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嚴懲

近日,通遼市奈曼旗公安局沙日浩來派出所接到轄區寶貝河嘎查村幹部報警,稱寶貝河嘎查村民在該村臨時查控點值班時,有人駕駛一輛銀灰色皮卡車,司機拒不下車登記和接受體溫檢測,還駕駛車輛連續闖了三道路障,後被村民駕車截停。

接到報案後,沙日浩來派出所民警迅速趕到現場,經過對駕車闖卡違法行為人楊某某初步詢問得知,楊某某是奈曼旗土城子鄉人,因害怕測量體溫被隔離而作出瞭如此舉動。民警帶著楊某某第一時間指認現場後,將其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面對證人證言及現場視頻圖像等證據,楊某某承認了自己的違法事實。

最終,奈曼旗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楊某某處以七日行政拘留、五百元罰款。

據瞭解,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奈曼旗公安局已依法處理妨害社會管理、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3起。這樣的行為,究竟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據沙日浩來派出所副所長陸繼成介紹,日前,自治區公安廳下發的關於依法嚴厲查處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的通告明確規定,依法嚴厲查處拒不配合防控措施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疫情面前,任何人都不應置身事外、袖手旁觀,要理解、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這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和義務。(內蒙古日報社融媒體記者 陳春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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