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减免房租“实锤”,青岛首个区级新政为企业“护航”

今天,崂山区发布《防控疫情支持企业十条政策措施》

,提出对区内企业实施房租减免、税款减免等政策。

一、租金减免

对承租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份减免租金50%、2月份租金全免、3月份减免租金50%

对租用其他业主经营性用房的,鼓励支持商业街区、园区、综合体等业主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在2020年区产业资金政策中依照减租规模给予业主专项支持。

小创了解到,日前,青岛市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发布了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的引导措施,要求对各类载体(国有、集体、享受过财政支持和其他民营载体,包括科技、工信、人社、商务、民营等各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基地、园区等)进行摸排梳理,列出清单,摸清底数,建立健全台账。

按照国有、集体、享受过财政支持的载体带头,积极引导其他民营载体为小微企业降低房租成本

,保经营、稳发展,共克时艰。

对积极贯彻为小微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的各类载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基地,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据了解,目前已有海创汇、好奇工场、交通谷创客工场孵化器等10家岛城孵化器为入驻企业减免各项费用120万元

二、贷款展期

搭建银政企服务平台,引导区内银行机构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延长授信期限、适当降低利率、调整还款期限等方式,帮助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引导区内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偿还困难的贷款办理展期或延期偿还,对相应贷款不计入企业征信记录。

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疫情期间驻区银行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新增的不良贷款,

按3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三、信贷应急周转

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支持受疫情影响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用足用好企业信贷应急周转金政策,利率优惠至每日0.5‰标准执行,期限最长可达15天。

四、融资担保、保险优惠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优惠服务。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引导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支持外贸企业利用政策性保险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国际贸易风险。

对崂山区外贸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区级财政在市级支持标准基础上另给予10%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最高100%)

,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基于相应行业费率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优惠支持。

五、劳动用工支持

针对复工企业劳动用工需求,推出“网络招聘、远程面试”用工服务模式。

通过整合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收集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求职信息,引导供需双方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微就业”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实现双向对接、自动匹配。

通过对失业人员等特定群体短信群发、网格微信发布等形式,实现企业用工信息的精准推送、精准对接。

鼓励民营人力资源机构挖掘线上资源开展招聘求职对接活动,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

六、生产活动支持

鼓励支持崂山区互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微电子等企业为区内企业实现“云办公”及其他远程办公提供技术支持指导。

对辖区内运输煤炭、油气、化工、医疗物资、机械设备、农资和生活必需品等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的承运单位实行“不见面办理”通行证,并安排专人将通行证送至企业。

七、减税降费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减免、延期、缓缴、退还中小微企业相关税费和援企稳岗扶持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对生产销售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过程中予以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

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对符合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在办税服务厅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通两个窗口为绿色通道VIP(40、41号窗口),并根据业务量动态增加绿色通道业务窗口,减少企业等待时间。

八、区级财政支持

财政资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中小微企业倾斜。

明确需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企业范围,提前兑现2020年产业扶持资金按先进制造、对外贸易、文化、旅游、建筑、金融、总部经济等“一业一策”相关政策组织企业申报并预拨扶持资金,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缓解企业资金难题,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对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区级配套支持的,依照要求予以配套,最大限度支持企业。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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