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吸毒,購買毒品過量構成持有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案例】被告人謝1、胡1系夫妻,二人均系吸毒人員。2018年初,被告人謝1、胡1商量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2月下旬,謝1向毒販購得一袋甲基苯丙胺(片劑,下同)帶回其位於隆陽區家中,後胡1將該毒品藏匿在家中客廳電腦桌櫃子裡。同年4月29日7時許,施甸縣公安局民警從被告人謝1、胡1家中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1300粒,淨重129克。法院審理後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謝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被告人胡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夫妻為吸毒,購買毒品過量構成持有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注意: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為,在現實案例中,部分法院認為這屬於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筆者個人認為有主觀歸罪嫌疑,這種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於不能犯。另外,要求已滿16週歲,才能負刑事責任,和販毒罪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有證據能夠證實已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的任何一種罪,即以該罪論處,而不應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認,又無證據認定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窩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種罪的情況下,才能認定其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夫妻為吸毒,購買毒品過量構成持有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數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氫埃託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馬多、γ-羥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夫妻為吸毒,購買毒品過量構成持有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國家定點生產企業按照標準規格生產的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被用於毒品犯罪的,根據藥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認定涉案毒品數量。

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

(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不滿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滿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

(五)二氫埃託啡二毫克以上不滿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克;

夫妻為吸毒,購買毒品過量構成持有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以上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

(九)曲馬多、γ-羥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滿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滿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諾啡一千克以上不滿五千克;

(十二)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侖、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滿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罌粟殼四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鈉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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