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谎报病情 旅居史等追刑责

通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谎报病情 旅居史等追刑责

原标题:注意!山东政法四部门发通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谎报病情、旅居史等追刑责

大众网·海报新闻济南2月7日讯(记者 李立红)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司法厅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触犯上述罪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通告》全文内容如下:

通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谎报病情 旅居史等追刑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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