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二)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除正常經營活動所簽訂的商務合同外,本公司未訂立其他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且沒有發生未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重大關聯交易;

(五)公司未發生重大投資;

(六)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轉換;

(七)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行正常,決議及其內容無異常;

(十三)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上市保薦機構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通過盡職調查和對申請文件的審慎核查,並與發行人、發行人律師及發行人審計師經過充分溝通後,認為賽特新材具備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基本條件。因此,本機構同意保薦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

二、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三、為發行人提供持續督導工作的保薦代表人的具體情況

張 俊 先生,現任興業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副總經理。於2014年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曾參與多家擬上市企業的輔導上市工作。先後主持或參與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2017年度配股、興業銀行2018年度非公開發行境內優先股及福建星網銳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項目。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王亞娟 女士,現任興業證券投資銀行總部業務董事。於2016年取得保薦代表人資格,曾參與多家擬上市企業的輔導上市工作。先後主持或參與廈門象嶼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A股、2017年度配股及福建星網銳捷通訊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項目。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股東限售安排、自願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以及相關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一)股東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願鎖定股份的承諾

1、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汪坤明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滿後減持本人在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的,應當明確並披露公司的控制權安排,保證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4)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同時,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在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本人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將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若本人不再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則自不再擔任上述職位之日起半年內,不轉讓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5)公司存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6)本人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且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

(7)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2、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有關聯關係的、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汪美蘭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3)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4)公司存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5)本人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且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

(6)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3、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有關聯關係的公司其他股東汪洋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3)公司存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4)本人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且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

(5)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4、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非公司核心技術人員)楊家應、嚴浪基、羅雪濱、劉祝平、張必輝、吳松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3)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人在公司擔任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4)公司存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5)本人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且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

(6)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5、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級管理人員(同時系公司核心技術人員)劉強、謝振剛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公司上市後6個月內如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發行價,或者上市後6個月期末(如該日不是交易日,則為該日後第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低於發行價,本人本次公開發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鎖定期限將自動延長6個月。若公司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3)前述鎖定期滿後,本人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同時,作為公司的核心技術人員,在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本人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將遵守《上市規則》的規定,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若本人不再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核心技術人員,則自不再擔任上述職位之日起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4)公司存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情形,觸及退市標準的,自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本人承諾不減持公司股份。

(5)本人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且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

(6)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6、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核心技術人員餘錫友、陳景明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和本人離職後6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本人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超過上市時所持公司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本人將忠實履行承諾,如本人違反上述承諾或法律強制性規定減持股票的,本人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承諾的具體原因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且違規減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簡稱“違規減持所得”)歸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將違規減持所得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減持所得金額相等的現金分紅。

(3)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7、公司機構股東紅斗篷投資承諾:

公司機構股東紅斗篷投資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企業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本企業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若本企業違反上述承諾的,本企業自願將違反本承諾減持公司股票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本企業未將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企業現金分紅中與本企業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

紅斗篷投資全體合夥人對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合夥份額)也出具了相應的鎖定承諾,具體內容如下:

“(1)自賽特新材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在紅斗篷投資中的合夥份額,即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間接持有的賽特新材上市前發行的股份,也不由賽特新材回購該等股份。

(2)若本人在本承諾函中承諾的鎖定期限低於在其他承諾或聲明中承諾的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鎖定期限,本人承諾按照較長的鎖定期限執行。

(3)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對本人間接持有的賽特新材股份的鎖定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將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對鎖定安排進行進一步承諾。

(4)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本人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積極採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諾,包括但不限於配合辦理合夥份額質押登記等政府相關登記管理部門允許的鎖定措施。

(5)自賽特新材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鎖定期結束後,如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另有鎖定期要求和/或本人另有其他鎖定期承諾的,該鎖定期屆滿後,本人將按照合夥協議、賽特新材的有關規定執行。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的,本人自願將違反本承諾轉讓合夥份額所獲收益歸賽特新材所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此外,鑑於紅斗篷投資合夥人之一陳鋒聲與公司監事羅雪濱系夫妻關係,其另行新增承諾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在紅斗篷投資中對應享有的合夥人權益。

(2)前述鎖定期滿後,在本人配偶羅雪濱擔任公司監事期間,如實並及時申報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數量及其變動情況,且每年轉讓所持紅斗篷投資之合夥企業份額不超過本人持有的紅斗篷投資之合夥企業份額數量的25%;羅雪濱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紅斗篷投資之合夥企業份額。如羅雪濱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3)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紅斗篷投資之合夥企業份額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的,本人自願將違反本承諾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本人未將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在向紅斗篷投資分紅時對應扣減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

(4)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6、公司股東張穎承諾: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前述鎖定期滿後,在本人配偶常小安擔任公司董事期間,如實並及時申報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數量及其變動情況,且每年轉讓持有的公司股份數量不超過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常小安離職後半年內,不轉讓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常小安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本人亦遵守本條承諾。

(3)本人減持公司股票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的,本人自願將違反本承諾減持公司股票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本人未將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

9、李文忠等19名其他自然人股東承諾:

“(1)自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本人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購該等股份。

(2)本人在減持時將採取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並嚴格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3)本人履行前述承諾時如遇因派發現金紅利、送股、轉增股本、增發新股等進行除權、除息或本人持股發生變化的,須按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作相應調整。

(4)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等監管機構對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鎖定及減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將按照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對鎖定及減持安排進行進一步承諾。

(5)上述承諾為本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本人自願接受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積極採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諾。

若本人違反上述承諾的,本人自願將違反本承諾減持公司股票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本人未將違規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則公司有權扣留應付本人現金分紅中與本人應上交公司的違規操作收益金額相等的部分。”

(二)公司發行前持股5%以上股東及關聯股東的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及與其有關聯關係的股東汪美蘭、汪洋分別承諾:

“1、本人擬長期持有公司股票。在所持公司股票的鎖定期滿後,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中國證監會、上交所關於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

2、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鎖定期屆滿後兩年內擬減持公司股票的,減持價格不低於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並通過公司在減持前三個交易日予以公告,並在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人減持原因、擬減持數量、未來持股意向、減持行為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及持續經營的影響。若公司上市後發生派息、送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行為的,上述發行價為除權除息後的價格。

3、本人減持公司股份的方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等。

若本人違反上述減持意向承諾,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說明未履行的具體原因並向其餘股東及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因未履行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歸公司所有。相關收益全部繳付至公司前,停止領取薪酬和津貼(若有)。公司進行現金分紅的,可直接從本人應得的現金分紅中扣除尚未繳付的收益金額。

4、不論本人在公司的職務是否發生變化或者本人是否從公司離職,本人均會嚴格履行上述承諾。”

二、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

為維護公司上市後股價的穩定,保護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進一步明確公司上市後三年內公司股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及2019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後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預案的議案》,具體內容如下: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若因除權除息等事項致使上述股票收盤價與公司最近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盤價應做相應調整)。

2、股價穩定措施的方式及順序

股價穩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購股票;(2)公司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選用前述方式時應考慮:(1)不能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東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股價穩定措施的實施順序如下:

(1)第一選擇為公司回購股票,但如公司回購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則第一選擇為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選擇為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現時將啟動第二選擇:

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的要約收購義務;或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

(3)第三選擇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啟動該選擇的條件為: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後,如公司股票仍未滿足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並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約收購義務。

單一會計年度,公司需強制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義務限一次。

3、實施公司回購股票的程序

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將在10日內召開董事會,依法作出實施回購股票的決議、提交股東大會批准並履行相應公告程序。公司將在董事會決議出具之日起30日內召開股東大會,審議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公司股東大會對實施回購股票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後公司將依法履行相應的公告、備案及通知債權人等義務。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依照決議通過的實施回購股票的議案中所規定的價格區間、期限實施回購。

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回購股份的價格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回購股份的方式為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要約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累計不低於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10%;單一會計年度用以穩定股價的回購資金合計累計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於母公司股東淨利潤的30%。超過上述標準的,有關穩定股價措施在當年度不再繼續實施。但如下一年度繼續出現需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情形時,公司將繼續按照上述原則執行穩定股價預案。

除非出現下列情形,公司將在股東大會決議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回購股票:

(1)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2)繼續回購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單次實施回購股票完畢或終止後,本次回購的公司股票應在實施完畢或終止之日起10日內註銷,並及時辦理公司減資程序。

4、實施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啟動程序

①公司未實施股票回購計劃

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的情況下,並且在公司無法實施回購股票或回購股票議案未獲得公司股東大會批准,且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控股股東的要約收購義務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東將在達到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條件或公司股東大會作出不實施回購股票計劃的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並由公司公告。

②公司已實施股票回購計劃

公司雖實施股票回購計劃但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公司控股股東將在公司股票回購計劃實施完畢或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並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的計劃

在履行相應的公告等義務後,控股股東將在滿足法定條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規定的價格區間、期限實施增持。

控股股東單次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不低於其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20%;控股股東單一會計年度用於增持股份的資金金額累計不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得稅後現金分紅金額的50%;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實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資金支持。

除非出現下列情形,控股股東將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實施增持公司股票計劃:

①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②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③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控股股東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且控股股東未計劃實施要約收購。

5、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後,仍未滿足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之條件並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不會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約收購義務的情況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實施完成後90日內增持公司股票,且用於增持股票的資金不超過其上一年度於公司取得薪酬總額的20%,增持股份的價格不超過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具體增持股票的數量等事項將提前公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在達到以下條件之一的情況下終止:

(1)公司股票連續3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已高於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每股淨資產;

(2)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

(3)繼續增持股票將導致需要履行要約收購義務且其未計劃實施要約收購。

6、穩定股價預案的執行

(1)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上述回購或增持義務時,應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股份等相關監管規則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

(2)本預案適用於公司未來選舉或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選舉或聘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要求其就此做出書面承諾,並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提出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7、發行人關於穩定股價的承諾

公司簽署《關於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穩定股價預案的承諾函》,承諾: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日為準)後三年內,若本公司股價持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本公司將嚴格依照《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中規定的相關程序通過回購公司股票等方式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8、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穩定股價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全體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簽署《關於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穩定股價預案的承諾函》,承諾: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之日為準)後三年內,若公司股價持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每股淨資產,本人將嚴格依照《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中規定的相關程序通過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三、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的措施和承諾

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穩定股價事項出具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承諾,具體情況詳見“二、穩定股價的措施和承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欺詐發行上市事項出具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承諾,具體情況詳見“四、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先生已就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事項出具股份回購和股份購回承諾,詳見“七、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四、對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一)發行人關於欺詐發行上市的股份購回承諾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公司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二)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及控股股東汪坤明關於欺詐發行股份購回事項承諾如下:

1、保證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詐發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註冊並已經發行上市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將在中國證監會等有權部門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啟動股份購回程序,購回公司本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及承諾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後,公司淨資產規模將大幅增加,總股本亦相應增加,由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從投入到實現效益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短期內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淨資產收益率可能出現下降。鑑於該情況,公司已就因本次公開發行股票可能引起的即期利潤攤薄制定了相應的應對措施,並將嚴格執行。

(一)公司擬採取的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具體措施及承諾

為降低本次發行攤薄即期回報的影響,公司擬通過加強募集資金有效使用、保證並加快募投項目實施、加快研發創新、完善利潤分配政策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厚未來收益,以填補股東被攤薄即期回報,具體措施如下:

1、提升公司整體實力,擴大公司業務規模

公司目前正處於穩步發展階段,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完成後,公司的總資產規模和淨資產規模都將得到進一步提升,抗風險能力和綜合實力進一步增強,市場價值明顯提升。公司將藉助資本市場和良好的行業發展機遇,不斷拓展公司主營業務規模,鞏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場競爭地位,增強公司的盈利能力。

2、完善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內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運作,降低管理風險,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經營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時,公司將進一步提升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完善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員工培訓體系,加強公司的人才梯隊建設和持續創新能力,為公司的快速發展夯實基礎。

3、加快推進募投項目建設,加強募投項目監管,保證募集資金合理合法使用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緊密圍繞公司主營業務,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公司未來發展戰略,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公司市場競爭力,有利於實現並維護股東的長遠利益。公司對募集資金投資項目進行了充分論證,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將加快推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投資和建設,充分調動各方面資源,及時、高效完成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建設,儘快實現預期效益。

為規範募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確保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專項用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公司已經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了《募集資金管理制度》。本次發行募集資金到賬後,公司董事會將會開設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對募集資金進行專項存儲;公司將就募集資金賬戶與開戶銀行、保薦機構簽訂募集資金三方監管協議,由保薦機構和開戶銀行對募集資金進行共同監管,確保募集資金專款專用。同時,公司將嚴格遵守《募集資金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在進行募集資金項目投資時,履行審批手續;同時明確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相關責任,按投資計劃申請、審批、使用募集資金,並對使用情況進行內部跟蹤、檢查與考核,以保證募集資金合理合法使用。

4、持續研發創新,提高公司競爭能力和盈利能力

經過十多年專注於真空絕熱板材料的自主研發,公司在真空絕熱板生產鏈主要環節進行了多項自主創新,使公司具備較強的科研技術實力,經營規模處於國內行業優勢地位。持續研發創新是公司發展的基礎,公司將繼續貫徹“科技研發立司”的戰略,在現有基礎上積極開展真空絕熱板的性能研究、應用研究及產品類型的前瞻性創新研究,公司將配置先進設備、儀器及軟件,改善研發工作環境,增強開發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的能力,引進高端研發人才,搭建具有國內外具有競爭力的創新平臺,從而進一步鞏固公司研發和自主創新能力,適應行業技術發展特徵,保持公司競爭優勢,有利於公司提升盈利能力及抗風險能力。

5、完善利潤分配政策,強化投資者回報

為進一步強化回報股東意識,為股東提供持續、穩定、合理的投資回報,公司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一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充分考慮公司實際經營情況及未來發展需要的基礎上,制定了《公司上市後三年分紅回報規劃》,建立了對投資者持續、穩定、科學的回報規劃與機制。未來,公司將嚴格執行公司分紅政策,在符合利潤分配條件的情況下,積極對股東給予回報,降低本次發行對公司即期回報的攤薄,確保公司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保護。

公司承諾將保證或盡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有效實施,降低本次發行對即期回報的影響,保護公司股東權益。如未能實施上述措施且無正當、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將公開說明原因並向投資者致歉。

(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承諾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為確保公司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措施能夠得到切實履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出承諾如下:

(1)本人承諾不無償或以不公平條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輸送利益,也不採用其他方式損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諾對本人的職務消費行為進行約束。

(3)本人承諾不動用公司資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無關的投資、消費活動。

(4)本人承諾由董事會或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制訂的薪酬制度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5)公司未來如有制訂股權激勵計劃的,保證公司股權激勵的行權條件與公司填補回報措施的執行情況相掛鉤。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上述承諾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願接受證券監管機構、自律組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相關責任主體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三)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承諾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也作出相應承諾:“首次公開發行並在科創板上市後,公司淨資產規模將大幅增加,總股本亦相應增加,由於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從投入到實現效益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短期內公司的每股收益和淨資產收益率可能出現下降。針對此情況,本人承諾將督促公司採取措施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若公司董事會決議採取措施填補被攤薄即期回報的,本人承諾就該等表決事項在股東大會中以本人控制的股份投贊成票。本人自願接受監管機構、社會公眾等的監督,若違反上述承諾將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六、利潤分配政策的承諾

根據國務院發佈國辦發〔2013〕110 號《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及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一一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規範文件的相關要求,公司重視對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制定了本次發行上市後適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未來三年分紅回報規劃》,完善了公司利潤分配製度,對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進行了具體安排。公司承諾將嚴格按照上述制度進行利潤分配,切實保障投資者權益。

七、依法承擔賠償或賠償責任的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中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且該等情形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且實質影響的,則公司將在該等違法事實被證券監管部門作出認定或處罰決定後,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回購價格為發行價格加上同期銀行存款利息(若發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回購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發行價格將相應進行除權、除息調整)。

3、若經證券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嚴格遵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證券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定或者裁定,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汪坤明承諾: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且該等情形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且實質影響的,本人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同時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購事宜的決策程序,並在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做出決議時,本人將就該等回購事宜在股東大會上投贊成票。

3、若經證券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該等損失的賠償金額以投資者因此而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具體的賠償標準、賠償主體範圍、賠償金額等細節內容待上述情形實際發生時,依據最終確定的賠償方案為準。

(三)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2、若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且該等情形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且實質影響的,本人將購回已轉讓的原限售股份。同時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購事宜的決策程序。

3、若經證券監管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認定,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本人將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投資者損失。該等損失的賠償金額以投資者因此而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限,具體的賠償標準、賠償主體範圍、賠償金額等細節內容待上述情形實際發生時,依據最終確定的賠償方案為準。

(四)保薦機構、主承銷商興業證券承諾:

1、本公司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若因本公司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3、若因賽特新材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五)申報會計師容誠所承諾:

1、本事務所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若因本事務所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六)發行人律師中瑞所承諾:

1、本所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若因本所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所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七)發行人評估機構聯合中和承諾:

1、本機構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若因本機構為賽特新材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本機構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

八、其他承諾事項

(一)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1、發行人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保證將嚴格履行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承諾事項,並承諾遵守下列約束措施:

(1)如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公司應當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及解決措施並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公司將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或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

(3)因公司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4)對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諾、或因該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導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諾的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將立即停止對其進行現金分紅,並停發其應在公司領取的薪酬、津貼,直至該等人士履行相關承諾。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先生保證將嚴格履行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諾事項,並承諾遵守下列約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人應當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及解決措施並向公司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本人將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或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如本人未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公司有權立即停發本人應從公司領取的薪酬、津貼,同時,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轉讓,直至本人履行相關承諾,並有權扣減本人應獲分配的現金分紅用於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如當年度現金分配已經完成,則從下一年度的現金分紅中扣減;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全部歸公司所有。

3、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將嚴格履行招股說明書披露的本人作出的承諾事項,並承諾遵守下列約束措施:

(1)如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本人應當及時、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諾的具體情況、原因及解決措施並向公司的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本人將在有關監管機關要求的期限內予以糾正或及時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補充承諾或替代性承諾;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資者遭受損失的,本人將向公司或者其投資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如本人未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公司有權立即停發本人應從公司領取的薪酬、津貼,同時,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轉讓,直至本人履行相關承諾,並有權扣減本人應獲分配的現金分紅(若有)用於承擔前述賠償責任,如當年度現金分配已經完成,則從下一年度的現金分紅中扣減;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關承諾事項而獲得收益的,所獲收益全部歸公司所有。

(二)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及與其有關聯關係的股東、高級管理人員汪美蘭、汪洋、邱珏分別出具了承諾:

“1、本人並確保本人控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下文中“控制”均指“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的其它企業不從事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有相同或類似業務的投資,今後不新設或收購從事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有相同或類似業務的公司等經營性機構,不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成立、經營、發展或協助成立、經營、發展任何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業務直接或可能競爭的業務、企業、項目或其他任何活動,以避免對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構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間接的業務競爭;

2、無論是由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研究開發的、或從國外引進、或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有關的新技術、新產品,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優先受讓、生產的權利;

3、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如擬出售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任何其他資產、業務或權益,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均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本人承諾自身、並保證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出售或轉讓有關資產、業務或權益時給予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條件不遜於向任何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件;

4、如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進一步拓展其產品和業務範圍,本人承諾不控制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相競爭的其他企業;若出現可能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後的產品或業務產生競爭的情形,本人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退出與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競爭:①確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停止生產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產品;②確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停止經營構成競爭或可能構成競爭的業務;③確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相競爭的資產、業務或權益以合法方式置入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④確保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相競爭的業務轉讓給無關聯的第三方;⑤採取其他對維護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權益有利的行動以消除同業競爭;

5、本人確認,盡力促使配偶、父母及配偶之父母、子女及子女之配偶、子女配偶之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之兄弟姐妹遵守上述承諾;

6、本人願意承擔因違反上述承諾而給賽特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且賽特新材有權扣留現金分紅或薪酬津貼,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關義務之日止。”

(三)規範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汪坤明、汪美蘭及其關聯股東汪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將盡量減少、避免與發行人之間發生關聯交易。對於能夠通過市場方式與獨立第三方之間發生的交易,將由發行人與獨立第三方進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以向公司拆借、佔用公司資金或採取由公司代墊款項、代償債務等方式侵佔公司資金;

2、對於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間不可避免的一切交易行為,均將嚴格遵守市場原則,本著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一般原則,公平合理地進行;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與發行人所發生的關聯交易均以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形式明確約定,並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福建賽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關聯交易管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規範關聯交易行為,履行各項批准程序並按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業不通過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以及發行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如因關聯交易損害發行人以及發行人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本人自願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5、如本承諾函被證明是不真實或未被遵守,本人將向公司賠償一切直接和間接損失。且發行人有權扣留現金分紅或薪酬津貼,直至本人履行上述相關義務之日止。”

(四)關於社保公積金繳納的承諾函

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汪坤明承諾:

“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前未按中國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下同)和住房公積金,而被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或者被處罰的,本人承諾對公司及其子公司因補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或者受到處罰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或支出的費用予以全額補償,以保證公司及其子公司不會遭受損失。”

(五)關於租賃第三方房屋相關事項的承諾函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汪坤明承諾:

“如因公司及/或其分公司承租的第三方房屋未辦理租賃備案而使公司及/或其分公司遭受損失,或公司及/或其分公司因承租使用第三方房屋而受到相關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本人承諾承擔公司及/或其分公司因此遭受的相關損失或處罰金額。”

九、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核查意見

經核查,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及相關責任主體的上述公開承諾內容及未能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經核查,發行人律師認為,相關責任主體作出的上述承諾及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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