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區依法防控疫情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東營區依法防控疫情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

專題一 經濟篇

東營區普法辦 東營區司法局

目前,東營區疫情防控處於關鍵時期,在嚴防死守抗疫情的同時,各類企業已陸續恢復生產經營。如何做好企業復工復產後依法防控工作?廣大企業、群眾如何在遵守法律共抗疫情的同時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一、企業、職工權益保障

職工權益保障

問:疫情期間,企業為響應國家號召,減少人員聚集,停工或延期開工的,工資如何發放?

答:《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第二條第二款 對於因疫情防控未及時返工的,該期間的工資發放,單位和職工可以協商處理。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企業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企業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問:疫情期間,因疑似、密切接觸被採取隔離措施(或患肺炎醫療),或在隔離區無法返回工作單位,企業能否解除勞動合同、停止發放工資?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41條第2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積極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做好勞動關係工作的通知》(魯人社函〔2020〕5號)第一條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第二條第一款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開除因疫情防控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

企業權益保障

2月4日東營市出臺《關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政策意見》(以下簡稱政策意見)15條政策,為廣大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雪中送炭”。

問: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有無金融政策支持?

答:《政策意見》出臺的金融政策主要包括:1、建立信貸服務綠色通道。對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確定的我市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提供“一對一”線上保姆式金融服務,安排專項信貸額度,給予最優惠貸款利率,銀行收到企業申請1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確保滿足疫情防控融資需求。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遊等行業企業,銀行機構要成立專門隊伍,專項受理信貸需求,簡化審批流程,對符合條件的原則上2個工作日內放款,滿足企業合理融資需求。2、降低企業資金使用成本。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企業和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減按50%收取擔保費。3、保險保障。對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特別是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的保險理賠服務,保險機構要優先受理,簡化手續和材料,符合條件的5日內賠付完畢,做到應賠盡賠。鼓勵保險機構向疫情防控一線企業及其員工捐贈保險,為其提供充足的保險保障。4、差異化優惠金融服務。銀行機構在疫情防控期間,一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對受疫情影響出現還款困難的企業,授信銀行要提前10個工作日與企業進行電話會商,通過受理線上申請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續貸,信用記錄按照調整後的還款安排確定。 

問:企業有特殊重要用工需求,是否能被批准?如何申請?

答:針對企業用工需求,《政策意見》規定:1、企業可以有序使用省內、市外員工。因關鍵技術崗位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省外員工的,須報區疫情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備案。市外員工須按疫情防控有關規定進行隔離觀察,隔離期滿後方可上崗。2、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依法參保繳費企業,可返還企業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按上年度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返還,返還按現行穩崗補貼政策規定辦理。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規定執行。3、可緩繳社會保險費。因受疫情影響,連續3個月以上無力支付職工最低工資或3個月以上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僅為職工發放生活費的企業,可按緩繳社會保險費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批准後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期限最長12個月,緩繳期內免收滯納金。緩繳期間職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因疫情影響,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申請延期辦理業務,並應於疫情解除後3個月內完成補辦,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不受影響。市縣兩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部門公佈線上企業申請延期提交方式,並及時予以受理備案。

問:是否有稅費減免政策支持? 

答:針對稅費減免,《政策意見》規定:1、減免中小企業房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的中小企業,免收1個月房租,之後2個月房租減半收取。對租用其他經營用房的,鼓勵業主(房東)為租戶減免租金,具體由雙方協商解決。2、減免中小企業稅費。因受疫情影響遭受重大損失,導致納稅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確有困難的,按規定核准後可予以減徵或免徵。企業開展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新藥研發活動,可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取得的縣級以上用於疫情防控的各類財政性資金,符合政策規定的可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對生產銷售用於疫情防控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在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過程中優先予以支持。3、可延期繳納稅款。因受疫情影響辦理納稅申報困難的中小企業,可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申報。因受疫情影響確有特殊困難而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中小企業,可申請依法辦理延期繳納,最長不超過3個月。4、加強外貿支持。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可向市貿促會申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幫助企業減少損失。對出現國際貿易糾紛的外貿企業,要及時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務。對已報名付費參加境外展會,因疫情影響不能參展的,仍按原標準予以補貼。5、扶持中小企業創業園區發展。對在疫情期間為承租的中小企業減免租金的創業園、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基地等各類載體,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以上孵化器、給予創業平臺補貼。

問:“封城”期間,企業物資進出是否通行?

答:針對交通運輸保障,《政策意見》規定:交通運輸部門組建市縣兩級物資運輸車輛調度指揮中心,公佈聯絡方式,提供24小時服務,中小企業物資運輸車輛信息,原則上經縣區(市屬開發區)指揮中心上報市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市外零散運輸車輛可由縣區(市屬開發區)指揮中心調度,提高受理和放行效率,保證“原料運得進,產品運得出”。組建全市交通運輸應急保障車隊,落實車輛、駕駛員、押運員等運力要素儲備,確保無紡布、透氣複合膜等應急救援物資按時運達指定地點。

  上述政策支持對象為受到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和確保疫情防控應急物資生產的中小企業(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門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暫定3個月。國家、省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我市遵照執行。

二、企業、職工職責與義務

依法防疫,要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思想,從“我”做起,警鐘長鳴,避免觸犯法律法規;尊法尚法,共克時艱。

問:疫情時期,非法生產經營獲得經濟利益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等規定,疫情期間有下列行為的,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1、《解釋》第二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 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2、《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醫療機構或者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前款規定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而購買並有償使用的,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3、《解釋》第五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4、《解釋》第六條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問:生產經營期間疏於防疫,會導致哪些法律責任?

1、《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採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三款規定:“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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