋果手機1部,被馬某某拿走了。我沒有還過網上的分期。

16、被害人陳某某陳述,證實幫馬某某辦理趣分期買蘋果手機,手機被馬某某拿走了,我得了200元錢。

17、被害人梁某甲陳述,證實幫馬某某在網上辦理了分期購買手機的業務,買了2部手機,一部是蘋果6,一部是三星,都在5000-6000元之間,一共分多少期我不清楚,但是應該沒有還完。

18、被害人範某某陳述,證實幫馬某某分期購買手機,是趣分期和分期樂業務。分期款不歸我還,至今沒有還完。

19、被害人王某乙陳述,2015年4月1日左右,在吉林農業科技學院我的寢室,王文澤找到我,稱是一個公司的業務員,辦一個手機分期他有提成,這錢由公司還,並且他提供個電話號,我打過去確認後並且王文澤跟我簽了一個公司的還款協議,於是我就相信王文澤,幫他辦了一個趣分期手機業務,王文澤還了3期,剩餘9期未還,共計4374.54元,目前我一期未還,5288元,總計9662.54元,我找的曲某某、牛慶宇、王林也辦的手機分期業務,他們都跟我一樣辦的趣分期,王文澤給他們每人分別還了5期,分別剩下7期,每人涉及3402.42元,三人共計10207.26元。

20、被害人曲某某陳述,證實幫王某乙辦理了趣分期手機購業務,手機被王文澤拿走了,一共還了5期2403元,我自己還了1458元,還剩1944元沒還,我一共被騙3402元。

21、被害人李某丙陳述,證實2015年3月初,王文澤給我和艾某某打電話讓我們幫忙做分期,說只用我們的身份信息,不用我們還款,我們同意了。在學校王文澤在網上用我和艾某某的信息在趣分期上給我們兩個人分別辦了一個手機分期,手機到了以後,我們把手機給王文澤了。購買的是蘋果6PLUS,還款總額是5832.72元,分十二期,每期還486.06元,王文澤還了6期,我自己還了1期,王文澤給我和艾某某每人500元。2015年5、6月份,王文澤又讓我和艾某某每人在分期樂上分別辦了一個手機分期,手機到了以後就給王文澤了,購買的是蘋果60LUS,總還款額是6000元,分十二期,每期還500元,王文澤還了2期,我自己還了1期。2015年8月,王文澤和我和艾某某說有人要在他的公司投資,派了一個業務員來考察,讓我和艾某某幫他公司做個業務走個流程,我們就同意,8月27日我和艾某某在船營區老船長附近一個私家車裡和趙某某籤的欠條,當時我籤的是2萬元,實際拿到手的是1.4萬,艾某某籤的是15萬,實際到手的是105萬,我和艾某某將2.45萬元給了王文澤,9月份,趙某某讓我們還錢,我們就找到王文澤,王文澤就和他女朋友楊某乙和趙某某談的,王文澤說是錢15天內由王文澤還,不用我和艾某某還,我們就分開了。

22、被害人艾某某陳述,證實辦理2個分期,第一個蘋果6手機,原價5288元,每期486.06元,王文澤還了6期,大約2916.36元,我還了1239.45元,還剩2138元沒還,這包括逾期沒還的利息,總共被騙了3377.45元。第二部蘋果6PLUS,原價5488元,王文澤還了4期共2095元,我還了1期586元,還有2681元沒還,總共被騙了3267元。在趙某某處借款,籤1.5萬欠條,實得1.05萬元,我給王文澤了。我總共被騙了21644.45元。


分期手機業務騙局多,部分已經涉及刑事犯罪

23、被害人潘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12月份,王文澤到農校我的寢室說讓我們幫忙,用我們的身份信息在閃銀註冊個賬號,幫王文澤的哥哥公司刷信譽度,完事給我們好處費,我們就同意了,然後再閃銀註冊了賬號,下來的錢打到我們賬戶,我們把錢取出來給王文澤,後來閃銀給我們打電話說讓還錢我們才知道辦的是貸款,王文澤說他還,不用我們負責,後來王文澤還了6期,再到期王文澤就不還了,我當時辦的是2500元的現金分期,總共還2800元,王文澤還了6期,剩餘的6期是我自己還的,我總共還了2167.48元,包扣滯納金,現在這個分期已經還完了。王文澤當時給我們每人200元。孫偉建、董某某、於強跟我辦的是一樣的分期,我們當時是一起辦的。

24、被害人孫某乙陳述,證實幫王文澤辦理分期,貸款2500元,總共還款2800元,王文澤還了6期,我自己還了6期,共2119.98元,包括滯納金。王文澤給了我200元好處費。

25、被害人董某某陳述,證實幫王文澤辦理2500元分期,總還款額是2800元,王文澤還了6期,我還了6期共2119.98元,包括滯納金。王文澤給了我200元好處費。

26、被害人石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11月27日左右,王文澤說他哥有個公司要刷信譽度,要用我的個人信息,我就同意了,並給我200元好處費。我讓王文澤用我的信息在閃銀辦理了1200元的現金分期,王文澤還了7期,我還了剩下的5期共602元,還包括滯納金841元。我幫著王文澤找了何某某、李某己、張某乙、王某丙、宋某某、孟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梁某乙幫王文澤辦的分期,事後知道他們辦的是2500元的分期,2015年9月份就聯繫不上王文澤了。

27、被害人李某己陳述,證實石某某告訴我幫王文澤的哥哥的公司刷信譽度,我就同意了,王文澤電話聯繫的我,我就同意王文澤用我的信息辦理閃銀現金分朔,是2500元的分期,簽下來都給王文澤了,王文澤還了8期,剩餘4期加上滯納金共計1350元是我還的。王文澤給了我100元錢。

28、被害人何某某陳述,證實幫王文澤辦理2500元現金分期,王文澤還了8期,剩餘4期及滯納金共983.32元是我自己還的。2500元都給王文澤了,他給我100元好處費。

29、被害人王某戊陳述,證實2014年12月11日左右,石某某讓我幫王文澤刷信譽度,我就幫王文澤辦2500元的現金分期,王文澤還了6期,剩餘6期共1250元,我自己還了2期,其他還在陸續還,這期間有滯納金未結。王文澤給了我100元好處費,我把2500元給王文澤了。

30、被害人梁某乙陳述,證實幫王文澤做2500元分期,我給王文澤了,王文澤還了6期,剩餘6期包括滯納金共2058元,目前我還了4期。王文澤給了我100元好處費。

31、被害人孟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12月份,王文澤跟我說要用我的身份刷信譽度,我同意了,王文澤就用我的身份辦了2500元的分期,還款總額是2949.96元,每期還款245.83元,錢給王文澤了,王文澤還了8期,剩餘四期及滯納金共985.32元,我已還清了。

32、被害人王某丁陳述,證實2014年,我幫王文澤辦的分期,我將我的信息在農校發給的王文澤,王文澤在網上辦理的2500元的現金分期,總還款額是2949.96元,每期還款245.83元,王文澤一期也沒有還,加上滯納金我總計還了6984.96元,這其中有石某某給我的1000元錢,聽說王文澤的母親給石某某一部分錢,石某某就給我1000元錢。王文澤給了我100元好處費。

33、被害人張某乙陳述,證實2014年12月份,經石某某介紹幫王文澤辦了2500元的分期,給王文澤了,王文澤給我100元好處費,王文澤還了一部分,我自己還了985.32元。

34、被害人宋某某陳述,證實2014年12月25日,經石某某介紹,幫王文澤用我的身份刷淘寶信譽度,我就把我的身份證號,銀行卡號,手機號都給了王文澤,之後銀行卡里退回2500元,我就給王文澤了,王文澤給了我100元好處費。後來王文澤還了前5期,石某某還了2期加上罰金一共是1071.66元,我還了後五期,一共是1578.65元,王文澤還了1710.15元。

35、被害人王某丙陳述,證實2014年12月份,經石某某介紹認識的王文澤,幫王文澤在淘寶上刷信譽度我同意了,就將身份信息告訴王文澤了,後來我受到閃銀的驗證碼我就告訴王文澤了,第二天王文澤找到我說往我銀行卡里匯了2500元,我取出後給王文澤了,王文澤給了我100元好處費,王文澤還了6期,石某某幫我還了3期,1166.68元包括罰金,我還了954.99元,這裡的罰金很高我不會算。

36、被害人李某乙陳述,證實我是農校的學生,2015年3月份,王文澤跟我說讓我幫他公司刷業績,我就幫他在趣分期上購買蘋果616G金色1部,王文澤還了7期,每期486.06元,我還了1期535.06元,剩餘4期每期486.06元,共計1944.24元沒有還。4月份,王文澤說他開公司了資金週轉不靈,我又幫他辦理了愛學貸、99分期(鼎力分期)、人人分期、優分期。目前為止,愛學貸王文澤還了5期,還剩4期每期546.6元共2186.4元未還;優分期王文澤還了5期,剩4期,每期還款額665.33元,加上最近一期逾期費用133.07元,共2794.39元未還;人人分期,王文澤還了4期,還剩下3期費用,每期870.31元,加上逾期費用,共3055.14元未還;鼎力分期王文澤還了6期,還有1期是我自己還的,是780元,剩下2期,每期還款額731元,共1462元未還。8月份,王文澤找到我,向我借訴訟費,我就幫他辦理了2個分期,普惠快信、嗨錢(享元金融),普惠快信他還了2期,剩下7期未還,每期624元,共4368元未還,嗨錢他還了1期,剩下8期每期955元,共7640元未還。總共騙我43617.4元。


分期手機業務騙局多,部分已經涉及刑事犯罪

37、被害人邵某某陳述,證實2015年3月份開始,2015年10月初聯繫不上王文澤了。我在吉林農業科技學院對面三合馨院小區內,具體租的哪個房子我記不清了,還有長春市重慶路附近一個賣手機的商場被騙。通過朋友認識的王文澤。以我個人名義辦理手機分期,共計20592.57元;王文澤以每月8%利率向我借2萬元,期限是半年,還有王文澤稱自己被騙了,借過他5萬元,他事後還了3萬4千元,總計還欠我3萬6千元。王文澤找我,讓我幫著辦理手機分期,手機歸他本人,每月還款也都由王文澤負責,我以個人名義於2015年5月11日在學校對面王文澤的出租房內辦理了“優分期”手機業務,目前王文澤還了一期665.33,剩餘未還,共計8030.57元;2015年7月10日在長春市重慶路附近手機商場辦理的“鼎力分期”手機業務,9期共計6688元,王文澤一期沒還,目前我還了5期共計4005.75元,還有4期未還;於2015年6月18日辦理“分期樂”手機業務,具體地點忘記了,6期頭計5874元,王文澤一期未還,我還了5期,共計4895元,以上都是以我個人名義辦理的分期,共計20592.57元。

38、被害人王某甲陳述,證實現就讀於吉林農業科技學院2013級機械設計製造機器自動化專業,學生,現住學院1公寓322室。2015年3月份開始到8月份之間發生的。2015年3月份在學校食堂發生的,4月份的時候在學校食堂,其餘時間發生的都是在校外,被王文澤騙了。2015年3月份,王文澤自稱是校園代理,需要刷業績沖銷量,求我幫他做“趣分期”零首付買手機,只需要我的身份證信息和學生證就可以,手機及還款由王文澤負責,於是我就幫著以我個人名義辦理了分期;4月份他以同樣的名義讓我幫他做一個“人人分期”,並稱3月份的分期讓我放心,都由他自己的公司迅利商務信息有限公司還款,法人是他自己,於是我就相信他,又幫他做了一個分期;之後一直到8月份,相繼以各種理由以同樣的方式讓我幫他,後來我發現我被騙了。以我個人名義辦理分期及貸款共計93326.45元,王文澤無法取得聯繫後,我現在已經還了66289.34元。辦理“趣分期”購買手機,王文澤還了6期,剩餘6期未還,共計3470.36元,目前本人還了2期共計1526.12元;辦理“人人分期’’購買手機,王文澤還了5期,剩餘7期未還,共計3794.28元,目前本人還了1期542.04元;辦理“諾諾鎊客分期”網絡貸款,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22期未還,共計11355.89元,目前本人還了2期共計1042.58元;辦理“優分期”購買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10期未還,共計5930元,目前本人還了10期共計5930元;辦理“五八消費貸分期”網絡貸款,王文澤還了幾期不詳,需還2780元,按照公司要求必須一次性全還,目前本人已還2780元;辦理“佰仟分期’’購買手機,王文澤還了2期,剩餘22期未還.共計7834.44元,目前本人還了2期共計653.12元;辦理“鼎力分期”購買手機,王文澤還了5期,剩餘7期未還,共計3788.68元,目前本人還了2期共計1082.48元;辦理“愛學貸分期”購買手機,王文澤還了5期,剩餘7期未還,共計4372.8元,目前本人還了2期共計2733元;經王文澤介紹辦理了兩筆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一筆是3萬元,另一筆是2萬元,王文澤一分沒還,目前我都還上了,共計5萬;以上情況就是這些。一開始辦理手機分期時,說要給我好處費,但是我沒有要,之後辦理的小額貸款,他口頭也說要給我好處費,事後他也沒給。以上所有以我名義辦理出來的手機和現金都給王文澤,因為事先王文澤說所有分期及小額貸款都由他償還。

39、被害人孫某甲陳述,證實2015年9月20日左右開始,到2015年11月29日發現被騙了。有的是在吉林電子信息學院本部和東校區,還有在吉林財富樓上及長春市紅旗街萬達廣場後身的住宅樓。我被王文澤騙了95559.84元。2015年9月20日左右,王文澤找到我稱他有個公司,並且把與房東的合同給了我,讓我以個人名義做個貸款,他就說欠別人錢,需要還錢,等這事過去他再把我這個錢還上,之後又把他母親的銀行透支卡放在我這了,讓我放心,說能透支5萬,並承諾所有辦理分期及貸款的錢都由王文澤負責還,我又相信了,又做了一些業務,2015年10月中旬,王文澤給我打電話說有個好事要跟我說,稱在長春一個銀行能貸出來50萬,其中給我15萬,並稱今年11月6日銀行50萬貸款能下來,說把以我個人名義貸過的錢都能還上,我當時沒相信,2015年10月17日,他來我學校找到我,他給我打個15萬的欠條,稱之前以我個人名義辦理的分期及貸款都給我,還款日期欠條上寫的是2016年1月17日。後來發現聯繫不上他了,被騙了。2015年9月20日左右,在吉林市財富廣場寫字樓內辦理小額貸款,打了30000元欠條,實際給了21000元,目前王文澤沒還過錢,後期王文澤讓我辦其他分期還了10000元,剩餘20000我母親幫我還清了;辦理“嗨錢蘋果手機分期”業務,分24期,共計10680元,目前我母親幫我還了1期;辦理“鼎力蘋果手機分期”業務,分18期,共計7344元,目前未還;2015年10月10日左右,辦理“久融現金分期”2000元,分幾期不太清楚,我母親全還上了;2015年10月16日左右,辦理“諾諾磅客現金分期”業務,分24期,共計還款12376.32元,目前沒還;2015年10月20日辦理“小樹時代現金分期”,分9期,共計3240元,目前我母親還了1期;2015年10月20日辦理“人人蘋果手機分期”,分24期,共計7001.52元;2015年10月26日辦理“長春易學貸現金分期”,分幾期不清楚了,貸了4000元,目前還了一期492元;2015年10月23日,辦理“趣分期手機”業務,分24期,共計還款6918元,2015年11月初在長春市聚首投資有限公司相繼辦理兩筆貸款共計打了22000元的欠條,目前我母親都還了。以上王文澤沒幫我還過。在吉林財富廣場辦理的貸款,下來21000元,王文澤拿走了20000元,給我留1000元,辦理“嗨錢手機分期及鼎力手機分期”業務下來的手機給財富辦理貸款的人了,頂了10000元,這樣吉林財富廣場欠條就由3萬變成2萬,辦理的“諾諾磅客現金分期”,“小樹時代現金分期”、“久融現金分期”下來的錢共計13000元左右都給王文澤了,王文澤給了我1000元當做日常生活費,“趣分期”和“人人分期”辦下來手機用來還吉林財富貸款那家的延期費用了,“長春易學貸”辦下來的4000元給了王文澤3000元,剩餘1000元他留給我了,長春聚首公司辦理的貸款大部分都給了王文澤,他給了我1000元好處費,還有一小部分是用來請我吃飯花了。

40、被告人王文澤的供述,稱2015年3月、4月份開始,一直到今年10月份,在大學校園內及校外騙同學50餘萬元。我是以勸說的形式,向我認識的大學同學及朋友,讓他們以個人名義幫我在網上辦理手機及現金分期,辦理下來的手機及現金都給我,他們的分期還款由我還並給為由,騙取他們的信任,事後,手機被我低於市場價賣出;還有讓同學以個人名義向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以我自己的公司發展需要資金,短期遇到困難為由,騙取同學及朋友信任,辦理下來的錢扣除好處費5%-10%,剩下的都由我拿走了。被騙的同學吉林農業科技學院的同學居多,還有北華大學東校區及吉林電子信息學院的,具體如下,吉林農業科技學院的有石某某、石某某的室友及朋友7人、王某甲、馬某某、馬某某的室友和朋友12人、李某乙、艾某某、李冀軒、邵某某、王天義、王天義的室友3人;北華大學東校區劉某某、李某丁、及李某丁的妹妹李某甲;吉林電子信息學院孫某甲,以上共計34人。騙取以上同學的錢的目的一開始辦理分期下來的錢想運營自己的公司及日常高消費,後來公司不幹了,還有騙同學的錢用於賭博,還有騙來的錢揮霍消費了。騙來的錢公司運營消費3萬多,3月份到6月份我拆東牆補西牆還同學分期8萬元左右,用於賭博輸了20餘萬元,剩餘的錢都由我自己高消費及揮霍了。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找到吉林農業科技學院石某某,謊稱自己是“閃銀分朔”校園代理,讓其幫我辦業務,以他個人名義辦理“閃銀現金分期”業務,每月還款由我本人還,石某某辦理了1200元分期業務,我還了大概7期,剩餘500元未還,之後我跟石某某談,幫我找人辦理“閃銀分期”每辦一個人都給石某某好處費,就這樣他又找了室友及朋友,大概7個人,都是本科的貸款額度,每個人都貸款2500元,7個人的現金分期截至目前我還了一半,現在沒有償還能力。石某某及石某某同學的分期還款,頭兩個月用我自己每個月的生活費還的,從3月份開始我用騙別人的錢還的。

2015年3月份,我以開辦公司為由向邵某某、馬某某、王某甲、李某乙讓他們幫著辦理蘋果6及蘋果PLUS手機分期,並向邵某某借1萬元,邵某某辦理了3、4個手機分期,具體記不清了,有的分期還了一部分,具體還幾期記不清了。2015年3月到5月,我讓馬某某及馬某某找來的同學朋友辦理手機分期業務,以他們個人名義辦理,事後還款由我還,辦下來的手機也都由我處理,他們一共辦理了13個手機分期業務,總還款額11萬元左右,以上我大概總計還了1萬元左右,具體誰辦理幾個我不清楚了,人都是由馬某某聯繫的,另外還有今年7月份,馬某某以個人名義辦理的小額貸款,當時稱由我本人還,事後小額貸款我沒有還,他貸款2萬元,下款後給馬某某好處費500元或1000元好處。具體記不清了。馬某某小額貸款在吉林市船營區解放大路與鞍山街老船長飯店附近趙某某的車裡辦理的,錢是從趙某某個人貸的。2015年3月到4月期間,我以公司發展為由,讓王某甲以個人名義辦理手機、現金分期業務,辦理了6個手機分期,1個現金分期6000到7000元(具體數額記不清了),截至今年7月份,我還了一部分,具體多少我也記不清了。2015年7月份,我讓王某甲以個人名義辦理小額貸款,還款額為3萬,當時跟王某甲稱由我還,但事後我沒有還。2015年3月份到4月份期間,我讓李某乙以個人名義幫著辦理手機分期業務,還款由我本人負責,手機也歸我,他共計辦理了6、7個手機分期業務,事後我還到了7月份,沒有償還能力,我就不再還了。2015年4月份,我找到同學李冀軒和艾某某,讓她倆幫我辦理手機分期業務,手機歸我,分期還款也由我負責,她倆辦理了3個手機分期,這3個手機還了大部分,具體多少記不清了。2015年6月份左右,我找到王天義,讓他幫我辦理分期,手機歸我,分期還款也由我負責,王天義辦理了1期手機分期業務,他當時又找了三個朋友以同樣的方式,每人辦理1期手機分期業務。2015年5月份到6月份期間,我找到北華大學東校區劉某某,她是我朋友,她辦理了5、6個手機分期業務及平板電腦分期業務,具體幾個想不起來,3000元的現金分期,我以辦公司需要資金為由,讓她7、8月份的時候辦理小額貸款,貸了2萬5,以上都是以她個人名義辦理的,我稱由我還款,事後我還了手機分期一部分,具體多少記不清了,小額貸款沒有還。我說過要劉某某出資20萬幫她註冊公司,她稱沒有能力,我說幫她辦理。我當時實在沒有償還能力了,想幫她辦公司,事成了,我還能從她那借到錢。如果從劉某某那借到錢,我也有償還能力,後來沒幫劉某某辦公,我以幫劉某某辦公司為由,從劉某某辦分期業務及小額貸款業務下來的錢用於還之前賭博出現的窟窿及其他分期業務的還款。當時我沒有能力幫劉某某辦公司。2015年5月份左右,李某甲辦理了一個現金分期,李某丁辦理了2個手機分期業務,是否還辦過什麼分期業務我想不起來了,她倆也都是以個人名義辦理,我當時稱分期還款由我償還,辦理下來的手機及現金歸我處理。2015年11月初,我找到吉林電子信息學院孫某甲,辦理3、4個手機分期,具體幾個記不清了,還有兩個現金分期業務,分別是6000元現金和3000元現金,我當時跟他說外面欠了幾十萬,無力償還,我欠社會上的錢想先還上,我說你能不能幫哥哥忙辦理分期,我堵窟窿,我先還著,還不上了再一起想辦法,於是就辦了以上分期業務。所謂的堵窟窿是我把孫某甲辦理下來分期的錢及手機變賣出來的錢用來還以前辦理過的分期,這些同學的手機分期業務大部分在大學校園內通過網絡辦理,還有在吉林市船營區朝陽街,長春也辦過。小額貸款都在個人手裡辦的,都是在趙某某個人那辦理的。劉某某是在一個財經學校辦理的小額貸款,其他辦理小額貸款的同學大部分都是在船營區老船長飯店附近。當時我讓他們以個人名義辦理小額貸款,辦下來的錢歸我,但我說好由我償還,實際上當時我沒有償還能力了。當時是因為我用他們辦下來的錢拆東牆補西牆,還之前欠下的分期還款,當時賭博比較厲害,輸了很多沒有錢了,用這些錢接著賭博。以上辦理的手機業務分期,都是蘋果6,蘋果6PLUS。辦理手機、現金分期業務都是通過“諾諾鎊客分期”、“拍拍貸分期”、“趣分期”、“分期樂”、“鼎力分期”、“愛學貸”、“佰仟分期”、“嗨錢分期”“閃銀分期”還有其他的我記不住了。我註冊的公司叫吉林市迅利商務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公司主要辦理現貨業務。2015年3月份開的公司,經過一個月的經營,做的業務都失敗了,4月份以後就沒有業務了,6月份就關門了,但公司沒有註銷。手機分期業務下來的手機到我手後,我賣4300元、4400元不等。辦理一部手機分期業務最後實際還款7000元到8000元之間。我通過網站賭球,網站名叫bet365,具體網址我想不起來,我在賭博網站上開了一個個人賬戶,用戶名是王文澤,用手機快捷支付,將銀行卡的資金轉到網站上,和綁定的銀行卡是建設銀行卡,×××,銀行卡是我的,後來由於我的銀行卡丟失,就將綁定的銀行卡換成我女朋友楊某乙的銀行卡了,她的卡是中國建設銀行×××。2013年5、6月份的時候我就開始在這個網站賭博,賭的比較少,100元、200元的,2015年4月份開始,我投入騙同學的錢進行賭博,輸了20多萬元。我之前讓你同學及朋友辦理的這些手機分期、現金分期及小額貸款的錢,沒有能力償還。

本院對控辯雙方就本案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後認為,被告人王文澤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等證據證實。被告人王文澤在庭審中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足資認定。


分期手機業務騙局多,部分已經涉及刑事犯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文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合法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關於被告人的辯護人所作的幾個貸款平臺是否有資格向學生提供分期付款業務,從事相應業務應該有相應部門的批准,但是在量刑上應該有一定作用及沒有追繳回來手機及平板電腦不能說明被告人王文澤不積極退贓的辯護意見,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被告人的辯護人所作的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好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量刑時予以考慮。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及社會危害後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後三個月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王文澤違法所得,發還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付文忠

審判員 丁寧寧

人民陪審員 陳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書記員 楊正秋


律師分析L: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本案中被告人王文澤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公民合法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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