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由?

在新春佳節之際一場突如其來的疫情讓每個人都措手不及,佳節的美好氛圍被破壞了,社會的秩序發生了變化,更重要的是原本的經濟活動受到了巨大的影響,多地出現了延遲復工、運輸管制的規定。作為社會經濟主要角色的企業在復工以後將面臨很多的法律問題,近期有很多當事人就本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由”來電諮詢。

什麼叫“不可抗力”呢?通常情況下是指這三個方面的情況:1、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颱風等;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3、社會異常現象,如罷工、騷亂等。

其構成要件包含:法律關係形成時無法合理預見;當事人本身不能控制;其結果不能合理的規避或控制。

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那麼本次出現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屬於“不可抗力”嗎?此次疫情從發生到發展,從單一區域的爆發到全國乃至全世界範圍的感染,目前還有沒有有效的辦法予以控制,也沒有有效的辦法予以治療,後續的發展更加沒有辦法預計。因此,本人認為其屬性應為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事由”。

法律上有哪些對“不可抗力”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那麼依據以上的規定企業是否就不承擔責任?或者遭受了損失也無法主張賠償?

這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何降低企業自身因本次疫情造成的影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收集權威媒體對此次疫情的報道,證明此次疫情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收集本地區、本行業在此次疫情的相關政策和臨時性規定,證明企業無法正常組織生產,或者無法按合同履行交付義務等。

三、將受疫情影響的合同進行收集整理,逐一分析,對於能履行的在政策准許的情況下,儘快履行;對確實有障礙的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進行有步驟的協商,並通過往來文件予以記載;爭取合同條件的變更、房租的減免等相應條件。

四、根據人社部門的規定,在復工之後妥善安排員工的薪資、調休等工作,取得工會、職代會的支持,確定妥善處理的辦法。

總之,本次疫情即使屬於“不可抗力事由”,企業也應該積極應對,降低損失,免責不是目標,法律永遠不會保護“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以上僅為個人的法律觀點,並不能作為具體的案件依據,任何案件都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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