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收押人犯也有要求,下列人員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也有要求,下列人員不予收押

看守所、拘留所這些都是很容易導致大家混淆的機構,這兩個機構都是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範圍之內的,對於收押羈押到看守所拘留所的行為人一般都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且一般都是刑事類的行為案件。那麼關於看守所收押條件都有哪些呢?

看守所收押人犯也有要求,下列人員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條件

根據《看守所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

因此,有述條件之一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具體以當地縣級以上或者公安機關指定醫院的證明為主。

如果造有人造假,受害人可向檢察院反映,對犯罪嫌疑人重新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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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條 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第六條 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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