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檢察院、朔州市公安局關於依法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處於關鍵時期,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切實維護全市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我市社會大局穩定和各項疫情防控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將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以下違法犯罪行為:

1.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揮部在緊急狀態下依法發佈的有關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職責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的;

3.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救護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4.來自或去過疫情重點地區人員阻礙、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拒不執行集中隔離、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的;

5.與確診患者、疑似患者有過密切接觸人員阻礙、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拒不執行集中隔離、居家隔離等防控措施的;

6.明知自己是確診或疑似患者,故意進入公共場所或者隱瞞病情與他人接觸的;

7.編造涉疫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造謠滋事的;

8.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牟取暴利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9.製售偽劣口罩、防護服等防治、防護產品、物資以及假藥、劣藥的;

10.製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的;

11.盜竊、詐騙、哄搶、搶劫、搶奪、故意毀壞、侵佔用於疫情防控資金、物資的;

12.以信訪為名滋事鬧事,或者聚眾擾亂黨政機關、公共場所秩序的;

13.非法捕殺、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

14.違反規定組織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違反規定聚集數量較多的人群,情節嚴重的;

15.聚眾賭博的;

16.假借研製、生產或者銷售用於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用品的名義,或以募捐名義詐騙公私財物的;

17.未取得醫師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突發傳染病病人、病原體攜帶者、疑似突發傳染病病人貽誤診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的;

18.違法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

19.惡意破壞醫院秩序,妨礙醫療衛生人員救治病人,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

20.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妨礙、擾亂社會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希望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一律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一律從嚴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在疫情防控中出現的黑惡勢力違法犯罪行為,一律從嚴從快懲處。同時歡迎廣大人民群眾通過撥打110積極舉報違法犯罪線索。

特此通告。

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朔州市人民檢察院

朔州市公安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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